英国东印度公司
英国东印度公司[1](英语: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缩写:EIC,另称“可敬的东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缩写:HEIC,俗称“约翰公司”(John Company),是一个特许公司。西元1600年12月31日,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组成。它对于东印度贸易的垄断权达两个世纪。随时间的变迁,东印度公司从一个商业贸易企业变成印度的实际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权力为止前,它还获得了协助统治和军事职能。
英国东印度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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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结局 | 解散 |
成立 | 1600年12月31日 |
结束 | 1874年6月11日 |
创办人 | 约翰·沃茨 |
总部 | 英国伦敦 |
产业 | 国际贸易 |
荷属印度 | 1605–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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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属印度 | 1620–1869 |
法属印度 | 1668–1954 |
印度之屋 | 1434–1833 |
葡萄牙东印度公司 | 1628–1633 |
英国东印度公司 | 1612–1757 |
东印度公司治下的印度 | 1757–1858 |
英属印度 | 1858–1947 |
英属缅甸 | 1824–1948 |
土邦 | 1721–1949 |
印巴分治 | 1947 |
- 注:本条目中除非特别指明,提及的东印度公司均指英国东印度公司。
历史
创建年代
东印度公司创立于1600年,最初的正式全名是伦敦商人在东印度贸易的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ing into the East Indies)。它是由一群有创业心和有影响力的商人所组成。这些商人在1600年12月31日获得了英国王室给予他们的对东印度的15年的贸易专利特许。公司共有125个持股人,资金为7.2万英镑。
原本的组织架构
东印度公司由一名总督和24名董事组成全体董事。他们皆由全体经营者委任,并要向全体经营者定时汇报。全体董事下辖有10个要作定时汇报的委员会。
在印度立足
一开始东印度公司对荷兰的香料贸易威胁很小,因此起初它也未能在东印度建立一个持久的据点。1608年,公司的船到达印度半岛西岸的苏拉特,并在那里建立了一个贸易点。此后两年中,东印度公司得以在孟加拉湾乌木海岸的默苏利珀德姆建立了它的第一所工厂。由于公司在印度登陆后报告说获得了很高的利润,促使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向其它公司颁发了特许状。1609年,詹姆斯一世向东印度公司发出了一张不设期限的特许状,特许状只会在公司连续三年没有盈利的情况下才会被取消。
后来英国商人经常在印度洋与荷兰和葡萄牙竞争者发生武装冲突。1612年东印度公司战胜葡萄牙人,使他们获得蒙兀儿帝国皇帝贾汉吉尔的青睐。英国人认识到在远洋作战的胜败是暂时的,因此他们决定在印度本土建立受双方政府支持的立足点。他们要求国王采取外交措施来达到这个目的。1615年,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派托马斯·罗伊爵士拜访贾汗吉尔,贾汉吉尔是印度亚大陆70%的领域的统治者。这次外交拜访的目的在于在苏拉特和其它地区授予东印度公司独一无二的定居和建立工厂的权利。作为交换,公司愿意向贾汗吉尔提供欧洲市场上的货物和珍品。这次旅程非常成功,贾汗吉尔通过罗伊爵士向詹姆斯一世回信道:
作为对你的王室的恩爱我向所有我统治的王国和海港下令接受任何英国商人作为我的朋友。他们可以在任何他们愿意的地方居住,他们享受无限制的自由。不论他们到达哪个海港,葡萄牙或其他人不准打扰他们。不论他们在哪个城市定居,我下令给所有我的总督和长官给予他们任何可以给予的、他们所需要的自由。他们可以任意交易和向他们的国家运输。 为了巩固我们之间的热情和友情,我希望陛下下令您的商人用他们的船运来各种珍品和适合我的王宫的商品,以及您有机会给我传递您的王家信件,以让我为您的健康和事业发展而欢欣。愿我们的友谊永恒。
扩张
在这样明显的政策保护下东印度公司很快就超过了在果阿、吉大港和孟买建有基地的葡萄牙人,涉及的业务大幅扩张。公司先后在苏拉特、金奈(1639年)建立了大本营。1634年莫卧尔帝国皇帝将他对英国商人的优待扩展到孟加拉地区(1717年甚至完全敕免了孟加拉地区的关税)。到1647年为止它在印度已经建立了23个工厂(即基地),有90个雇员。其中大的基地有位于孟加拉的威廉堡、在金奈的圣乔治堡。1662年葡萄牙公主凯瑟琳嫁给英格兰国王查理二世,孟买作为嫁妆被凯瑟琳带给英国。1668年英格兰国王将孟买承包给东印度公司。1687年东印度公司将总部从苏拉特搬到孟买。1690年,东印度公司开发加尔各答。
1657年奥利弗·克伦威尔更新了1609年的特许状并对公司的股份分配进行了小的调整。英国王室复辟后,公司的地位更加提高。1670年查理二世更发布了五条法律,授予东印度公司自主占领地盘、铸造钱币、指令要塞和军队、结盟和宣战、签订和平条约和在被占据地区就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审判的权利,公司作为英国海外的代理人。
东印度公司的敌人包括商业竞争者、敌对国家和国内的敌对势力,因此它需要更多的保护权利。从事军事行动的权利因此对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1680年代公司很快就建立了一支自己的武装力量,其主要人员来于对当地居民的征募。到1689年为止东印度公司可以说拥有了一个“国家”的特性,它自主地控制着孟加拉、金奈和孟买的统治,拥有可怕的和有威胁性的军事力量。在1698年,公司拥有了自己的格言─“从属于赞助者—英格兰国王和国会”(Auspicio Regis et Senatus Angliae)。
东印度公司的主要贸易货物是棉花、丝绸、靛青、智利硝石和茶叶。同时东印度公司不断对荷兰人通过马六甲海峡对香料贸易的垄断挑战。1715年[2],东印度公司在广东建立贸易点(澳门十六柱)来使用银换取茶叶。
通向完全垄断的道路
贸易垄断
大量的财富让东印度公司开始在英国政治中起到影响力,公司的职员发财回到英国后建立了自己的不动产、企业和获得了政治权利。在英国国会中公司建立了一支自己的说客队伍。但一些原来与东印度有野心的商人也对公司施加压力,他们希望能够在印度建立自己的私人公司。在这些压力下,1694年国会通过了一个非管制法案。这个法案允许任何英国公司与印度贸易,除非国会通过法案禁止该贸易。这样英国国会实际上取消了施行了约100年的特许状。
1698年国会通过法律建立了一个平行的“东印度公司”(官方名字为“英国东印度贸易公司”)这个公司拥有国家保障的二百万英镑的资金。但旧公司强大的分股人很快就购买了31.5万英镑的新公司的股份,这样他们就在新公司中占多数了。两个公司在此后保持合作又对抗的关系,在英国和在印度抗争了一段时间,都想获得贸易的主宰地位。但很快就看得出老公司实际上几乎没有遇到任何竞争。最后两个公司终于在1702年合并,同时参加合并的还有政府的一些机构和两个其它公司。这个新公司向政府出借了320万英镑,作为交换获得了此后三年的独一特权。这个合并公司的全名为“英格兰商人东印度贸易联合公司”。
此后几十年国会和东印度公司之间不断争战,公司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永久性负责控制英国海外经济的组织,而国会则不放过任何机会来占用公司的财富而同时不使它获得更大的自主权。1712年虽然政府还清了它的债,但仍立了一条法律重申了公司的地位和权力范围。1720年英国15%的进口来自印度,几乎所有进口通过东印度公司。公司通过其说客而再次保证了其影响,1730年公司的特许状被延长到1766年。
此时英国和法国成为了大敌。两国之间常常为控制殖民地而发生小战争。1742年,由于政府惧怕战争会导致财政困难,同意再将东印度公司的特许证的期限延长到1783年,代价是公司向政府再贷款100万英镑。最后小冲突真的导致了战争。从1754年到1763年在七年战争中,英国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加固其在欧洲和北美洲的土地。战争也波及到印度。公司军队与法军在那里爆发冲突。与此同时英国通过工业革命超过了它的欧洲竞争者。由于战时军队和经济的补给需要与印度的贸易大增,同时英国获得原材料的能力和生产方式的效率也提高了。其结果是英国人的生活水平提高。这个富强导致的生产和需求又提高了它对远洋贸易的需要。东印度公司成为英国对世界市场的单一最大占有者,并对政府施政加以影响。在法国大革命之后,英属东印度公司开始独占在广州的贸易权。
威廉·佩恩在他1808年的书《伦敦的微观世界》中写道:
1801年3月1日,东印度公司欠债5,393,989英镑,拥有动产15,404,736英镑,其销售从1793年2月从4,988,300英镑提高到今天7,602,041英镑。
硝石贸易
自17世纪中期,东印度公司开始涉足硝石贸易。由于硝石是制造火药的原料,因此英国军队对硝石的需求十分殷切,而英国君主每次订下的合约往往需要上数百吨的硝石,东印度公司则可从中赚上数万镑。公司其中一位总督甚至曾经在1864年说到,从卖硝石赚的钱比课盐税还要高。
在这段时期,东印度公司于中国、印度和英国建立了一条呈三角关系的贸易航线,好使英国从当地进口茶叶和丝绸。
鸦片贸易
在18世纪,英国和中国的贸易逆差巨大,因此在1773年,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取得了鸦片贸易的独占权。但由于中国禁止鸦片贸易,所以公司不能直接运输鸦片到中国。公司在孟加拉地区生产的鸦片要先在加尔各答出售,再从那里运到中国[3]。
尽管中国政府一直禁止鸦片入口,又在1799年重申禁止鸦片烟,但公司仍从孟加拉透过贸易商和中介走私鸦片到中国广州等地,平均每年更高达900吨。鸦片源源不绝的输入中国,使中英贸易形成了庞大的逆差,尽管中国输出茶叶、丝绸和瓷器,仍未能阻止白银大量流出的问题。1802年威廉·渣甸是一名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加尔各答与广州之间航行的商船“布伦瑞克号”上进行海上服务的外科医生,当时的东印度公司垄断英国与印度及中国之间的贸易。在1838年,当时鸦片输入中国的数量高达1400吨,中国不得不对走私者处以死刑,并派出钦差大臣林则徐监督禁烟。禁烟与日后的销烟使威廉·渣甸说服了英国对外用兵,引发了1840年鸦片战争,最终使中国开放国门,并割让香港岛予英国。
殖民垄断
七年战争中法军战败,重重打击了法国的帝国梦,也削弱了法国境内工业革命的影响。英军统帅罗伯特·克莱芙少将在印度获得了一次出奇的胜利,击败了那里的法军,重占圣乔治堡。在1763年的巴黎条约中法国在印度的势力仅限于本地治里、马希、雅南等几个没有武装的贸易点。虽然这些小贸易点在此后两百年中保留在法国手中,但法国对印度土地的愿望被打破了,对东印度公司来说这消灭了它的一个大的经济对手。相反的,东印度公司此时拥有一支有纪律、有经验的军队,它得以从其在金奈的基地出发,不受任何其它殖民强国的影响,保障它从孟加拉到加尔各答的利益。
地方反抗
但是当地统治者依然反抗东印度公司的统治。 1757年克莱芙在普拉西战役中击败了法国支持的最后一支反抗力量。这次胜利却使得英国与莫卧尔帝国之间的关系恶化。在奥朗则布皇帝去世后,莫卧尔帝国已经处于分裂过程中。在与公司作战失败后,莫卧尔皇帝放弃了对孟加拉、比哈尔邦和奥里萨邦的统治。克莱芙由此成为第一位英国在孟加拉的总督。传奇的迈索尔国王提普苏丹也为英军制造了一些麻烦。他是法国的同盟者,在四次英迈战争中,他继续反抗东印度公司的统治。 1799年英军占领迈索尔,提普苏丹被杀。此后公司继续逐渐削弱当地的反抗势力,占据了孟买及其附近地区。在这些战争中,阿瑟·韦尔斯利,后来的第一代威灵顿公爵,初露锋芒,这是他通向半岛战争和滑铁卢战役的道路的起点。这样英国占据了整个南印度、东印度和西印度。最后的阻力来自北部德里、奥德、拉杰普塔纳和旁遮普的地方势力。公司通过施加压力、挑拨离间、提供可疑的保护等手段有效地防止了这些公国联合抗英。从1757年到1857年印度民族起义东印度公司不断加固其统治,它变得越来越像一个国家,而不像一个贸易企业了。
公司事务的规管
经济困难
虽然公司在征服反抗国家方面越来越大胆和野心勃勃,但公司无法管理占据地盘的巨大耗资也越来越明显。1770年的孟加拉大饥荒(当地六分之一的居民饿死)在英国本土也敲响警钟。由于劳动效率的降低,英国在孟加拉占领地区的军备和管理支付不断增加,失去控制。同时在工业革命后时期,欧洲的贸易也萧条。绝望的公司总裁们向国会呼吁提供经济资助。1773年国会通过《茶叶法案》。这个法令给予东印度公司在与美洲贸易时更大的自主权。公司的垄断行为导致波士顿茶叶事件。这是引发美国独立战争的一个重要导火线。英国卷入美国革命,法国也濒于爆发革命。
规管法案
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案
通过这个法令英国国会对公司的管理和经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它明确地建立了国会对公司的主权和最终控制权力。此法令承认公司的政治职责并明确规定“公司为王室代行王室之主权,而不是为公司自己获得主权”。
虽然东印度公司在国会里的说客和公司股东的强烈反对,这个法令还是通过了。它引入了实质性的政府控制,将公司统治的地区形式上纳入王室管理下,但王室将其主权以四万英镑的租金租给公司两年。在这个条件下孟加拉总督沃伦·黑斯廷斯升级为高级总督,对整个英属印度拥有管理权。它规定虽然黑斯廷斯是公司理事会任命的,但今后这个职务要由王室指令的四人委员会来任命。黑斯廷斯被授命宣战和签署和平条约的权利。英国司法人员被派往印度施行英国法律。总督和四人委员会拥有所有立法权。由此黑斯廷斯实际上成为英国的第一位印度总督。公司允许继续维持其实际上的贸易垄断地位,代价是上述的两年的交款和每年向英国出口至少若干货物的义务。管理机构的费用也由公司支付。这些一开始公司希望获得的条件后来成为一个非常大的每年的经济负担。公司的经济状况继续不断下降。
1784年东印度公司法案(皮特法案)
这个法案有两个重要内容:
- 公司与英国政府之间的关系:法案明确区分公司的政治任务与它的商业活动。法案明确规定公司的政治活动服从英国政府命令。为了达到这个任务,法案就印度事务建立了一个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财政大臣、一名国务大臣和四名由英国君主任命的枢密院顾问官。法案规定该国务大臣为委员会主席。
- 英属印度的内部管理:这个法案为英国在印度的中央官僚管理机构奠定了基础,这个官僚机构将在20世纪初在乔治·纳撒尼尔·寇松,第一代寇松男爵总督任内达到其顶峰。
这个法案的颁布是因为当时人们认识到政府控制与公司权力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有解释的余地。政府也感到它有义务回复被占领地区的当地人应该获得更好的待遇的人道呼吁。公司过去的股东埃德蒙·伯克在1783年就认识到这些情况应该被处理而提议了一条《1783年规管法案》,但伯克的法案被公司的说客反对掉了,他们指责伯克法案中指令委员会的建议有利于伯克自己的亲信。
1786年法案
这个法案扩大了总督的权力,它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总督可以不顾委员会多数意见而自己负责做出决定,同时它还规定总督和军队司令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
这个法令确定了王室与公司之间的界线。从此公司成为王室的一个规则服从机构,它自己有比较大的自由和责任,以获得稳定的扩张和巩固。公司与王室达成了互相信任后,它继续通过威胁和引诱来扩大其地盘。到19世纪中叶,它的统治地包括印度大多数地区、缅甸和新加坡。世界五分之一人口受它的统治。
1793年特许状法案
延长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垄断权和协助统治权20年
1813年特许状法案
东印度公司的侵略政策使得它几乎控制了整个印度,印度的王公都成为公司的附属。但战争的费用使得公司的经济濒临崩溃。公司不得不向国会乞求帮助。1813年的法令是在这个情况下颁布的,其中包括:
- 除茶叶贸易和与中国的贸易外,公司对印度贸易的垄断被剥夺。
- 公司必须将其贸易与地区帐务区分开来。
- 印度对传教士开放。
1833年特许状法案
这个法案的是英国的工业革命和随之产生的对市场的追逐,以及放任政策的政策所促成。
法案内容:
- 剥夺公司的商业职能
- 将公司的政治和管理权威再次延长20年
- 管理委员会获得全部控制公司的权力和权威,管理委员会主席形同“印度事务的部长”
- 加强中央集权制,给予总督管理和控制所有民间和军事事务的权力和权威
- 建立了一个立法机构
- 结束英国东印度公司作为商业机构的活动,成为纯粹的行政机构。特别是,公司丧失对中国和远东其他地区的贸易垄断地位。
- 任何公司内关于印度事务的职务在授职时任何人不因其宗教、出生地、来源或肤色而受歧视。
此时英国继续不断扩大其势力范围。 1845年它买下了丹麦殖民地特兰奎巴。东印度公司将其影响扩张到中国、菲律宾和爪哇岛。通过向中国贩卖在印度收割的鸦片它解决了与中国茶叶贸易的逆差问题。中国试图禁止贩卖鸦片的努力导致了第一次鸦片战争。
1835年英语教育法案
1835年英语教育法案要求东印度公司书院(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前身之一)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及设立印度枢密院。
1853年特许状法案
这个法令(Charter Act of 1853)规定英属印度保留在公司的管理下,直到议会另作决定。
结束
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行政管理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型。1813年公司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后公司渐渐脱离了贸易业务。1857年印度民族起义后公司将它的管理事务也交付给了英国政府,印度成为英国的一个直辖殖民地。1860年代中,公司在印度的所有财产交付政府。公司仅帮助政府从事茶叶贸易(尤其是与圣赫勒拿岛)。《东印度公司股息救赎法案》生效后公司于1874年1月1日解散。《泰晤士报》评论说:
“ | 在人类历史上它完成了任何一个公司从未肩负过,和在今后的历史中可能也不会肩负的任务。 | ” |
后续
在1987年,有咖啡商人成立了一间名为“东印度公司”的有限公司,并于1990年申请以原东印度公司的纹章作为自己的商标。但专利局则指“使用这个纹章的公司不能称呼自己为‘东印度公司’”,但到了1996年,该公司更为自己成立了网站theEastIndiaCompany.com[4]。该公司现时以“东印度公司”的名义售卖各种高级食品,例如茶叶,圣赫勒拿岛的咖啡,酒类,巧克力和饼干;亦有推出纪念币,以及有关东印度公司历史的书等等。但是要注意的是,尽管该公司声称继承了于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但它并非本来公司的一部份,与原公司在法律上完全没有关系。
影响
东印度公司的总部在伦敦利德贺街。它主要建立了英属印度。 1717年莫卧尔帝国皇帝下令免除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的关税,这给该公司对印度贸易一巨大优势。1757年罗伯特·克莱芙爵士在普拉西战役中的决定性胜利使东印度公司成为了一股有力的经济和军事力量。1760年除少数海岸贸易点外(如本地治里等),法国已被逐出印度。
东印度公司对从英国到印度的路途也有兴趣。早在1620年该公司就声称对南非桌山一带有拥有权。后来它占领和统治了圣赫勒拿岛;又参与占领和建设香港和新加坡;以及雇佣威廉·基德对付海盗;另外,公司在印度引入和种植茶。公司历史上其它值得注意的事件包括:将拿破仑关押在圣赫勒拿岛上、伊利胡·耶鲁靠东印度公司发财,而其贸易在英国美洲殖民地则导致了波士顿茶叶事件。
东印度公司最初的旗帜由圣乔治十字和横杠组成,后来圣乔治十字被替换为大不列颠王国国旗,这有可能是美国国旗的榜样。对历史上两面旗帜的比较说明这个论点有一定的道理。东印度公司的旗帜是1600年代设计的,美国国旗是1777年设计的。
东印度公司的船坞为圣彼得堡提供了一个原型,其管理机构的一些成分一直延用到印度的官僚机构,而其公司组织则是早期股份公司的一个成功的典范。该公司对孟加拉地区的财政要求使得当地政府面临1770年的饥荒束手无策,这次饥荒在1770年到1773年间导致上百万人死亡。
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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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曼(Downman,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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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斯(Lens,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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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理杂志中的公司旗帜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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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Rees,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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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瑞(Laurie,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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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年至1707年的公司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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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年至1801年的公司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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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年至1874年结业前的公司旗帜
不列颠东印度公司的旗帜随时间而变化。从1600年开始,旗帜左上角的纹章由代表英格兰王国的圣乔治十字架组成。随著1707年《联合法令》的实施,改为新的联合王国旗,旗帜左上角的纹章由英国的圣乔治十字勋章和苏格兰的圣安德鲁十字架组成,代表大不列颠王国。在1800年《联合法令》将爱尔兰与大不列颠合并组成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之后,东印度公司旗帜上的纹章也作了相应更改,包括加入了圣帕特里克十字。
关于旗帜中条纹的数量和顺序已经有很多争论。历史文献和绘画显示了9到13条条纹的变化,一些图像显示顶部条纹为红色,另一些图像显示为白色。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东印度公司的旗帜与大联邦旗(Grand Union Flag)旗帜几乎相同。历史学家查尔斯·福塞特(Charles Fawcett)声称,东印度公司的标志启发了美国星条旗。
东印度会
大众文化
东印度公司曾出现在2006年电影《加勒比海盗2》中,但故事却设定发生在地球另一边的西印度(即中美洲)。
帝国时代3印度篇出现英国东印度公司。
船只
东印度公司旗下的船只常被称为“东印度商船”,较知名的船有:
东印度公司档案
不同其他英国政府档案,东印度公司(及日后的印度办公室)的文件并非存放于伦敦基尤的国家档案馆,而是存放于伦敦大英图书馆,并作为亚洲、太平洋及非洲类馆藏。其目录能够在网上搜寻,大部份文件更免费向公众开放。
参见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 Keay, John, The Honourable Company - A History of the 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 HarperCollins, London, 1991, ISBN 0-00-217515-0
- Company incursion, Manila 1762-1763. See the Bib. for the citation of Sirs Draper and Cornish; see also Cushner's citation.
- "The world's first multinational"(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Nick Robins, New Statesman, 13 December 2004
- The Revolt in India(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Karl Marx, New York Tribune, 1853-1858
- East India Company: Its History and Resul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Karl Marx, MECW Volume 12
- 《1773年东印度公司法令》原文
- 《1784年东印度公司法令》原文
外部链接
- 由贸易到殖民化
- 秘密贸易
- 东印度公司与亚洲,大英图书馆的免费资源
- 东印度公司史
- 东印度公司在印度
-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研究Archive.is的存档,存档日期2012-05-26
- 历史与政治:东印度公司
- 英国扩张主义
- “世上首间跨国公司”(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印度的起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东印度公司的历史和结果(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由马克思于1853年撰写
- 东印度会,现今非东印度公司的职员也可以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