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和约
《对日和平条约》,简称《对日和约》,通称旧金山和平条约或旧金山和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部份同盟国成员与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a]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的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b],并于1952年4月28日[c]正式生效。起草人为日后担任美国国务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语书写,另有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等3种语言之正式译本。
对日和平条约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日语)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 (法文)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 (西班牙文)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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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和平条约 |
签署日 | 1951年9月8日 |
签署地点 | 美国旧金山战争纪念歌剧院 |
生效日 | 1952年4月28日 |
缔约方 | (参见签字国与批准国) |
保存处 | 美国联邦政府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旧金山和约》 |
旧金山和约的目的是解决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和约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地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和约第三条中,日本将会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岛屿交付联合国托管的提议。因合约第21条朝鲜享有第2条全部,但很多文章只提2a朝鲜独立,而造成后来南千岛群岛、竹岛、日韩领土纷争的主权争议,以及台湾及澎湖群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库页岛南部等纷争。
日本在和约前言的部分,请求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结束长达七年的盟军占领时期,并恢复正常国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联合国会员国;12月18日,经联合国45个成员国提案、51个成员国附署,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80个会员国。
重要条文内容
领土与托管统治
- 第2条 【领土放弃】
- 日本政府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日本政府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南桦太)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日本政府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托管统治安排。
- 日本政府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日本政府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第3条 【托管统治】
- 第4条 【财产】
- 第 6 条 【占领结束】
- (a).自本条约生效之后,所有盟国占领军应尽速自日本撤出,此项撤军不得晚于本条约生效后 90 日。若日本与盟国缔结有关外国军队驻扎或保有于日本领土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者,不受本条规定所限。
- 第8条 【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条约之权益】
- 1.日本承认联盟国自1939年9月1日起为终止战争状态所定条约之有效性,日本亦承认联盟国为恢复和平之议决。日本亦接受先前之国际联盟与常设国际法院所为终止战争之决议。
第25条 本条约所谓之联盟国,谓与日本进行战争之国家,或依据第 23 条所列举先前为该国一部分领土的国家,而此国家已经签署并批准本条约者。依据第 21 条本条约不授与任何权利、名器与利益予非前述联盟国之任何国家。日本之任何权利、名器与利益亦不得为非属前述之联盟国,而引用本条约之规定以致于有所减少、损害。
- 第26条 【两国之间之和平】
- 若日本与任一国家签订和平协议或战争请求协议,并赋予该国优于本条约所定之条款,此优惠待遇应自动扩及本条约所有签署国。
条文所衍生出的相关主权争议
- 2010年4月14日,日本外务副大臣武正公一在众议院外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中并未提及独岛(竹岛)是日本必须放弃的领土,因此无法接受韩国对竹岛的领土主张[1];目前竹岛为韩国实际管辖。
- 2010年5月19日,武正公一在日本众议院外务委员会会议上回答众议员中津川博乡质询时表示:“日本并未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只是在《旧金山和约》中,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的所有权利。有关台湾的法定地位,日本政府没有加以认定的立场”。[2]2012年3月9日,首相野田佳彦亦作相同表示。[3]
- 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协会驻台代表斋藤正树在国立中正大学国际关系学会第二届年会发表台湾的国际法地位与日台关系演讲;他指出:“《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强调日本政府是放弃台湾主权,因此台湾国际地位未定”[4]。事后,驻日代表冯寄台转述日本交流协会理事长畠中笃表示:“日本驻台代表斋藤正树在演讲中对台湾地位的发言,并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场”。在给冯寄台的行文中也指出:“日本已在旧金山和约的第二条放弃对台湾的所有权利、权源与请求权。因此,有关台湾的法定地位,没有独自认定的立场”[5]。另外,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秘书长堤尚广表示:“那是斋藤正树的个人言论,不代表日本政府;已经要求他撤回这番言论”。2009年12月,斋藤正树以个人因素辞去日本交流协会驻台代表一职[6]。
- 2010年11月1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正式造访南千岛群岛的国后岛。日本首相菅直人随即发表回应,对事件表示非常遗憾,并重申北方四岛(南千岛群岛)是日本领土。随后日本外相前原诚司临时召回日本驻俄罗斯大使河野雅治汇报相关情况;11月7日,河野雅治返回莫斯科[7][8][9][10]。
- 日本外务省在日本政府对尖阁群岛(钓鱼台)问题基本立场中,也以旧金山和约第二条“领土放弃”中不包含尖阁群岛,而是在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冲绳返还协定》中包含在应归还给日本的范围内,来作为日本合法拥有尖阁群岛(钓鱼台)的依据之一。[11]
-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答询:“就《旧金山和约》的字面上来看,法律上的解释是,台湾不属于中华民国。但是,考虑到《开罗宣言》以及继承其的《波茨坦公告》,日本已经放弃台湾,其归属是应由同盟国决定的问题,而台湾目前则是由中华民国统治。各国对于这样的统治也认为是过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现况来看,应解释为过渡性的施政权。”[12]
- 2004年,中华民国前总统李登辉在群策会“台湾新宪法国际研讨会”以及媒体记者茶叙会上表示,《旧金山和约》明确结束战争的状态,台湾仍然被盟军占领,主权未登记[13]。2005年,李登辉在李登辉学校授课时指出,台湾国不成国,没有明确的法定地位,因此台湾才无法加入联合国;盟军在二战后的第一道命令是指示蒋介石派军暂时“占领”台湾,后来的《旧金山和约》虽提及日本放弃台湾主权,但台湾应归属于谁则未提及,形成至今台湾法定地位未定[14][15]。但李登辉在2016年出版的著作《馀生》中则改称,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明确放弃了台湾,虽未明言归还给谁,但从国际法观点,“台湾的确是中华民国的领土”[16]。
- 2008年9月25日,建国广场负责人傅云钦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有关台湾领土主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陆续发生,不是只有《旧金山和约》的签订而已;但是在台湾内部,“传统独派”(认为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只是尚未成为正常国家)独尊《旧金山和约》,“脱美独立派”(认为台湾是美国属地,台湾独立是要脱离美国而独立)与“脱联独立派”(认为台湾是在联合国托管状态下)甚至单从《旧金山和约》的条文加以演绎,漠视六十多年来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实及其法律效果,最后得出“台湾现仍由美军占领中”或“台湾现仍由联合国托管中”的结论,都是“逻辑演绎,昧于事实”的概念法学派[17]。
- 2013年4月29日,公投护台湾联盟总召集人蔡丁贵、台湾国临时政府总召集人沈建德、台湾客社社长张叶森、台湾北社秘书长李川信、908台湾国运动总会长王献极等20多位台独人士赴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递交给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信函,宣称: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重获独立,台湾迄今仍被中华民国占领,曾经是台湾殖民母国的日本有责任与义务帮助台湾争取主权地位[18][19]。
- 2013年11月7日,日本台湾及中国问题研究家、加油日本!全国行动委员会常任干事永山英树在樱花频道的节目《日台交流频道》中表示,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只是放弃台湾,未表明台湾的归属,中华民国诈骗台湾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中华民国在内战中战败了,因此认为中华民国所有的东西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而把台湾说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不仅是中华民国向全台湾人隐瞒这个历史真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和它一起欺骗台湾人;中华民国主张日本在1945年时将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此说法完全是谎言;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以《开罗宣言》声称日本将台湾归还给它们,此说法也是胡说;台湾在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之前都是日本领土,而日本并未在《旧金山和约》中将台湾的归属寄托在任何地方,所以台湾的地位完全是未定的,可是日本政府不敢这么说,只要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会非常生气,因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隐瞒的事实。永山英树希望日本政府将这件事情说清楚,如此一来,台湾的主权才有可能回到台湾人的手中。[20]
- 2021年5月12日,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朱凤莲表示中方的立场是一贯绝不承认“旧金山和约”,认为所谓的和约只是非法无效的历史废纸,并进一步主张台湾已经于1945年光复、重回祖国中国怀抱,包括《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内的一系列文件都确认了中国对台湾的主权。[21]
关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
- 第11条 【战争罪刑】
- 日本接受在日本领土内外之“远东国际军事法院”,与“盟国战争罪刑法院”之判决,并承诺将执行就前述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国民之判决。盟国对前述拘禁犯之赦免、减刑与假释,基于单一或多数盟国政府之个别考量,或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受“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判决确定者,除经法庭之盟国政府代表多数议决,以及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
与中国、朝鲜权益相关的条文
- 第10条 【中国相关权益】
- 日本放弃,一切有关中国之特别权利与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签署于北京之最后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同时,同意放弃前述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
- 第21条 【中国与朝鲜之受益权】
- 尽管本条约第 25 条规定之所限,中国应享有本条约第10条与第14条a款(II)项之权益、朝鲜则享有本条约第2条、第4条、第9条与第12条之权益。
签字国与批准国
出席条约签署的49个国家为: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高棉、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哥伦比亚、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衣索比亚、法国、希腊、瓜地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国、黎巴嫩、赖比瑞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纽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沙乌地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南越、日本。
苏联、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对条约内容,因此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印度、缅甸及南斯拉夫则是受邀没有出席,哥伦比亚、印尼及卢森堡代表参加后虽然签署了和约,但没有批准该和约使之生效。部分国家则依该和约第26条自行与日本签署双边和约。因此只有46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旧金山和约》。
另行签署其它条约者
日本与未签署《旧金山和约》的相关国家仍有另行签署条约,如下:
- 自1912年至1970年代为止,国际主流社会均承认中华民国代表中国,中国是中华民国的通称。中华民国于西元1941年12月9日对日本正式宣战[23],中华民国对日抗战胜利后,接著1945年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中国共产党节节胜利并逐步控制中国的大部分领土,1949年10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所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成立。旧金山和会后,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有意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双边和约,由于中华民国政府是当时世界多数国家所认定的中国政府,并保有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常任理事国席位,亟欲透过对日和约的签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权代表中国的合法性;加上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本欲放弃蒋介石政权的态度改变。日本也害怕美国国会以不批准《旧金山和约》做为要胁[24];因此日本与中华民国双方于1952年4月28日(台北时间下午三时,也就是《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前七个小时)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又称《日华和约》[25][26][27][28]。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第二条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关于日本国政府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第四条: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中华民国政府认为此条款包含1895年4月17日中日政府所签订关于割让台湾的马关条约。并于第五条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第十条【中国相关权益】的规定。
- 中华民国政府于《中日和约》议定书中第1条(b)款中,自动放弃旧金山和约14条(a)款所规定的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以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29]197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实现与日本邦交正常化进行积极的准备工作,当时的周恩来就放弃战争赔偿问题上作出指示:
“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赔偿要求,共产党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30]”。
由于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并积极参与朝鲜战争与美国为首的诸国对抗。虽然有苏联支持,然而在国际间缺乏正式承认与美国的强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参加当时对日和约商议和签署的机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31][32][33]。
2022年4月24日,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所谓“旧金山和约”是二战之后美国纠集一些国家,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的情况下,对日单独媾和而发表的非法、无效的文件。该“和约”违反1942年中美英苏等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台湾主权归属等任何涉及中国作为非缔约国的领土和主权权利的处置也都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无效的,绝不承认。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朝鲜、蒙古国、越南等国家也拒绝承认“和约”效力。[34]
- 中日联合声明
- 1971年10月25日,根据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拥有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后,1972年9月29日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邦交正常化并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35],其中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本赔款要求;第八条双方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于该联合声明签署后的记者会中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最后,要确认的是,在联合声明中虽然没有触及,日本政府的见解是,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中日和约(台北合约)已失去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对该立场表示充份理解和尊重,并按降伏文书所述,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 按照《中日联合声明》第八条的精神,1978年8月12日双方再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37]。其中第四条记载:此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第五条规定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 条约内容表示,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自《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以来获得很大的发展,并确认该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该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法律效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四条中载明:此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因此日本与大部分的同盟国在1951年9月8日所签订《旧金山和约》,并不会因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正式生效而受到承认。此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这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两国签订正式法律文件,条文内容却未提及台湾与澎湖的主权归属,而是也引用中日联合声明中强调的《波茨坦公告》应该严苛遵守。1978年8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该和约;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也分别批准该和约;10月23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两国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上签字,《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从此生效[38]。
印度对于旧金山和约中部分条文限制了日本主权与日本民族独立有意见,虽然印度被邀请签署和约;最后印度并没有出席和会。1952年6月9日,日本与印度在东京签订了十一条条文的和平条约;其中第六条第一款印度放弃对日本所有的赔款要求,并于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39]。
缅甸原本是英国的殖民地,由于滇缅公路成为中国当时持续进行抗日战争的对外联系的运补生命线;因此缅甸饱受战火蹂躏。缅甸革命家翁山将军受日本的帮助建立缅甸独立义勇军,并于1943年于8月1日在日本的扶植下独立。日本的战败后,1948年1月4日缅甸脱离英国六十多年的殖民统治,建立缅甸联邦。 由于缅甸对于日本战后的处境深表同情;因此没有出席和会。1954年11月5日,两国在仰光签订日本与缅甸联邦和平条约[40]与签订日本国与缅甸联邦赔偿经济合作协定。日本赔偿缅甸两亿美金,分十年摊还[41] [42]。之后由于日本与印尼和菲律宾所订定的战争赔偿过高,缅甸再对日本提出要求;因此日本于1963年3月29日再次向缅甸提供一亿四千万美元的无偿援助,签订日本国与缅甸联邦经济合作协定作为变相补偿方案;分十二年摊还[43]。
印度尼西亚原本是荷兰的殖民地,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蕴藏。1941年8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日本全面禁运石油;成为太平洋战争的导火线。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全力进攻印尼意图夺取石油资源;因此印度尼西亚成为盟军与日本交战的重点。
印度尼西亚于1949年12月27日脱离荷兰正式宣布独立,印度尼西亚虽然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却没有批准和约。1958年1月20日双方于雅加达签署了日本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平条约[44],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第四条A款日本同意无偿提供印度尼西亚政府相当两亿两千三百零八万美元的日本国生产品以及劳务。
由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也因为朝鲜半岛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权问题,未签署旧金山和约。直至1965年6月22日,韩国才与日本签订日韩基本关系条约[45];除了两国外交关系正常化之外,双方并第二条确认日韩并合条约已经无效;第三条宣示韩国是唯一合法的政府。除了签订两国之间的基本条约外,日、韩双方还签订请求权及经济合作协定作为战争赔偿;日本分十年无偿提供韩国政府相当于三亿美元的日本国生产品以及劳务与两亿美元的十年低利贷款,日本另外赔偿韩国民间人士约三亿美金。
相关文书
由于冷战与朝鲜战争对峙的紧张效应,苏联强力排斥以美国、英国所起草的旧金山和约;苏联[d]虽然出席和会但拒绝签字。西元1955年6月至8月,日本与苏联双方各自拟定和平条约草案进行交涉;然而没有结果。由于日本亟欲重返国际社会并需要苏联的支持,两国于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签订日苏共同宣言;其中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第二条恢复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第四条苏联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与第六条苏联放弃对日本进行战争索赔。然而这份共同宣言并未解决日本与苏联之间南千岛群岛主权争议,根据第九条的记载这些争议留待日后和平条约来正式解决[46]。
相关纪念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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