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
童星是对从事演员、歌手、模特儿及配音员等演艺工作的儿童之称呼。一般来说,是指未成年或18岁以下的艺人。小时候开始演艺生涯的成年人也可以被称为儿童演员,或“前儿童演员”。密切相关的术语包括青少年演员或青少年演员,即在青少年时期就受欢迎的演员。早期著名的例子包括伊莉莎白·泰勒 ,她在 20 世纪 40 年代初以童星身份开始制作《玉女神驹》等作品,之后在成人电影中成为受欢迎的电影明星。 许多儿童演员发现自己在成年后很难适应,这主要是由于类型转换。麦考利·卡尔金和林赛·罗韩是两位特别著名的儿童演员,他们在年轻时获得的名气最终经历了许多困难。有些儿童演员成年后确实取得了成功的演艺事业。童年时就成名的著名演员包括米基·鲁尼、蒂姆·马西森、德鲁·巴里摩尔、希亚拉·拉博夫、杰克·吉伦哈尔、米拉·库尼斯和莫莉·林沃德。其他儿童演员也在其他领域取得了成功的职业生涯,包括导演朗霍华德、波兰政治家莱赫·卡钦斯基和雅罗斯瓦夫·卡钦斯基以及歌手珍妮刘易斯。
规定
由于演艺界特殊的要求,正常的成年人无法模拟未成年人的外貌与外形等等,而需要未成年人参与演出等活动,所以童星一般不认为是童工。但跟一般演员不同,由于童星仍是儿童,仍在成长阶段。各地均对童星设立比成年人更佳的保障。每个国家或地区均有限定其国内童星的工时及范围,并且限定不可对其常规生活,特别是学校生活带来影响。部份地区也有规定,儿童的收入的一部份必需存起来(如美国规定为15%),作童星息影后的开支,如教育等之用。[1]
各地有关童星的工作规定
- 美国:童星的活动受到管辖工会(如果有)和州法律的监管。加州由于好莱坞娱乐业的大量存在,加州制定了一些最明确的保护儿童演员的法律。作为未成年人的童星在接受任何有偿工作之前必须获得娱乐工作许可证。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演员在工作期间的教育不得受到干扰,无论儿童演员就读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甚至家庭学校。孩子在片场时在工作室老师的监督下完成学业。有些节目专门选在遥远的地方拍摄,以逃避旨在保护儿童的法规。例如在加拿大卑诗省拍摄的项目可能会允许加州禁止的更长的工作时间或危险的特技。
- 英国:在童星可以工作之前,他们需要当地教育局颁发的表演许可证以及有执照的监护人;家长只能监护自己的孩子,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替父母,记录到达和离开工作地点的时间、孩子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辅导时间。儿童每天需要至少三个小时的辅导,一节课必须至少30分钟才能计入总数,对于16岁和17岁的继续教育,应考虑以下因素:关于他们的学业。有法规和指导来保护所有18岁以下的演员;OFCOM指南指出,儿童的健康和安全、福祉和福祉在电视制作中至关重要,他们的年龄、成熟度和生活经验等因素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表现。OFCOM 也建议广播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考虑寻求专家建议并遵循最佳实务。
- 日本:晚上8时后不能工作[2]。
- 香港:工作时间不可以在早上7时前或晚上11时后,而一天亦不能工作超过8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课时间亦不能工作[3]。
- 中华民国:未满6个月大的工作者,每次工作最多30分钟,每日工作最多2小时;未满6岁的工作者,每日工作不超过2小时;6岁以上、未满12岁者,每天不超过3小时:12岁以上、未满15岁者,每日不超过4小时[4]。
- 韩国:未成年晚上10点后不能工作
问题
收益的所有权
在1930年代之前的美国,许多童星从未见过他们赚到的钱,因为他们不负责这些钱。杰姬·库根(Jackie Coogan)作为儿童演员赚了数百万美元,却发现其中大部分都被父母挥霍殆尽。1939年加州州政府介入了这场争议,并颁布了《库根法案》,要求将儿童收入的一部分保存在一个称为冻结信托的特殊储蓄帐户中。然而,不受积极监控的信托也可能会出现问题,例如加里·科尔曼 (Gary Coleman)的情况,他从1974 年开始工作,后来起诉他的养父母和前商业顾问,指控其挪用信托基金,索赔380 万美元。
竞争压力
有学者与民众也批评童星父母允许孩子工作,认为更多正常的活动应该成为童年时期的主要内容。其他人观察到竞争存在于孩子生活的各个领域——从体育到学生报纸,再到管弦乐队和乐团——并相信灌输的职业道德或发展的才能都会对孩子有利。在紧张的制作进度下工作时,童星可能会经历独特的负面压力。大型专案的成功取决于孩子有效表现的能力,这增加了压力。埃塞尔·默曼(Ethel Merman)曾多次与儿童演员一起参与长期舞台制作,她不喜欢他们最终认为的过度专业化——“表现得更像侏儒而不是孩子”——并且不赞成父母强迫他们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