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与普通婚姻相比,涉外婚姻首先面临的是法律问题。各国婚姻法不尽相同,结婚双方需面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在一国缔结的婚姻关系,并不一定会获得另一国法律的认可。
跨国婚姻中的多重配偶
国籍属多配偶制合法国家的一方,在一夫一妻制国家与该国异性缔结婚姻,又在本国法律的许可下,早已或再次缔结婚姻。如美国总统奥巴马的父亲老巴拉克·奥巴马。
即使婚姻中的双方皆来自只承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国家,亦可造成事实上的多重配偶婚姻。中国疯狂英语的创始人李阳在2000年与中国籍妻子林某复婚,2005年又与美国籍女子李金在美国领取结婚证书,并在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公证认证。直到2006年,李阳才与中国籍妻子林某离婚。
跨国婚姻中的同性婚姻
至2024年,全世界有36个国家允许同性婚姻。其余不许同性婚姻的国家中,仅有以色列、爱沙尼亚、亚美尼亚三国认可其他国家的合法同性婚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例[1],公民在境外缔结的同性婚姻无法同其他涉外婚姻一样,得到本国法律认可。
外籍配偶的情况
新娘外流最严重的国家
以下数据根据联合国妇女署2013年相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因数据源收集能力限制,仅有63个国家被列入统计行列。
括号内,为一国涉外婚姻中的该国女性“外嫁”别国男性比值,比值大则说明该国的涉外婚姻多为外国男子娶该国女子:
对外婚姻之禁止
由于对外婚姻之外籍配偶不易回到原籍地及会受到歧视,例如外籍妇女不易在受辱时跑回娘家,因此可能会限制。
例如:韩国男子禁止在有家暴前科、过去10年内对儿童性犯罪、过去10年内入狱的人,与外国妇女结婚。北韩一律禁止与外国人通婚
参见
注释
- ^ 王妍飞. 《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 暨南大学 (广东省: 暨南大学). 2013, (2013年).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3)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