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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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规范私人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内容涵括财产法和身分法。
民法规范的主体是平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所规范的内容则是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和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等),在法典中,前者又称为身分法(在一般大陆法系中,人格权部分则规范于财产法条文内)、后者则亦称为财产法。
私法有时候作为民法的同义词,有时候又作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语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规范具备罗马公民权之人民间的各种法律关系,不具备罗马公民权的其他异邦人与罗马公民间的法律关系,则由万民法规范。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误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图强时,即有编成“大清民律草案”,虽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于清光绪33年时设立修订法律馆,草拟之大清民律,宣统3年8月时完成,但未及施行,清朝即由民国所取代。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中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参照前清及民国成立初期编订的民律草案,完成民法法典的制定,陆续予以颁布施行)。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为直接与间接法源。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条便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即是对民法的法源规范。当中的法律、习惯、法理即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谓的间接法源,指学说与判例而言。现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商法
关于如何规律司法上的关系,立法上有采“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规律个人关系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规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国、法国、二战前的日本,在中国,自二十世纪初国民政府立法之际,决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于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现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还有其他関于私法事项的法律,称为特别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于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中国的民法典
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931年制定并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由于这部民法典的制定以北洋政府编纂的民法典为基础,著重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吸收了《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世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广泛借鉴了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教训,是一部主要由学者起草制定的民法典,因此,其在学理上无可挑剔,立法水平十分高超。但是,《民法》也有一些脱离实际、超前立法的特点;其次,在制定之后不久,因为两岸分治而变得难以推广。《民法》主要是采取的瑞士民法民商合一的制度,但是在体例上则采行德、日的编排方式,将民法分为五编,即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受制早年的长期政治运动风潮影响,大陆地区曾经有极长时间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8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99年,该起草小组统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部合同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又与2007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并于2020年时将全部民法各专门法归并,整合为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亦在2020年5月28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但这部民法典的独特之处是,尽管中国大陆在编写民法典时仍深受《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影响[2],这部民法典是采用了史无前例的七编制模式,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即直接将个人隐私权利(人格权)以及侵权责任独立成民法两个编制,并因应中国大陆独特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权益制度,对物权编进行了重大修正,婚姻责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3]。
发展历史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由此可见民法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因此,民法的发展历史基本可与大陆法系发展历史划等号。
缘起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随之而来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近代民法的理论技术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而当时欧洲法律水准普遍低于罗马法,产生了民法立法的可能和需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理念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为传播。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希望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民法以及民法法系的正式形成。随着拿破仑的征战,《法国民法典》被推广到几乎整个欧洲大陆,并凭借殖民关系,辐射到世界,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与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大陆法系。随后,伴随德国统一,传统欧洲秩序被打破,作为民法法系最新学术成果,在20世纪初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正式颁行,民法走向成熟,随后兴起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均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重大影响。民法两大支系,即法国系与德国系,成为了民法的主要代表。
原则
狄骥认为,《法国民法典》只有三个原则:契约自由、私权不可侵犯以及过失责任。《德国民法典》对其进行了发展主要为: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过错责任、权利本位、诚实信用;拥有独立的物权原则,此类原则以及衍生是否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两大支系对部分共同原则的内容和认可度均存在重大区别。比较法学者基本认为,两大支系立法理念亦存在巨大差异。
发展历程
早期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其特点为契约自由至上主义和所有权绝对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现,以及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的特点。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时代,反映时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范《德国民法典》诞生。相较于《法国民法典》,其特点为内容上的对契约自由及所有权的限制和社会立法;形式上精确的法律术语以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是,两大民法典派系并无取代之意,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现今仍分别为大陆法系主要的派别。两大传统民法派别都有其特点及不足,随着时代发展,与英美法系的借鉴和交流,随后产生了折衷主义流派,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此派民法典在传统上属于《德国民法典》派系,但又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以及《法国民法典》的特点,并且对《德国民法典》的许多主要概念,如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折衷主义发展。但是,此系民法典与传统上的德法两大派系不同,是否具有足够鲜明的特征,使其可以成为大陆法系中的真正第三派系,在学术界仍有争议。主要在于其依旧表现出强烈的《德国民法典》特征。但在介绍民法传统两大支系时,仍要单独讲述折衷主义流派,已经成为学界通行做法。目前认为,折衷主义学派代表了民法典发展方向的观点有很大影响。
体系
大陆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两种,分别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式体系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
德国式体系
德国民法典[4]以《学说汇纂》为蓝本,采用5编结构,为目前世界上较多采用的体系结构,《中华民国民法》亦采之。下为该体系中较为典型的结构: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书籍
- 郑玉波. 《民法總則》. 三民书局. 1982.
- 梁慧星. 《民法总论(2001版)》. 法律出版社. 2001. ISBN 7-5036-1851-5.
- [意]彼德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 由黄风翻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ISBN 7-5620-07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