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英语: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指的是国家政府权力(凯撒即世俗王权)与宗教机构权力(基督即教会)的分割。
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订关于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
此外国家力量不援助、助长、压迫各宗教团体。是现代政治学的一项原则,源于欧洲摆脱宗教控制的科学革命、启蒙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成为欧美政治学说主流观点。
在世界上不少国家,仍然有宗教背景浓厚的政党,不论是佛教、基督教、天主教或伊斯兰教。宗教势力仍对政府有影响力,不少政治人物与宗教团体有一定程度上的关系,宗教团体仍有力影响政府。
定义
政教分离是现代政治学的一项原则,其提倡源于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马丁·路德、加尔文等人领导的宗教改革首先反省的是基督教的真理,并因而带来对政府(即世俗王权)与教会权力各自边界的反思,于是,也就有了所谓的政教分离主张,惟实际上,这些从天主教会中独立出来的基督新教只是不受教廷控制的政教合一国家,教会配合日益专制的君主权力起了一定的统治作用,路德和加尔文领导的新教宗派在那些国家取代了天主教成为了该国的国教,部分英国圣公会、路德宗和加尔文宗等。此外,东正教也继续是俄罗斯帝国的国教,伊斯兰教是鄂图曼帝国的国教。
从概念上,“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中的“政”是指政府;“教”是指教会。政府是直接负责管治社会的国家机构。教会是指统管某一宗教信仰信徒的宗教组织。政府不等于“政治”,同样宗教组织也不等于“宗教”。“政治”广义是指所有有关社会管理的事宜;狭义是指政府在制订管治社会的政策的事宜。教会不等于宗教,也不等于宗教领袖和持宗教信仰的人。有些宗教是没有教会的,也有持宗教信仰人士不属教会或不代表教会。[1]
美国是第一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教分离的世俗共和制国家,在1791年起实施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2]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法国通过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亦包括政教分离,此后革命共和政府一度禁止天主教的活动,并改行共和历,后拿破仑一世恢复天主教的国教地位,直至1905年法国才完成实行政教分离,把宗教从公共领域中移出。
现代社会的趋势是向世俗主义方向发展,指政府不会承认亦不会设立国教,教会在政府施政时也不会享有优惠及特权。宗教与政治势力不互相干涉,政治决定不受宗教势力所影响。政教分离对保障宗教自由有一定程度的帮助,确保不同的宗教可以有信仰自由空间,同时不受政府干涉。但在世界上不少国家,仍然有宗教背景浓厚的政党,不论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组织仍对政府有影响力,不少政治人物也与宗教团体有一定程度上的关系。宗教团体仍有力影响政府,政府亦会对宗教组织提供税务宽免(例如教会所收取的奉献金额不用上缴政府),亦会用公帑去资助宗教办学团体,宗教组织亦继续提供医疗和教育等社会福利的服务,部分亦得到政府的资助。最先实行政教分离的美国,宗教组织对政治的影响力甚至高于其他欧美已发展国家,加拿大、澳洲、巴西、阿根廷、菲律宾、韩国等在立国时已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亦较欧洲有更大的宗教影响力。
参见
参考资料
- ^ 宗教干政、政教合一、政教分离的概念谬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6-03-13
-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政教分离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1-11-05. 于2011年4月11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