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警察
捷克共和国警察(捷克语:Policie České republiky, 缩写: PČR)是捷克共和国的国家执法机构。它于1991年7月15日成立,隶属于捷克内政部。该机构的任务是保护公民、财产和公共秩序,截至2015年,约有40,500名员工[2]。 捷克国家警察与当地城市的市政警察局合作。
捷克共和国警察 | |
---|---|
Policie České republiky | |
简称 | PČR |
格言 | Pomáhat a chránit 帮助和保护 |
成立时间 | 1991 |
国家/地区 | 捷克斯共和国 |
性质 | |
驻地/总部 | 布拉格警察主席团 |
管理机构 | 捷克内政部 |
前身机构 | |
领导 | |
警察主席 | genmjr. Martin Vondrášek |
人员装备 | |
职员数 | 40,152[1] |
网站 | www |
辖区图 |
管辖范围和组织
捷克共和国警察对轻罪和犯罪调查拥有一般管辖权。 其诉讼程序由独立检察官监督,该检察官可以对刑事案件提出指控。 它对海关、宪兵、司法警卫或特勤局等其他专门机构管辖范围内的领域没有管辖权。PČR是内政部的主要调查机构。它不应与市政警察混淆,市政警察可能由市政府设立,负责监督公共秩序和道路安全; 市警也只对轻罪有管辖权,在刑事调查中只能为州警发挥支持作用。
捷克共和国警察负责搜救行动,并为此与高度专业的救援机构捷克共和国山区救援服务(Mountain Rescue Service of the Czech Republic)合作。
一些犯罪行为(例如恐怖主义)正在与安全情报服务(BIS)或国外事务情报处(ÚZSI)等情报机构合作解决。值班人员有义务根据其工作性质(行政工作与现场工作)或根据其上级执行人员条例携带服务武器。
无论被分配到全国或地区单位,如果犯罪或严重犯罪发生并且生命、健康或财产可能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所有警察在执勤或下班时都有权利(和义务)采取行动。 警察的文职雇员只有在执勤时才必须采取行动[3]。一般来说,未经地区或单位警察局长批准,警察在下班期间不得携带公务武器,条件是他们的生命可能面临严重的直接危险。 如果警察在下班后仍想携带武器,他/她必须像其他武装公民一样使用个人手枪。 下班的警官在担任警察时可以使用个人武器(这使他可以执勤)。
设备
截至2011年,捷克共和国警察雇用了约41,000名警官,人口比率是人口中每10,000人中有45名警官[4]。 其中,约 3,500 名是交通警察[5]。
参见
参考资料
- ^ Počet příslušníků Policie České republiky - Policie České republiky. www.policie.cz. [10 December 2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3).
- ^ Chovanec chce na policejní nábor přes deset miliard, Babiš není proti. ČT24. ČT24. 14 May 2015 [14 Ma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30) (捷克语).
- ^ For both policemen or civilians this obligation may be formally fulfilled just by immediately informing on-duty officers on emergency line.
- ^ John: Počet policistů by měl nadále klesat. České noviny. [1 March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6).
- ^ Ekonomická efektivnost - dopravní přestupky. policie.cz. [1 March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