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犯

战犯即对战争发动和战争造成之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的决策者、犯罪者

战争罪犯简称战犯,指战争中战败国的高级指挥官战俘中,被认为应负起战争罪责的人。在战败之后,战犯可能必须接受战胜国为首组成的审判单位或其他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战犯法庭来审判,以负起战争的罪责受到处罚。

中华民国

1946年10月15日中华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制定35条,10月24日公布。该法第一条第一项:“战争罪犯之审判及处罚,除适用国际公法外,适用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无规定者,适用中华民国刑事法规之规定。同条第二项:“适用中华民国刑事法规时,不论犯罪者之身份,尽先适用特别法。”1947年7月3日修正第25条、32条,7月15日公布。1978年5月12日废止35条,5月19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