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侍
姬侍[1]:430、或称御婢、侍姬、婢妾、妾婢、侍妾、姬妾、姬人等,称指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中,被贵族、士族、富豪豢养于家中、与男主人有性关系但不属正式妾室的女性[1]:430—436。
中国古代社会中,姬侍多为客女(部曲之女)、婢女、或家妓出身。婢女出身者通常称为宠婢、收房丫头或通房丫头;陪嫁婢女出身者称为媵、媵婢、媵妾、陪嫁媵、陪嫁婢妾[2]:135—137;家妓出身者称为妓妾、宠妓[1]:508—512。朝鲜又把妓生出身的姬侍称守厅(韩语:수청、守廳)、守厅妓(韩语:수청기、守廳)。日本称为召人。
中国
历史演变
中国历代法律对姬侍身份规定各有不同,法律对民众纳妾亦有一定限制。贵族、士大夫和富户所豢养的姬妾则可能至百余人[4]。为了限制纳妾,清律规定“庶民之家不准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5]。同时,现代研究者以清代实例指,虽以婢女为妾是社会常态,“但若是老者好色,强暴幼婢”或强迫为妾,“仍会受到士大夫的非议”[6]:98。
《唐律疏议》[7]的规定,不得以婢为妻或为妾,及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可以为妾。现代研究者指,唐代官妓、家妓兴盛。身份上,家妓与其她妾侍没有严格的区分,与婢女同类,但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男性的“内宠和歌舞人”。此时,妾、家妓多出身娼妓、优伶,以及良家小户女子。地位卑微,然而生活优裕[8]:40。
明清社会提倡女性守贞,推行贞节旌表。在丈夫逝世后,妾室和婢妾的守节义务次于正妻。有家族鼓励为丈夫守节的妾室、婢妾的实例。但她们守节与否,通常由正妻决定。常见正妻逼迫妾室、婢妾改嫁[6]:97、98。对明清时陪嫁婢女出身的媵妾研究中,正妻或媵妾一同守节,或强迫媵妾改嫁,皆是常见情况。此外,亦有陪嫁媵、媵妾与正妻一同殉夫,或独自殉夫的情况[2]:135—137。
晚清时,政府试图废除奴婢制度未果。中华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司法解释认可的妾的身份,仅需双方有“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合意”,不必具备文书或某种仪式[9]:76。至此,所有妾室法律定义相同。1928年北伐成功,国民政府在法律上废除奴婢制度。但社会生活中,婢妾并未立即消失。香港的个案,一位十七岁“妹仔”在1948年成为男主人的婢妾。此类现象在香港沿袭至1960年代消失[10]:255。
家庭地位与社会形象
与通过一定仪式纳为妾室相比,通常出身于客女、婢女、家妓的姬妾在家庭的地位更为低下。她们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即可成为男主人的性伴侣,但仍不具配偶身份,摆脱不了奴婢的地位。由于身份“卑贱”,“以致虐待她们等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合理的”[10]:250。有些甚至同时与多名男主人维持性关系[1]:430—436。男主人亦可要求她们为客人侍寝。亦有些由主人安排嫁人,但有些婢妾婚后仍然与男主人维持性关系。
中国历代文人对婢妾的描述中,男主人将她们视为可以用以与他人交换的物品[11]。明清文学繁荣,出现了大量由士人执笔为姬妾所作的回忆文章。现代研究者认为,此类文章“体现了士人对卑弱者的悲悯和一定程度的尊重,有人性光辉在。但细析文本,尤其是与正妻忆传对读,男性士人与其姬妾在社会金字塔上的悬殊地位又在在可见,印证了性别尤其是阶级的不平等在情感关系的建立中是难以逾越的鸿沟。”而民间文学中常见的“宠妾虐妻”则难觅其踪。成为士大夫文化与社会现实、民间文化的生动对比[12]:119。
子女
婢妾所生的子女,即婢生子。虽然,婢生子与妾室所生子女同样是庶子女,但在法律地位上与情妇(外室)所生的外宅子同属奸生子(现代汉语称私生子)。
婢生子、外宅子否被视为家庭成员则视乎父亲或大家长的决定,有些姬侍所出的子女获父亲承认,地位与一般庶出子女相同。但有些维持奴婢地位,不被视为家庭成员。例如唐代诗人柳宗元长女柳和娘为其婢妾所生,但她在死后才得到父亲承认身份[13]。《全唐文》记载唐代时,蒋恭绰与婢女生有一女阿刘,蒋恭绰死后,阿刘不被蒋恭绰正式的家属承认为蒋家后裔,只被视为婢女,即使上诉官府,仍判她为婢女身份。有些甚至在生父死后,自己和母亲即被父亲的正式妻妾和婚生子女逐出家门[1]:430—436。
朝鲜
在朝鲜王朝,婢妾所生子女虽然被视为家庭成员,列入宗谱,但由于当时的从母法规定,母亲如为包括奴婢在内的贱民,不论生父地位如何、生母是否被纳为妾室,皆继承生母的贱民身份。因此婢妾所生子女在家中实际地位往往如同奴婢。
皇族的姬妾
在奉行一妻多妾制国家的宫廷中,被君主临幸的宫女境遇各有不相同。但其所生子女一般归为庶出子女,承认为皇子女,享有相应的待遇。
中国历代皇室、宫廷中一些被临幸而未被册封为妃嫔的宫女,如未得到妾室待遇,其身份也属于姬侍。有些会获君主额外封赏,例如宋朝时有些被临幸的宫人获赐红霞帔之位。清兵入关前的后金时期,“当时为皇家男性生子女的女奴婢,并不算男性之妾”,故此类女子与其所生子女皆未列入皇室成员之列。以努尔哈赤的庶妃西林觉罗氏为例。入关后,受明朝制度影响,皇帝庶出子女的地位得到提高。同时,皇族男性的姬妾所生子女亦归入宗室册籍[14]:37—38。清朝后宫中,一些被临幸的宫人升为官女子。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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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史·卷一百二十一·列传第九》宝庆公主[……]下嫁赵辉[……]家故豪侈,姬妾至百余人,享有富贵者六十余年,寿九十[……]
- ^ 徐晴. 婢妾在清代法律中的地位 ——从袭人和平儿身世谈起. 2012-03-30 [2015-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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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唐律疏议·卷第十三·户婚·凡一十八条》178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疏】议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为妻”,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以婢为妾者:皆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并从本色。[……]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疏】议曰:婢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虽无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问曰:婢经放为良,听为妾。若用为妻,复有何罪?答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为妾,即是不许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须从以妾为妻之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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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民国七年上字186号(P361)曰:“妾与家长间名分之成立,应具备如何要件,在现行法律并无规定明文,依据条理正当解释,须其家长有认该女为自己正妻以外之配偶而列为家属之意思;而妾之方面,则须有入其家长之家为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之合意,始得认该女其家长法律上之妾。”大理院民国五年上字1534号(P361)曰:“法律上并未限制其须备何种方式。”则这一契约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有“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合意”即可,而不必具备文书或某种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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