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佣
女佣又称侍婢、侍女、近身女仆、贴身女仆、近身丫鬟、贴身丫鬟、使女(粤语称妹仔、近身妹仔、贴身妹仔),是指贴身照顾、侍候主人的女仆或随从,主要职务为雇主打理家务。因应不同时代也有不同的称呼,实质上基本的工作性质是一致的,旧时中国称为婢女。宫廷女性如女王、皇后、妃嫔、公主等都有宫女侍候。
词源
中文
依辞海所述:“‘古代称罪人的男女家属没入官中为奴者’,即男为奴,女为婢;以后,则‘泛指丧失自由、被人奴役的男女’[1]。”意即古时为罪人及其家属的称呼,意义等同奴隶。后泛称在官府或私家中被使唤奴役的男女为奴婢,而婢则为女性奴役的称呼,故称婢女。亦有其他称呼,如婢仆、仆妾、女奴、侍女、青衣、丫鬟、丫头、赤脚等等,各有其源。如年轻婢女多梳圆环状的双髻,像树丫型,所以称为“丫鬟”。
英文
“house servant”、“household servant”和“domestic servant”意思皆为帮忙家事的佣人,从中加入“maid(少女)”而衍生出“maidservant(女性仆役)”一词。后来再省略“servant”,“maid”单独一词亦意为女仆[2][3]。
现时称呼
相对于过去阶级社会中的奴婢、仆役,而常采用比较中性的词雇佣、佣工(受雇用的工人),女性的佣工简称为女佣。在中国大陆女佣又称为保姆,现在也叫做家政服务员。在香港因应女佣国籍为本地或是外国籍,又分本地佣工和外佣,而当地作家务工作的女佣多称呼为家务助理。在台湾女佣亦称监护工。
来源与需求
近代
- 中国
传统的中国社会的阶级观念很重,除士、农、工、商(良民)以外,皆为贱民,婢女亦在贱民之列,只能被迫出卖劳力,做各种杂务工作。
正如其词源,婢女一词源于奴隶,而其最初来源也正是奴隶。一些在战争中的俘虏成为阶下囚以后,便在敌国的统治下为奴为婢。也就是说,成为婢女是一种刑罚,适用于罪犯,也同是婢女的最初来源之一。亦有由周边国家将婢女进贡给中原政权作为贡献品。
除此之外,人口贩卖亦是最普遍、最常见的婢女来源,有被生活潦倒的丈夫所贩卖,有被土匪诱拐而被贩卖(多为儿童),更甚者有专门培养年幼男女,一段时间后即卖人作婢仆[4]。
较特别的是一些人会知恩图报而自愿为婢。多数是在大灾难以后,受恩的人觉得欠人太多,无以为报,自愿为婢。受亦有家奴与家婢结婚出生的儿女,代代相传继承为家中奴婢。但一般婢女是不允许结婚的。
随著明末清初各地奴婢由不同的奴婢团体发起对奴婢制度不满而进行抗争的“奴变”,及有识之士对奴婢制度的揭露和批评而使奴婢制度逐渐削弱,虽然未能完全推翻,但至康熙年间,对于奴婢的不公平对待在多个地方已得到改善,到雍正年间,更有些被免为奴婢的人开始起姓及自立户籍。
进入近代,中国的进步人士不断要求废除这种不平等的制度。彻底废除奴婢制度并赋予奴婢完全自由的努力开始于辛亥革命,而最终完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奴婢制度被彻底废除,旧社会的奴婢获得了完全的自由。
- 英国
在家用电器还没发明以前,家庭里有很多家务需要人手处理。上流阶级在当时是无须劳动的阶级,为了确保自身的奢华生活,需靠仆役去维持繁杂的家务。19世纪以后,工业发展迅速,使中产阶级变得富裕,为显示自己的社会身份,亦开始雇用仆役,而使仆役人数大幅增加。1777年,英国规定家中雇用男仆需要课税,以及女仆可以进行男仆所无法进行的工作[5],因而促使女仆需要更大量增加。
当时的女性在未婚以前多倚靠父亲,婚后多倚靠丈夫维持生活。然而在维多利亚时代,大英帝国的扩张而使战争频繁及社会风气渐趋晚婚的情况下,影响一些女性未能结婚而无所倚靠。当时只有一些慈善学校对劳动阶级做教育,但尤其穷困家庭的儿童在当时为了帮补家用而需外出工作,多没接受过教育,劳动阶层的女性可选择的工作不多,亦促使更多女性投入女仆的工作。
亦有出身于上流或中层阶级的女子为学习礼仪及交际而去当女仆,被视为一种社会教育,用以锻炼身心。
在1870年第一波女权运动以后,女性的工作能力受到关注。同时期教育普及到一般老百姓,高等院校亦开始接受女性成为学生,女性开始得到更多的工作的选择,女仆从全盛时期渐趋式微。
雇用女仆需要有一定的收入。
- 法国
最初多是贵族和僧侣雇用。但因法国大革命的关系,贵族阶级没落,逐渐由富有阶级所雇用。 富有阶级聘用女仆的目的主要只是为显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因此没有实质上对女仆有很大需求,大多是做杂活的女仆,专业的女仆越来越少。20世纪以后,已经少见专业的女仆。
- 德国
最初是作为封建制度中的公家仆役,虽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中已由契约形式的家务仆役取代,但德国仍然保留有务农的公家仆役。 仆役被认为是家族成员之一。在家族中属于较低的级别。
- 美国
18世纪多由新移民的爱尔兰女性担任。 19世纪前期是由美洲出身的白人女性。 后来经济发展急速,白人女性得到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后,19世纪后期多由黑人女性担任。
现代
今日不少上流社会家庭甚至中产阶层亦会雇用家庭雇工,尤其是双薪家庭,由于夫妇二人都需要外出工作,无暇打理家务,不少人会聘用女佣。
工作范围、地位及条件
近代
- 英国
- 在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观念中,女性要在家打理好家务。但上流阶级的女性又不能因为做家务而弄脏双手,因而雇用女仆以帮助家务。
- 家务烦多,在分工之下,上流阶级的女仆也产生了各种各样不同的级别。
- 女主人
- 女管家(Housekeeper)
- 主要负责雇用和监督女仆,食品采购和管理食品、高级布料和瓷器储藏,以及辅佐女主人的日常需求。
- 为最高地位的女仆,大多数女仆都有她来指挥(以下粗体字除外)。
- 由于要指挥所有女仆,故此必须要有各种各样女仆的礼仪、知识和经验。故此大多数的女管家都是出身较好的女仆。如果其他女仆让主人不满,女管家需负起责任,还需亲自教授技能。
- 客厅女仆(Pariour maid)
- 主要负责接待访客,以及用餐时的服务。过去多数为男仆的工作,后来逐渐被女仆取代。而一些传送书信和应对进退这些本属贴身女仆的工作,在后期亦为客厅女仆所取代。
- 由于客厅女仆是负责接客工作,女仆外表是显出雇主威严的代表,故穿著比其他女仆华丽。
- 在外表出的要求比较高,需要外貌好、个子高、柔丽的双手和好的接待客人技巧。
- 蒸馏室女仆(Stillroom maid)
- 协助女管家,以及负责蒸馏室(消毒并储存食物、制作小点心的地方)和陶瓷保存的工作。
- 蒸馏室只有限定人士可以进入,一般人是不可以随便进入的。对于其他女仆来说有其特别性。
- 家庭女仆(House maid)
- 负责整个家庭的清洁和服务工作。打扫房间、客厅、餐桌、大门等除有专门女仆以外的地方、整理床铺、巡房、确认日用品充足,用餐服务等等。
- 最典型的女仆形象,是因为早于18世纪初已经存在此一职级。家庭女仆之间亦有分级,较高级的女仆可以负责较轻松的工作。
- 需要有各种家务的知识及技巧。
- 厨师
- 负责主人一切僐食的仆役。需负责煮食,食材的份量,佐料的采购与管理。在主人用餐时需负责服务工作。亦需管理和教导厨房女仆。
- 为多数家庭会雇用的仆役。在家庭里的地位仅次于女管家,但多数不会听从女管家的吩咐。
- 需有良好的厨艺以及好的品格。
- 侍从
- 贴身女仆(Lady's maid)
- 直属女主人,负责女主人一切需要的仆役。负责替女主人穿衣、打扮、化妆及管理衣服、装饰品等。并需要陪伴女主人外出。懂得讨女主人欢喜。
- 贴身女仆一般出身于上流或中产阶级。给人的感觉是淑女的一群。能穿女主人不要的华装美服,而且完全不用干劳活,而且收入好,很多女仆都会以成为贴身女仆为目标。然而当贴身女仆需要求年轻貌美,故无法一辈子当贴身女仆。
- 因为需要替女主人打扮,必要要懂流行时尚,要有对服装、化妆品和药品的知识。本身亦要求个子高及年轻有美貌。
- 负责教养女主人的小孩。需要照顾小孩以及管理儿童房,以及监督育婴女仆的工作。乳母还需要喂婴孩母乳,因此年纪通常也较轻。
- 由于是直接照顾小孩,亲近程度比亲母还更亲近,因此她的性格与举动都直接对小孩的身心发展可以有极重要的影响,故此女主人多与保姆维持如家人般的良好关系。
- 需要有育儿经验,懂得照顾及管教小孩。一般女主人会要求严格教导。奶妈还需要身体健康及有母乳。
- 育婴女仆(Nurse maid)
- 负责陪小孩子玩耍、散步,帮小孩子穿著衣服,打扫儿童房和帮助保姆工作。
- 相对保姆像母亲的形像,育婴女仆较像姊姊的形像,受小孩子的欢迎。与保姆一样,女主人会常跟育婴女仆保持良好关系。
- 年纪通常较小,而且育儿经验尚浅。需要细心和耐心的照顾小孩,并时常注意小孩的健康状况。
- 女仆阶级是有依类别晋升的机会。
- 而中产阶级只请少数杂务女仆,不会有仔细的分级。
- 法国
- 比较主要的是煮食、育儿和清洁的女仆,也有较高级的女仆总管。而负责指定房间的女仆与女主人关系密切,也较在其他女仆等级之上。
- 德国
- 主要分总管和厨房女仆、保姆、家庭女仆等,在家族中,总管的地位比雇主家人为低,而在其他的仆役之上。
- 美国
- 家中的仆役共同工作把所有的家务完成,不分工合作,在效率上可能不及欧洲的女仆[6]。
现代
待遇
近代
- 中国
- 奴婢制度跟奴隶制度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为奴者同样被人贩卖、劳役,甚至被虐待,为婢的甚至会被奸污。然而奴婢制度对于奴婢还是有一些人身保障,而不像奴隶制度那样成为奴隶者会任由主人随时杀害或陪葬而不用负上法律责任,在法律上还是有最低限度的生存自由。然而如何对待奴婢,仍是出于主人的心态。
- 在奴婢制度下的婢女,有著很多不公平的待遇。过去常有锢婢之风,亦即禁止婢女结婚。宫婢即为典型,除了受君主宠幸的宫婢外,皆无任何名份,只能一生为奴,亦不得结婚。又如浙江地区,据明万历《仙居县志》载,该县“士民之家,私畜民婢,垂白无夫……夺人父母之愿,锢人男女之欲”[7]。就是说仙居县不少私家婢女,上了年纪还没有婚配[8]。不许婢女结婚的同时,更甚者对婢女大肆侮辱、奸淫。如《开元天宝遗事》载:岐王年纪尚轻时,即贪恋女色,轻薄婢女。每到寒冬季节,他有炭火不烤,而将冷手伸进家中女奴的怀中,靠揣摸她们的乳房、肌肤而“暖手”[9]。亦有因为主人奸淫婢女,而使主母心生愤狠,为泄愤而对婢女当作“出气阀”而加以虐待。
- 亦有善待婢女的主人。据《清稗类钞‧雅量类》载,徐家有来喜、来庆二婢,其母对待她们“衣食必周,偶有疾病,恒使就医,灯下则教其识字,与讲大意,有过失,诃斥之而已,不鞭挞也”。一些有教养而又有同情心的士子,反对传统奴婢制度观念,放免自家婢女。让婢女嫁到良家求得好归宿。
- 英国
- 在上流家庭的女仆,分工仔细,比较只需做专门的工作。而中产家庭只能请少数女仆的家庭,女仆的工作可能会非常忙碌。
- 因应人品评价书(前任雇主发给女仆的推荐信)而决定的女仆的职级和晋升机会。很多家庭都很看重人品评价书,有良好记录的女仆往往都获得优先取录。
- 有一定的工资。依据等级和工作性质会有不同的薪资。亦因应不同的雇用条件也有不同的支薪方法。
- 休息的场所是仆役大厅。依不同的主人有待遇的差异,有些只会设置简陋的桌椅和化妆桌,有些会有舒适一点的旧沙发或书本、钢琴等。内设呼唤仆役用的铃当。
- 除了女管家有环境好的个人专用房间外,大多数的女仆都是共住在环境差的房间,甚至是只能睡在工作间的角落。
- 为免疏于家务工作,一般禁止女仆恋爱。反对女仆恋爱的女主人若发现有女仆与男性交往,会被解雇。
- 有些女佣会一生于大宅第中工作。但也有一些上半生当女仆工作,下半生选择结婚的女仆。好的雇主有些会在离职时因应工作表现而给一笔金额。
- 伙食一般以简单煮理为主。较好的雇主会给予较好的伙食,如上流家庭以肉食为主,可分享到碎肉和炖肉。一般家庭只以蔬菜为主,甚至也有只给一片面包作为一天饮食的主人。如果厨房女仆煮得不好时,也有女仆会选择吃主人吃剩的饭菜。
- 虽有规定每周应有休假,和每年有数天到十数天的休假回乡探亲,但是一般低阶女仆都不容易得到休假。而贴身女仆则因其工作是随身侍候女主人所需,一般来说是无暇休假的。
- 法国
- 待遇较差,通常要工作一整天,被相当苛刻地对待。
- 德国
- 因为是属于家族成员之一,名义上受雇主保护。
- 在受到法律包庇下,有些雇主会对女仆施暴。虽有法律上可以控告雇主,但雇主多以人品评价书作要胁而使其屈服。
- 美国
- 殖民时期多以年度或季度为单位,在契约时间内必须要做所有的家务,完成一年或一季后,则能分得土地或等值的工资。后来则以月为单位的短工,可随时满一个月后即解雇而不获事前通知。
- 没有家族的支配关系,女仆都是分担工作。
现代
文学
在西方的小说、文学里,尤其是奇幻和科幻小说(例如《魔戒》、《星球大战》和《异世奇人》)常会有侍女出现,神话如北欧神话里的女神(例如弗丽嘉)也常会有侍女。中国的小说、戏曲里也常有侍女的形象,例如《莺莺传》和《西厢记》的红娘、《牡丹亭》的春香、《红楼梦》的众多侍婢如袭人、晴雯等。圣经人物如利亚、圣母玛利亚,是作为神之侍女的形象出现。[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日本次文化中的女仆
ACG中的女仆
女仆在日本ACG次文化中,是常见的定型角色,也常出现在cosplay的取材上。其服装有常见的形式,例如头戴的帽子比较装饰取向,后来还变成了缎带;身穿除黑色以外的暗色连身长裙,较华丽的围裙边缘还会有蕾丝边;袖边折起和白色衣领相称,为保护双手还会戴上手套;白色的围裙通常较一般的女仆为短,没有胸兜的裙围通常会加上刺绣。
女仆咖啡厅
近年兴起了以女仆招俫的餐饮店,女侍应的穿著多是参照ACG中的女仆,以对女仆服装及ACG有兴趣的人为客源的女仆咖啡厅。从秋叶原开始兴起,现在在各个有ACG同好的地方都有彷效开设。
知名作品
参见
注脚
- ^ 辞海编辑委会。《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P.1097。
- ^ 池上良太。《图解女仆》。台湾:漫游者文化,2007年:P.10
- ^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七版。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P.1217
- ^ 褚赣生。《奴婢史》。台湾:华成图书出版,2004年:P.130
- ^ 池上良太。《图解女仆》。台湾:漫游者文化,2007年:P.13
- ^ 池上良太。《图解女仆》。台湾:漫游者文化,2007年:P.91
- ^ 明万历《仙居县志》卷十二〈诗文〉,顾震宇〈五禁〉。
- ^ 褚赣生。《奴婢史》。台湾:华成图书出版,2004年:P.151
- ^ 褚赣生。《奴婢史》。台湾:华成图书出版,2004年:P.153
参考资料
- 褚赣生。《奴婢史》。台湾:华成出版,200年
- 原著:池上良太。《図解メイド》。日本:新紀元社,2006年(日语) 翻译:池上良太。《图解女仆》。台湾:漫游者文化,2007年(中文)
- 田中天&F.E.A.R。《图说中世纪服装》。台湾:奇幻基地,2005年
- 郑如玲。《印佣居家安全指南》。台湾:三思堂,2000年
- 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外籍家庭佣工聘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