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 (北魏)

太和(477年正月-499年十二月)是北魏的君主魏孝文帝元宏的第三个年号,也是他的最后一个年号,共计近23年。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北魏宣武帝元恪即位沿用,次年改元景明

太和
477年正月-499年十二月
政权 北魏
君主 北魏孝文帝元宏
历时 近23年
太和北朝北魏元宏时期的位置。
云冈石窟,主要建于453年到495年(太和十九年)间,中国第一处由皇室显贵主持开凿、建于国都的大型石窟。2001年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龙门石窟,始建于北魏太和年间、迁都洛阳(494年,太和十八年)的前几年。2000年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春正月乙酉朔,诏曰:“朕夙承宝业,惧不堪荷,而天贶具臻,地瑞并应,风和气晼,天人交协。岂朕冲昧所能致哉?实赖神祇七庙降福之助。今三正告初,祗感交切,宜因阳始,协典革元,其改今号为太和元年。”

大事记

  • 477年(太和元年):文成文明皇后冯氏临朝揽政,魏孝文帝听政,群臣奏事并称“二圣”。
  • 486年(太和十年):北魏孝文帝开始穿戴皇帝冠冕亲政。但一切大事他都禀明文明冯太后之后再施行。
  • 491年(太和十五年):孝文帝正式确定北魏属水德[1]
  • 494年(太和十八年):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
  • 495年(太和十九年):创建少林寺,供养西域高僧跋陀。

出生

逝世

  • 490年(太和十四年):冯太后
  • 499年4月26日(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丙午朔):北魏孝文帝元宏[2]

纪年

太和 元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公元 477年 478年 479年 480年 481年 482年 483年 484年 485年 486年
干支 丁巳 戊午 己未 庚申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
太和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十四年 十五年 十六年 十七年 十八年 十九年 二十年
公元 487年 488年 489年 490年 491年 492年 493年 494年 495年 496年
干支 丁卯 戊辰 己巳 庚午 辛未 壬申 癸酉 甲戌 乙亥 丙子
太和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 二十三年
公元 497年 498年 499年
干支 丁丑 戊寅 己卯

参看

注释

  1. ^ 《魏书》卷108:十四年八月诏曰:“丘泽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袭,分叙有常。然异同之论,著于往汉,未详之说,疑在今史。群官百辟,可议其所应,必令合衷,以成万代之式。”
    中书监高闾议以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运代相承,书传可验。虽祚命有长短,德政有优劣,至于受终严祖,殷荐上帝,其致一也。故敢述其前载,举其大略。臣闻居尊据极,允应明命者,莫不以中原为正统,神州为帝宅。苟位当名全,化迹流洽,则不专以世数为与夺,善恶为是非。故尧舜禅揖,一身异尚;魏晋相代,少纪运殊。桀纣至虐,不废承历之叙;厉惠至昏,不阙周晋之录。计五德之论,始自汉刘,一时之议,三家致别。故张苍以汉为水德,贾谊、公孙臣以汉为土德,刘向以汉为火德。以为水德者,正以尝有水溢之应,则不推运代相承之数矣。以土德者,则以亡秦继历,相即为次,不推逆顺之异也。以为火德者,悬证赤帝斩蛇之符,弃秦之暴,越恶承善,不以世次为正也,故以承周为火德。自兹厥后,乃以为常。魏承汉,火生土,故魏为土德。晋承魏,土生金,故晋为金德。赵承晋,金生水,故赵为水德。燕承赵,水生木,故燕为木德。秦承燕,木生火,故秦为火德。秦之未灭,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称制玄朔。故平文之庙,始称‘太祖’,以明受命之证,如周在岐之阳。若继晋,晋亡已久;若弃秦,则中原有寄。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为明验。故以魏承秦,魏为土德,又五纬表验,黄星曜彩,考氏定实,合德轩辕,承土祖未,事为著矣。又秦赵及燕,虽非明圣,各正号赤县,统有中土,郊天祭地,肆类咸秩,明刑制礼,不失旧章。奄岱逾河,境被淮汉。非若龌龊边方,僭拟之属,远如孙权、刘备,近若刘裕、道成,事系蛮夷,非关中夏。伏惟圣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统历,功侔百王。光格同于唐虞,享祚流于周汉,正位中境,奄有万方。今若并弃三家,远承晋氏,则蔑中原正次之实。存之无损于此,而有成于彼;废之无益于今,而有伤于事。臣愚以为宜从尚黄,定为土德。又前代之君,明贤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贬贬之。今议者偏据可绝之义,而不录可全之礼。所论事大,垂之万叶。宜并集中秘群儒,人人别议,择其所长,于理为悉。”
    秘书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议以为:“尚书闾议,继近秦氏。臣职掌国籍,颇览前书,惜此正次,慨彼非绪。辄仰推帝始,远寻百王。魏虽建国君民,兆眹振古,祖黄制朔,绵迹有因。然此帝业,神元为首。案神元、晋武,往来和好。至于桓、穆,洛京破亡。二帝志摧聪、勒,思存晋氏,每助刘琨,申威并冀。是以晋室衔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请。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终平燕氏,大造中区。则是司马祚终于郏鄏,而元氏受命于云代。盖自周之灭及汉正号,几六十年,著符尚赤。后虽张、贾殊议,暂疑而卒从火德,以继周氏。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项而同吴广。近蠲谬伪,远即神正,若此之明也。宁使白蛇徒斩,雕云空结哉!自有晋倾沦,暨登国肇号,亦几六十馀载,物色旗帜,率多从黑。是又自然合应,玄同汉始。且秦并天下,革创法度,汉仍其制,少所变易。犹仰推五运,竟踵隆姬。而况刘、石、苻、燕,世业促褊,纲纪弗立。魏接其弊,自有彝典,岂可异汉之承木,舍晋而为土耶?夫皇统崇极,承运至重,必当推恊天绪,考审王次,不可杂以僭窃,参之强狡。神元既晋武同世,桓、穆与怀、愍接时。晋室之沦,平文始大,庙号太祖,抑亦有由。绍晋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兹伪僭,岂非惑乎?臣所以㥪㥪惜之,唯垂察纳。”诏令群官议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长乐王穆亮,侍中、尚书左仆射、平原王陆叡,侍中、吏部尚书、中山王王元孙,侍中、尚书、驸马都尉、南平王冯诞,散骑常侍、都曹尚书、新泰侯游明根,[20]散骑常侍、南部令邓侍祖,秘书中散李恺,尚书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卫庆,中书侍郎封琳,中书郎、泰昌子崔挺,中书侍郎贾元寿等言:“臣等受敕共议中书监高闾、秘书丞李彪等二人所议皇魏行次。尚书高闾以石承晋为水德,以燕承石为木德,以秦承燕为火德,大魏次秦为土德,皆以地据中夏,以为得统之征。皇魏建号,事接秦末,晋既灭亡,天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彪等据神元皇帝与晋武并时,桓、穆二帝,仍修旧好。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抗衡秦、赵,终平慕容。晋祚终于秦方,大魏兴于云朔。据汉弃秦承周之义,以皇魏承晋为水德。二家之论,大略如此。臣等谨共参论,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晋,赵、秦、二燕虽地据中华,德祚微浅,并获推叙,于理未惬。又国家积德修长,道光万载。彪等职主东观,详究图史,所据之理,其致难夺。今欲从彪等所议,宜承晋为水德。”诏曰:“越近承远,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时,颇亦难继。朝贤所议,岂朕能有违夺。便可依为水德,祖申腊辰。”
  2. ^ 《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二》:庚子,魏主疾甚,北还,至谷塘原,……夏,四月,丙午朔,殂于谷塘原。

参考文献

  • 李崇智,《中国历代年号考》,中华书局,2001年1月 ISBN 7101025129
前一年号:
承明
北魏年号 下一年号:
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