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大权

所谓天皇大权,是指在大日本帝国宪法下,在国法上属于天皇的权能[1]原则上,宪法具有根据,但除了宪法上的大权(国务上的大权)外,还有皇室法上的大权和习惯法上的大权。

内容

国家事务上的大权

所谓国务上的大权,广义上是指一切统治权。[2]宪法上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襄赞,行政权需要国务大臣辅弼,司法权以天皇的名义行使。[3]

另外,在狭义上,国务上的大权是指无需议会表决或委任其他机构就可以行使的与国务相关的权能(宪法第6条至第16条规定的权能)。[4]国务上的大权原则上由国务大臣辅弼担任,但围绕其性质,宪法学说存在矛盾(参照天皇机关说项目)。

大权事项

宪法第6条至第16条规定的大权相关事项称为大权事项。[5]

  • 立法大权
    • 立法大权(法律的裁决、公布、法案否决权-第6条)
    • 紧急敕令、独立命令、执行命令(第8条、第9条)
  • 议会组织及开闭相关大权(第7条)- 召集权、开会、闭会、停会命令权、解散权
  • 官制及任官大权(第10条)
  • 编成军队的大权(第12条)
  • 外交大权(第13条)
  • 宣布戒严的大权(第14条)
  • 陆海军统帅的大权(统帅权-第11条)
  • 荣典授予大权(荣典大权-第15条)
  • 非常大权(第31条)

据悉,统帅权辅弼不属于国务大臣辅弼管辖范围。[6](但军队编制的大权另当别论)另外,荣典大权也是根据法令及现有惯例制定的,与一般的国务上的大权不同。[7]对于非常大权,有“包含在紧急敕令或戒严大权”的说法,也有“独立的大权”的说法,因此没有实际行使过。

统帅权

据悉,统帅权辅弼不属于国务大臣辅弼管辖范围,陆军将担任参谋总长,海军将担任军令部总长[6]根据内阁官制第7条,有关统帅的事项不经过内阁总理大臣直接由这些军令机关上奏,有关国务的事项除向内阁下达的以外,由陆海军大臣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 帷幄上奏)。[8]

皇室法律定义的大权

皇室法上的大权(皇室大权)是基于天皇作为皇室家长的地位,不是宪法,而是由皇室典范及皇室令规定。[9]皇室大权属于宫内大臣的辅弼(内阁管辖外),议会也不能干涉。[9]另外,作为现有制度,内大臣将担任常侍辅弼的职务。[10]

普通法大权

有关国家神道的大权称为祭祀大权,美浓部达吉习惯法中有根据,因此被分类为习惯法上的大权。[2]祭祀大权还被分类为皇室大权。

脚注

  1. ^ 美浓部 1946,第187页.
  2. ^ 2.0 2.1 美浓部 1946,第188页.
  3. ^ 美浓部 1946,第188-189页.
  4. ^ 美浓部 1946,第190页.
  5. ^ 美浓部 1946,第191页.
  6. ^ 6.0 6.1 美浓部 1946,第198页.
  7. ^ 美浓部 1946,第199页.
  8. ^ 美浓部 1946,第259页.
  9. ^ 9.0 9.1 美浓部 1946,第187-188页.
  10. ^ 美浓部 1946,第273页.

参考文献

  •   美浓部, 达吉, 憲法撮要 改订, 有斐阁, 1946, doi:10.11501/1270061 
  • 美浓部, 达吉, 憲法撮要 改订, 有斐阁, 1946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