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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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在台湾是指与中华民国国籍人士缔结婚姻的非本国籍人士,内政部移民署指出,外籍配偶为外侨居留者持有效外侨居留证及永久居留证者。在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开统计表中内政部统计月报,外籍是不包含港澳侨生的。而外籍新娘即台湾民间对女性外籍配偶之称呼,该移民族群源自1970年代末期。
因“外籍新娘”字眼容易将该族群人士标签化,台湾部分团体希望以新移民女性来替代官方之“外籍配偶”名称或民间之外籍新娘俗称。也就是将可泛指世界上所有女性移民者的新移民女性的名称新移民女性作为统称。
2017年,台湾新外籍配偶已超过53万人,下一代则有约40万人, 称为“新二代”。[1]
2019年内政部统计通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国人结婚对数共计13万4,524对,其中双方均为我国籍者占84.2%,与非本国籍结婚者占15.8%。
定义
1990年代以后,台湾男人娶外籍女性人口暴增,外籍女性配偶通称“外籍新娘”。台湾人以“外籍配偶”统称,后来改以“新移民”统称所有与台湾人有婚姻关系之男性与女性外籍人士,为防歧视之用字。
外籍配偶泛指与本国籍男士缔结婚姻的外籍人士女性,通指嫁至台湾的东南亚及中国大陆的女性;实际上,嫁台湾男性的外籍女性,国籍非仅有来自东南亚或大陆的女性,但因其占大多数,越南与大陆配偶女性便为一般台湾民众印象中的外配代表。
部分台湾人士指外籍配偶为带有歧视之意,他们认为同样住在台湾的人,不应因为其原国籍而被冠上如此刻版化的称呼,因此于2003年,妇女新知基金会曾举办“请叫我──,让新移民女性说自己征文活动”,以表达这些女性希望社会能称呼她们为“新移民女性”的诉求。
现况
他国(境外)人士成为配偶(留在境内)
原属国籍 | 人数 | 构成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港澳地区) | 355,228 339,140 16,088 |
66.38% 63.38% 3.01% |
越南 | 102,375 | 19.13% |
印度尼西亚 | 29,671 | 5.54% |
泰国 | 8,781 | 1.64% |
菲律宾 | 9,309 | 1.74% |
柬埔寨 | 4,312 | 0.86% |
日本 | 4,849 | 0.81% |
韩国 | 1,647 | 0.31% |
其他国家 | 18,936 | 3.54% |
总计 | 535,10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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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台湾结婚登记共计142669对,其中在台外籍配偶(不含陆港澳人士)为9524人,较2005年略减4284人,而陆港澳的外籍配偶人数为14406人,较2005年减少213人。据中华民国内政部2007年1月《内政统计通报》得知,该减少原因,主要是为了“杜绝利用假结婚之名来台工作或从事不法等”而于2003年9月全面施行“中国大陆外籍配偶面谈制度与外籍配偶境外访谈措施”所致。
若以比例来看,2006年台湾总结婚对数中,配偶为外籍配偶占17%左右。此比例与2003年外籍配偶入境最高峰之三成一情况比较,2006年外籍配偶结婚登记人数的降幅高达15%。除此,与之前相同的,今台湾女性外籍配偶者占总数七成以上。
截至2006年底止,台湾外籍配偶人数约达38.4万人,已开始接近台湾原住民族整体的人数(约48万人),约占台湾总人口百分一点六,更占15岁以上人口的百分之二以上。其中外籍配偶(含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占34.9%,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配偶占65.1%。[来源请求]
如果按照县市来看,95年结婚登记之外籍配偶人数23,930人中,以台北县4,454人占18.61%最多,台北市2,845人占11.89%次多,桃园县2,499人占10.44%居第三;如就所占该县结婚比率观察,则以金门县37.42%最高,连江县34.67%次高,苗栗县20.19%居第三。
以目前外籍配偶在各县市来看,外籍配偶以新北市14,213人占总外籍配偶比率为18.73%最多,桃园县7,226人占11.09%次多,台北市5,736人居第三 。以外籍配偶的来源地来看,以中国大陆占66.91%最多,其馀依序为越南占18.97%,印尼占6.07%、泰国占1.79%、菲律宾占1.55%。[2]
而如果以台湾内部各族群男性的外籍配偶来源,可以发现台湾福佬人比较倾向娶越南籍女性[3],台湾外省人比较倾向娶中国大陆女性,而台湾客家人比较倾向娶印尼籍华裔女性(因客家人是印尼华人主流)。印尼移民至台湾的新移民女性大多来自华裔客家人早期采矿和务农的坤甸、山口洋、邦加、勿里洞等地[4]。
另外在台湾,除了中国大陆和东南亚外,其他国家的外籍配偶就以日本和韩国为主,由于日韩两地经济比起中国大陆和东南亚要来的富庶,生活水平和饮食方面与台湾差距不大,对比后者常遭受莫名歧视或是骚扰相比,日韩配偶这方面的问题要来的轻微许多。
不过这些外籍配偶中,也衍生出不少实际上是邮购新娘(透过婚姻仲介)、假结婚(非真正以夫妻的身份生活)等问题。
相反的,成为他国人士配偶,并离开台湾与外籍配偶居住者也不在少数。以日本、韩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为主。
中华民国政府对中国大陆配偶的法规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
- 大陆地区人民按捺指纹及建档管理办法
-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
- 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
- 司法院释字第六一八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