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英语:Underground Work (Women) Convention)是1935年6月21日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45号公约(C045)。[1][2]公约于1937年5月30日生效。[3]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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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35年6月21日 |
签署地点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37年5月30日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语言 | 法语 英语 |
内容
公约[4]第二条规定任何女性都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
例外
公约[4]第三条规定了四种例外:
- 担任管理职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
- 从事卫生和卫生福利的妇女;
- 学习期间在矿场井下受训练的妇女;
- 偶然需要进入矿场井下的妇女。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98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有30个国家先后退出了公约。中华民国于1936年12月2日批准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于1984年6月11日承认该公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1][3]
参考文献
-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 ^ Convention C045 - Underground Work (Women) Convention, 1935 (No. 45).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5).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1).
- ^ 4.0 4.1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