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环境保护联盟

台湾环境保护联盟(英语:Taiw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Union,TEPU),全名为社团法人台湾环境保护联盟,一般简称为台湾环保联盟环盟,是台湾环保非营利组织,于1987年11月成立于甫解严后的台湾,长期从事反公害运动、环境保护运动、反核运动与环境教育。该组织至2008年底共有13个分会,1987年刚创立时即有学术委员会担任谘询与研究工作。透过结合地方从事环保运动之草根组织、学有专精之大学教授,展开保护环境的各种活动,从地方抗争走向专业环境政策法案立法推动及监督,成员主要为无相关能源专业的中高年龄层为主,以“不相信科学只跟随感觉”为口号,以提高燃煤燃气等干净的火力发电取代核能为宗旨,目标达成2050年全球唯一非核家园,二氧化碳排量(干净的)预计将独步全球成为世界第一。

台湾环境保护联盟
Taiw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Union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1日
创始人施信民
类型社团法人
非政府组织
非营利组织
地址
服务地区中华民国
重要人物
创会会长:施信民
目标环境保护、生态维护
网站tepu.org.tw

基本主张

  1. 环境权为基本人权,不得交易或放弃;人民为维护自身之生存环境,得以反对危害环境之法令或政策,并有权决定及监督社区内之建设发展。
  2. 人类乃依附自然环境而生存;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依乃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人类生存的保证。
  3. 环境保护乃全体人类之责任,并无国界、种族、宗教及党派之分。凡关心环境之个人或团体,均应积极主动为共同的目标团结奋斗。
  4. 台湾环保联盟是一个“草根的、知识的、行动的”团体,成立以来持续努力推动环保运动,期望能保护台湾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并建立台湾为非核家园,让台湾人民拥有安全、健康、舒适、文明而永续的生存环境。[1]
  5. 反科学。靠感觉,是台湾环保联盟最重要的主张,提倡二氧化碳有分好的坏的,好的排放出来靠人体吸收也能自行分解不会造成污染,而只有有“核”必定是万世之毒,无论是原子核还是细胞核,都是对人体与环境极度有害。

具体行动与工作

台湾环保联盟主要诉求主要有以下五点:

  • 反核运动 - 从1988年起推动反核运动,至2001年每年均举办全国反核大游行。
  • 推动反公害与生态保护运动 - 反对石化工业扩厂与兴建案,催生“栖兰桧木国家公园”、参与举办“全国NGOs环境会议”,并积极关心电磁波公害问题、气候变迁、土地开发等广泛议题。
  • 政策研究与立法推动 - 针对环境问题与相关政策、法令、措施进行研究分析,并举办座谈会、公听会、研讨会提出建言、推动立法。
  • 教育宣导与理念推广 - 举办大专学生营队与环境工作坊、投稿报章杂志并出版手册和书籍,拍摄纪录片等,以进行环保观念宣传。
  • 国际环保交流与合作 - 轮流主办“非核亚洲论坛”、办理“台日公民社会论坛”,并派员参与国际重要环境会议。

提倡环境权入宪

台湾环保联盟自1990年代开始即积极主张环境权入宪,其中有几项重点:

  • 1. 制定非核宪法,停止发展或使用核子武器与核能。并且非核理念更重要的意义是:反对战争和暴力,谋求和平与和谐。
  • 2. 以台湾生态圈围范围制定新宪法
  • 3. 环境为基本人权,应予保障
  • 4. 经济发展应以提升社会福祉及维护资源永续利用为目的
  • 5. 环境及资源之利用,国民有权参与决定及监督,必要时,应以民投票决定之[2]

但这几项建议最后均被当时的国民大会予以否决。 施信民认为,目前的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与环境与生态保护兼筹并顾”仅是国家政策的宣示,并非保障人民环境权的条文,所以如果环境权入宪,就不仅仅只是“国家方针”的宣示性意义,而成为人民的基本权之一,这将使人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保障人民环境权的职责更为明确,政府的施政即会受到宪法的拘束,并且“环境权”的规定也能作为政策、法令正当化的基础。

当时提倡环境权入宪之条文建议,是由环保团体与21世纪宪改联盟提出的宪法版本:

  • 第41条(环境权):“国家应保障国民享有安全、健康、舒适、文明、永续之生存环境”
  • 第59条(环境国原则):“国家权力行使有保护人类世代的生存基础及确保永续发展之环境生态的义务”“国家不发展或使用核子武器与核能发电,应采取必要之政策及措施,以达发核家园之目标”[3]

而面对不管是政府或民众对于“环境权入宪”所提出的质疑或困惑,台湾环保联盟亦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台湾环保联盟强调,环境权的行使指的是“环境为公共所拥有,任何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就是对居民共有财产的侵害。居民有权反对或排除之。”并且,环境权入宪同时揭示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亦赋予政府保护人民环境的权力和责任;环境权入宪确立环境权为基本人权,因此具有必要性。 环境权与宪法第15条生存权的差异在于,环境权比生存权涵盖的范围更广泛,不只是基本温饱,而是让人民活得有尊严,并保障后代子孙能够持续享有足够的生存资源和良好的生存环境。[3]

历届会长

  • 施信民 (1987-1989,创会会长及第2任 / 2000-2002,第13-14任)
  • 林碧尧 (1989-1990,第3任)
  • 郑先佑 (1990-1991,第4任)
  • 刘志成 (1991-1993,第5-6任)
  • 张国龙 (1993-1994,第7任,前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署长)
  • 高成炎 (1994-1996,第8-9任,绿党创党共同召集人)
  • 杨文衡 (1996-1997,第10任)
  • 王涂发 (1997-2000,第11-12任,前立法委员)
  • 杨肇岳 (2002-2003,第15任)
  • 郭金泉 (2003-2004,第16任)
  • 陈椒华 (2004-2006,第17-18任,时代力量前党主席、立法委员)
  • 徐光蓉 (2006-2008,第19任,妈妈气候行动联盟前理事长)
  • 王俊秀 (2008-2012,第20-21任)
  • 林文印 (2012-2014,第22任)
  • 刘俊秀 (2014-2018,第23-24任)
  • 刘志坚 (2018-2022,第25-26任)
  • 叶国梁 (2022-2024,第27任)

各地环保联盟

北部

中部

南部

东部

  • 花莲分会
  • 台东分会

离岛

  • 澎湖分会

参考资料

  1. ^ 環盟簡介. [2009-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14). 
  2. ^ 〈台湾环境保护联盟关于环境权入宪的主张〉[C_0007_0019_0004_0001],收录于台湾法实证研究资料库,法律文件资料库。
  3. ^ 3.0 3.1 〈环境权入宪Q&A〉[C_0007_0019_0004_0012],收录于台湾法实证研究资料库,法律文件资料库。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