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三权,是指结社权、协商权、罢工权。它的主体,在企业机构中,是企业和其员工;在政府机关中,是政府和其公务人员。在制度上,对于该权利的研究,是来自于劳资关系(英语:industrial relations)或员工关系(英语:employee relations)的学科。[1]
于1935年,由美国联邦政府所通过的《全国劳资关系法》,是最早包含了这三项权利的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