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制
任期制,是对于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公司职位等,所订出担任时间的规范,是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制度运行的一种保障。
定义
订出其行使职权的时限,时限到期职权即刻丧失,以防止官员长期尸位素餐,独占公权力,亦可以防止政治领袖长期掌握权力变成独裁者。
高阶政府官员就是任期制最典型的例子。包括大部分的共和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以及内阁成员等皆实行任期制。现代国家中,也有一些国家对政府首脑没有设定任期制,如德国联邦总理、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等。部分国家元首的任期设有连任限制,例如1951年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通过后,美国总统被规定只能担任两届;部分国家元首则无连任限制,例如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没有连任次数限制。
官员在任期间,若无失职或特殊情况,可顺利行使职权直到任期结束。任期制的官员通常会比非任期制拥有较多“独立性”及“不受干扰性”。此外,亦可确保政策推行稳定,同时亦限制了政府的首长不能随意任免官员。
评价
优点
任期制可以限制官员或议员不经过选举无限连任,阻止独裁者或者庸官长期把持政治权力。
缺点
若官员任内表现不佳,受到公众质疑,但因有固定任期,只要官员无牵涉严重违法,仍可以完成任期。
部分国家地区情况
在台湾,现时实行半总统制,在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下,原宪法规定的任期已不再适用。
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不适用原宪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在总统未任命行政院院长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行政院院长并无任期限制,总统在其四年任期内,有任命院长的权力。行政院院长任期虽无限制,但不会超越总统的任期。行政院下辖之“公平会”、“通传会”、“中选会”等。即使面临新政府交替,在任期制的保障下,依然可以行使职权直到任期。上述部会在行使职权时,也拥有“自主独立性”,政府不得干预其运作及决策。
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规定,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2008年)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之限制。
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司法院院长、一人为司法院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2003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华民国九十二年(2003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馀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之规定。
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规定,考试院设立考试院院长、考试院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并以其中一人为监察院院长、一人为监察院副院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宪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根据日本国宪法,在日本国会方面,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但在众议院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宪法并无规定行政权的最高机关内阁的任期限制。
司法机关方面,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十年之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再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最高法院法官到达法律规定年龄时退职。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下级法院法官,由内阁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任命之。此种法官的任期为十年,可连任。但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职。
根据大韩民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韩民国国会议员者,其任期为四年。
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大韩民国总统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之。
司法机关方面,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大法院院长任期为六年,不能连任。大法官的任期为六年,得依据法律之规定连任。不为大法院院长及大法官身份的法官者,其任期为十年,得依据法律之规定连任。宪法裁判所的裁判官任期为六年,得依据法律之规定连任。
根据美国宪法,在美国国会(立法)的章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项(美国众议院)规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织之,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院议员选举人所需之资格。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二项(众议员之比例分配)规定,各州之众议员人数,应按其人口分配之,除不纳税之印第安人外,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每州人口之总数。宪法第三项(美国参议院)规定,美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参议员二人组织之,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一参议员有一表决权。美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规定,美国参议院以每州人民选举二位参议员组织之。参议员各有一表决权,其任期为六年,各州选举人应具州众院议员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项(总统)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副总统之任期亦同。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左列程序选举之。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总统任期。1951年2月27日生效)第一项(两任限制)规定,任何人被选为总统者,不得超过两任(八年)。任何人继任为总统或代行总统之职权者,其期间如超过一任中两年以上,任满后仅能获选连任一次。[1]
作为G7组成的极其重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以及欧盟经济的最重要成员之一,其实际最高领导人德国总理并无任期制限制。德国基本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德国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迄今为止,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科尔与安格拉·默克尔皆曾连任四届[2] [3]。
现行法国宪法规定总统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除了德国,同为G7的另一个资本主义强国意大利,其总理(部长会议主席)身为政府首脑,也没有明确任期。该国宪法政府一章,内阁第一节,第九十二至第九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意大利总理和内阁的组成,宣誓,罢免以及如何控告等流程,以及具体描述。却没有规定任期。[4]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因此,包括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等中央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任期都是五年,不过在《党章》内没有明文的连任限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在2006年发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等规定有作出任期限制。[5]
根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在有关最高机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章节,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十年)。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十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没有连任限制)。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1993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十年)。宪法第一百三十条(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十年)。
2018年2月25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提议宪法修正案,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说法[6][7],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现任领导人习近平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两个掌握实权的党内职务本身没有任期限制,如果删除国家主席连任限制,意味他可以成为终身领导人,终结自邓小平时代以来落实的任期限制[8][9]。草案公布后面对外界广泛争议,中国官方作出“权威解读”,解释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恢复被废除的职务终身制[10]。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修宪反映了“中共领导中国”是历史选择出来的事实,这次修宪也被很多人坚持,[10]“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11]。
修宪以后,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职务没有连任限制,理论上可以无限连任。其它重要职务,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新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等,都被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此次修宪新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按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十年)。
2023年3月10日,习近平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第三次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位任期超过十年的国家主席,任期超越包括毛泽东在内的历任国家主席。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方面规定公职人员的任期。
在行政长官章节,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基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五年)。
立法机关方面,第六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1998-2000)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方面规定公职人员的任期。
在行政长官章节,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基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五年),但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
立法机关方面,基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
各国家任期制列表
图例 | |||||||
---|---|---|---|---|---|---|---|
不适用 | 不确定 | 直到免职 | |||||
<3 | 3 | 4 | 5 | 6 | 7 | >7 | |
政府首脑 | |||||||
上议院 | |||||||
下议院 | |||||||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年数计。
国家 | 政府首脑 | 上议院成员* | 下议院成员 |
---|---|---|---|
阿富汗 | 5 | 3,4和5 | 5 |
阿尔巴尼亚 | 5 | 不适用 | 4 |
阿尔及利亚 | 5 | 不适用 | 5 |
安道尔 | 直到被免职(天主教乌赫尔教区主教)
5(法国总统) |
不适用 | 4 |
安哥拉 | 5 | 不适用 | 5 |
安地卡及巴布达 | 直到被免职 | 5 | 5 |
阿根廷 | 4 | 6 | 4 |
亚美尼亚 | 5 | 不适用 | 5 |
澳大利亚 | 直到被免职 | 6 | 3 |
奥地利 | 6 | 4到6 | 5 |
阿塞拜疆 | 5 | 不适用 | 5 |
巴哈马 | 直到被免职 | 5 | 5 |
巴林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4 |
孟加拉国 | 5 | 不适用 | 5 |
巴巴多斯 | 4 | 5 | 5 |
白俄罗斯 | 5 | 4 | 4 |
比利时 | 直到被免职 | 5 | 4 |
贝宁 | 5 | 不适用 | 5 |
不丹 | 直到被免职 | 5 | 5 |
玻利维亚 | 5 | 5 | 5 |
波黑 | 4 | 4 | 4 |
博茨瓦纳 | 5 | 不适用 | 5 |
巴西 | 4 | 8 | 4 |
保加利亚 | 5 | 不适用 | 4 |
布吉纳法索 | 5 | 不适用 | 5 |
布隆迪 | 5 | 5 | 5 |
文莱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直到被免职 |
柬埔寨 | 直到被免职 | 6 | 5 |
喀麦隆 | 7 | 不适用 | 5 |
加拿大 | 直到被免职 | 直到被免职 | 5 |
佛得角 | 5 | 不适用 | 5 |
中非 | 5 | 不适用 | 5 |
乍得 | 5 | 不适用 | 4 |
智利 | 4 | 8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5 | 不适用 | 5 |
哥伦比亚 | 4 | 4 | 4 |
刚果共和国 | 7 | 6 | 5 |
科摩罗 | 5 | 不适用 | 5 |
科特迪瓦 | 5 | 不适用 | 5 |
哥斯达黎加 | 4 | 不适用 | 4 |
克罗地亚 | 5 | 不适用 | 4 |
古巴 | 5 | 不适用 | 5 |
赛普勒斯 | 5 | 不适用 | 5 |
捷克 | 5 | 6 | 4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5 | 5 | 4 |
丹麦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4 |
吉布提 | 6 | 不适用 | 5 |
多米尼克 | 5 | 不适用 | 5 |
多米尼加 | 4 | 4 | 4 |
厄瓜多尔 | 4 | 不适用 | 4 |
埃及 | 4 | 不适用 | 5 |
萨尔瓦多 | 5 | 不适用 | 3 |
赤道几内亚 | 5 | 不适用 | 5 |
爱沙尼亚 | 5 | 不适用 | 4 |
衣索比亚 | 6 | 不适用 | 5 |
西撒哈拉 | 无任期限制 | 不适用 | 4 |
斐济 | 5 | 5 | 5 |
芬兰 | 6 | 不适用 | 4 |
法国 | 5 | 6 | 5 |
加彭 | 7 | 6 | 5 |
冈比亚 | 5 | 不适用 | 5 |
格鲁吉亚 | 5 | 不适用 | 4 |
德国 | 5 | 4到5 | 4 |
加纳 | 4 | 不适用 | 4 |
希腊 | 5 | 不适用 | 4 |
格瑞那达 | 直到被免职 | 5 | 5 |
危地马拉 | 4 | 不适用 | 4 |
几内亚 | 5 | 不适用 | 5 |
几内亚比绍 | 5 | 不适用 | 5 |
圭亚那 | 5 | 不适用 | 5 |
海地 | 5 | 6 | 4 |
洪都拉斯 | 4 | 不适用 | 4 |
匈牙利 | 5 | 不适用 | 4 |
冰岛 | 4 | 不适用 | 4 |
印度 | 5 | 6 | 5 |
印度尼西亚 | 5 | 5 | 5 |
伊朗 | 4 | 不适用 | 4 |
伊拉克 | 4 | 不适用 | 4 |
爱尔兰 | 7 | 5 | 5 |
以色列 | 7 | 不适用 | 4 |
义大利[13] | 7 | 5 | 5 |
牙买加 | 直到被免职 | 5 | 5 |
日本 | 直到被免职 | 6 | 4 |
约旦 | 直到被免职 | 4 | 4 |
哈萨克斯坦 | 5 | 6 | 5 |
肯尼亚 | 5 | 5 | 5 |
基里巴斯 | 4 | 不适用 | 4 |
科威特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4 |
吉尔吉斯斯坦 | 6 | 不适用 | 5 |
科索沃 | 5 | 不适用 | 4 |
老挝 | 5 | 不适用 | 5 |
拉脱维亚 | 4 | 不适用 | 4 |
黎巴嫩 | 4 | 不适用 | 4 |
赖索托 | 直到被免职 | 5 | 5 |
利比里亚 | 6 | 9 | 6 |
列支敦斯登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4 |
立陶宛 | 5 | 不适用 | 4 |
卢森堡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5 |
北马其顿 | 5 | 不适用 | 4 |
马达加斯加 | 5 | 4 | 4 |
马拉维 | 5 | 不适用 | 5 |
马来西亚 | 5 | 3 | 5 |
马尔地夫 | 5 | 不适用 | 5 |
马里 | 5 | 不适用 | 5 |
马尔他 | 5 | 不适用 | 5 |
马绍尔群岛 | 4 | 不适用 | 4 |
毛里塔尼亚 | 5 | 不适用 | 5 |
模里西斯 | 5 | 不适用 | 5 |
墨西哥 | 6 | 6 | 3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4 | 不适用 | 2, 4 |
摩纳哥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5 |
蒙古国 | 4 | 不适用 | 4 |
摩尔多瓦 | 4 | 不适用 | 4 |
蒙特内哥罗 | 5 | 不适用 | 4 |
摩洛哥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5 |
莫桑比克 | 5 | 不适用 | 5 |
缅甸 | 5 | 5 | 5 |
纳米比亚 | 5 | 不适用 | 5 |
瑙鲁 | 4 | 不适用 | 3 |
尼泊尔 | 5 | 6 | 5 |
荷兰 | 直到被免职 | 4 | 4 |
新西兰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3 |
尼加拉瓜 | 5 | 不适用 | 5 |
奈及利亚 | 4 | 4 | 4 |
尼日尔 | 4 | 4 | 4 |
朝鲜 | 5 | 不适用 | 5 |
挪威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4 |
阿曼 | 直到被免职 | 4 | 4 |
巴基斯坦 | 5 | 6 | 5 |
帛琉 | 4 | 4 | 4 |
巴勒斯坦 | 4 | 不适用 | 4 |
巴拿马 | 5 | 不适用 | 5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5 |
巴拉圭 | 5 | 5* | 5 |
秘鲁 | 5 | 不适用 | 5 |
菲律宾 | 6 | 6 | 3 |
波兰 | 5 | 4 | 4 |
葡萄牙 | 5 | 不适用 | 4 |
卡塔尔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罗马尼亚 | 5 | 4 | 4 |
俄罗斯 | 6 | 不适用 | 5 |
卢旺达 | 7 | 不适用 | 5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5 |
圣卢西亚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5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5 |
萨摩亚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5 |
圣马力诺 | 0.5(6个月) | 不适用 | 5 |
马尔他骑士团 | 无任期限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5 | 不适用 | 4 |
塞内加尔 | 5 | 5 | 5 |
塞尔维亚 | 5 | 不适用 | 4 |
塞舌尔 | 5 | 不适用 | 5 |
塞拉利昂 | 5 | 不适用 | 5 |
新加坡 | 6 | 不适用 | 5 |
斯洛伐克 | 5 | 不适用 | 4 |
斯洛维尼亚 | 5 | 5 | 4 |
所罗门群岛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4 |
索马里 | 4 | 不适用 | 4 |
南非 | 5 | 5 | 5 |
韩国 | 5 | 不适用 | 4 |
南苏丹 | 5 | ? | ? |
西班牙 | 直到被免职 | 4 | 4 |
斯里兰卡 | 5 | 不适用 | 5 |
苏丹 | 5 | 6 | 6 |
苏里南 | 5 | 不适用 | 5 |
斯威士兰 | 直到被免职 | 5 | 5 |
瑞典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4 |
瑞士 | 4 | 4 | 4 |
叙利亚 | 7 | 不适用 | 4 |
中华民国 | 4 | 不适用 | 4 |
塔吉克斯坦 | 7 | 5 | 5 |
坦桑尼亚 | 5 | 不适用 | 5 |
泰国 | 直到被免职 | 6 | 4 |
东帝汶 | 5 | 不适用 | 5 |
多哥 | 5 | 不适用 | 5 |
汤加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5 |
千里达及托巴哥 | 5 | 5 | 5 |
突尼西亚 | 5 | 不适用 | 5 |
土耳其 | 5 | 不适用 | 4 |
土库曼斯坦 | 5 | 不适用 | 5 |
图瓦卢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4 |
乌干达 | 5 | 不适用 | 5 |
乌克兰 | 5 | 不适用 | 4 |
阿联酋 | 直到被免职 | 直到被免职 | 5 |
英国 | 直到被免职 | 直到被免职 | 5 |
美国 | 4 | 6 | 2 |
乌拉圭 | 5 | 5 | 5 |
乌兹别克斯坦 | 7 | 5 | 5 |
瓦努阿图 | 5 | 不适用 | 4 |
梵蒂冈 | 直到被免职 | 不适用 | 直到被免职 |
委内瑞拉 | 6 | 不适用 | 5 |
越南 | 5 | 不适用 | 5 |
叶门 | 7 | 不适用 | 6 |
尚比亚 | 5 | 不适用 | 5 |
辛巴威 | 5 | 5 | 5 |
*不包括终身参议员
参考文献
-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2017-0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01).
- ^ 德国基本法. wikisource.org/wiki/Main_Page. [2018-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5).
- ^ 默克尔第四次连任. [2018-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 ^ 意大利宪法 (PDF). [2018-07-2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5-21).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2016-05-24 [2018-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5) (中文(简体)).
-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新华社. 2018-02-25 [2018-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25) (中文(简体)).
-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央广网. 2018-02-26 [2018-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5) (中文(简体)).
- ^ 突发:中共中央委员会提议将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从宪法删除. BBC中文网. 2018-02-25 [2018-0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25).
- ^ 中共提议修宪,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 纽约时报. 2018-02-25 [2018-0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4).
- ^ 10.0 10.1 坚定支持中央修宪建议,这是理性也是信仰. 新华网 (环球时报). 2018-02-26 [2018-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5) (中文(简体)).
- ^ 轩理.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人民网. 2018-03-01 [2018-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5) (中文(简体)).
- ^ 新华社快讯:习近平在国家主席选举中获得全票. 新华社. 2023-03-10 [2023-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1).
- ^ In this country the ‘’prorogatio’’, unlike the real extension of the term, does not affect the duration of the electoral mandate, but only concerns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s in the interval between the deadline, natural or anticipated, of this mandate, and the entry into office of the new elected body Buonomo, Giampiero. Norme regionali annullate, ma sulla «prorogatio» del Consiglio passa il federalismo. Diritto&Giustizia edizione online. 2003 [2018-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4). – 通过Quest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