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简称央行,是负责国家、地区(如欧盟)货币政策的主体机构,通常也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内的唯一货币发行机构。正常的发行方式为贷款、买卖外汇,因此它也是外汇市场的参与者之一,另外也会处理政府的债券。央行同时对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也有赋予监督权,确保它们不会莽撞行事或有欺瞒行为。
中央银行在大多数国家均属国有,让政府得以介入货币政策。不过也至少都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而所谓“独立的中央银行”意义是允许央行在免除政治力(如某国的金融专责部门要求该国央行配合)干扰的规范下运作,央行的最高长官不因政权更替而随之变更,亦不得参与政治活动。案例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英格兰银行(1997年起)、印度储备银行(1935年)、墨西哥银行(1993年)、日本银行(1998年)、加拿大银行、澳洲储备银行、欧洲央行等。
最高长官是央行总裁(Governor),中华民国中央银行、日本银行、韩国银行亦如此称之,而中国人民银行称为行长(Governor),欧洲中央银行称为主席(President),在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则是总裁(Chief Executive/Managing Director)。
职责
央行主要职责是维持该国货币稳定性与供给,但更常见的工作还包括控制贴现率,以及在金融危机发生时担任银行部门急用借款者的最后支柱、稳定金融市场。不以营利为目的,可谓“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通常还履行下列职能:
在现代,央行发行货币,采行“十足准备制”,需要有金银、合格票据、外汇、有价证券等当作发行准备,以避免过度发行造成通货膨胀。其中保卫货币(使币值稳定)被认为是中央银行的首要责任。
世界各地的中央银行
亚洲
-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 马来西亚 ):1959年1月24日成立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新加坡 ):1971年1月1日成立[1]
-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 ):1993年4月1日成立,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除了10元纸钞的发行由它负责外,发钞权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及中银香港负责
- 澳门金融管理局( 澳门 ):前身为1989年6月12日成立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2000年初更为现名;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发钞权由大西洋银行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负责
- 蒙古银行( 蒙古国 ):1991年成立
- 伊朗中央银行( 伊朗 ):1960年成立
- 印度储备银行( 印度 ):1935年4月1日成立
欧洲
美洲
大洋洲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例
借方(资产):
- 对商业银行的债权(应收款项)
- 主要再融资业务
- 长期融资业务
- 微调操作
- 对公共财政的债权
- 其他资产(如证券)
贷方(负债)
- 外国机构存款
- 国家存款
- 其他负债
行为与责任
央行的功能如下:(并非所有银行均拥有下列功能)
- 执行基本货币政策
- 独占钞票发行权
- 担任政府的银行以及银行中的银行(最后的借款来源)
- 管理国家外汇交易、黄金准备与发行公债
- 管制、监理银行业
- 订定官方利率─用以管理通货膨胀与汇率─透过多样政策机制影响利率
货币政策
央行负责执行国家选择的货币政策。无论是强势货币、金本位货币、联系汇率制度还是货币联盟,央行最基本的工作都包括建立国家币制。当一个国家拥有自己的币制后,就牵涉到货币标准化,基本上就是本票形式:本票是在某些情况下保证将票据兑换为金钱的承诺。过去通常都是金钱可以兑换固定金额的贵重金属。现在有许多强势货币,因此保证兑付不再仅止于保证兑付同币别的相同金额。
央行之所以被称为银行,是因为手中握有资产(外汇、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央行的基本负债就是流通货币,还有银行本身资产担保的负债。比较不常见的状况是,管辖强势货币的央行创造新货币以支付负债,且理论上并无金额上限。
多数央行会直接(货币联盟的央行采行此法)或间接连动他国货币。在间接的状况下,央行利用握有的外币以固定比率稳住本国货币;使用此机制最值得注意的国家和地区为香港和爱沙尼亚。
在强势货币国家,掌控货币者以货币政策作为达成目标利率或其他目的的快速手段。
央行 vs. 国家
央行并没有标准化的名称,但多数都采用国家银行的形式(例如:英格兰银行、加拿大银行、俄罗斯银行);部分则定位为国有银行,如乌克兰国家银行。许多国家可能以民营银行以国有方式经营的状况,另外还包括州立银行或拥有完整独立功能(如融资进出口)的准政府主体。
有些国家,尤其是共产国家,国有银行只是用来象征货币主权与融资用,如白俄罗斯分行(州立银行)。其他国家的国银则是用来表示央行不只是稳定货币,还包括充分就业、工业发展等目标。
干预利率
典型的央行会控制某些短期利率,因而影响股市、债券市场、房地产和其他利率。以欧盟央行为例,他们在主席委员会会议中公告利率(联准会则是在理事会议中宣布)。
联准会与欧盟央行都由1个或一个以上的中央主体组成,负责有关利率、公开市场操作规模与形式、执行政策分行的主要决策。以联准会为例,包含了地方联准会;欧盟央行辖下则有国家央行。
干预利率最为常见,详细内容参见下文。
强制力限制
与一般人认知相反的是,央行并没有十足权力,执行政策时有所限制。最重要的是,虽然大家可能认为中央银行控制一部份或所有利率和汇率,经济理论以及实证显示在开放市场中不可能同时操控利汇率。关于有限权力最有名的理论是蒙代尔(Mundell)的“不可能的三位一体”(Impossible trinity),该理论假设同时紧盯货币政策(广义而言,即利率)、汇率(固定汇率)和维持资本自由流动是不可能的。大部分西方经济学家现在认为开放资本自由流动,本意就是央行可以紧盯利率或汇率,但不可能同时紧盯两者。
即使紧盯利率,大部分央行对于个人和企业实际支付的利率影响力仍有限。
即使是美国也必须以买卖外汇的方式达成目标。在最有名的政策失灵里,索罗斯利用英镑钉住欧洲央行的关系加以套利,此次套利为索罗斯带来20亿收入,并使英国花费80亿元稳住英镑,使得英国被迫放弃此强制力限制政策。后来他曾经严厉批判粗糙的银行政策,认为不应该有人可以做出像他这样的事情。
参见
参考文献
- ^ History of MAS.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官网. 2014-09-03 [2014-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0) (英语).
Therefore in 1970, Parliament passed the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ct leading to the formation of MAS on 1 January 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