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盐业史
中国盐业历史非常悠久。考盐之名最早见诸于《尚书·禹贡》:“海岱惟青州,厥贡盐……”。许慎《说文解字》释盐曰:“卤咸也。从卤,监声。古者,宿沙初作煮海盐。”先秦以来,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体制下,生产力水平低下,食盐是较少的能长期维持丰厚利润的商品。盐税自西汉起就成为历代政府财税中的最为重要税种。食盐由政府专卖的制度一直维持到2014年。
上古时代
明彭大翼《山堂肆考》羽集二卷“煮海”条云:“宿沙氏始以海水煮乳煎成盐,其色有青、红、白、黑、紫五样。”
郭正忠著《中国盐业史》称:“中国古代盐业史的开端,可以追溯到‘夙(宿)沙氏[1]初煮海盐’的遥远年代。”
周朝有对盐征消费税的记载。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的经济改革中创立了食盐专卖,使盐利“百倍归于上”,[2]“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3]从秦朝到汉朝初期,政府和私人都可以制造贩卖食盐。
汉朝
西汉的汉昭帝在始元六年(前81年)期间召开“盐铁会议”,以贤良文学为一方,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另一方,以盐铁专营、酒类专卖和平准均输等经济政策,展开辩论。这是《盐铁论》一书的由来。
吴王刘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从扬州城东北处,东通海陵仓(泰州),开了一条运河,称之邗沟,后称通扬运河,便利运盐,开启扬州盐业之先河,扬州盐业此后在历代可谓延绵不绝,成为历代朝廷的赋税大户。
隋唐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开放盐池、盐井之禁令,采取与百姓共之的办法,免于征税,至唐开元时期的130年间,为中国食盐无税时期。开元初年,开始有榷盐收税,但各地盐法并不统一。安史之乱后,唐王朝财政陷入困境,实施“榷盐法”,由官府垄断食盐价格,盐利收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唐末藩镇割据,盐井、盐池为藩镇所有,盐利被藩镇持留。
宋朝
宋代的食盐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设立盐铁使主管盐政。
宋朝出现大规模的私盐运贩,西夏边境一带的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区,“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5]还有亡命之徒携带武器,敢于抗拒官军的追捕,“力势既盛,遂至行劫”[6],南宋初年,浙江温州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7]
元朝
《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记载:“各处私盐、犯界,白昼公行,无所畏忌”,“其盐徒动辄百十,结连群党,持把器仗,专一私贩”。
元顺帝至正年间,山东、河北沿海私贩以海船公然贩私,“每船少者买贩数百引,多者千余引”。至正八年(1348年)淮东捕获私盐“多至万余斤,少者数十引”。[8]
明朝
明成祖迁都北京、增置武卫百司、派郑和下西洋,费用以亿万计,全由户部尚书夏元吉筹措,他设立盐务衙门,以盐卡收税,谨防贪官。
明人宋应星《野议·盐政议》称:“商之有本者,大抵属秦、晋与徽郡三方之人。万历盛时,资本在广陵者不啻三千万两。每年子息可生九百万两,只以百万输帑,而以三百万充无妄费,公私俱足,波及僧、道、丐、佣、桥梁、楼宇,当余五百万,各商肥家润身,使之不尽,而用之不竭。至今可想见其盛也。”其中利润有40%以上用以课税(一百万两)、建祠堂(三百万两)等方面,各商肥家润身五百万两。
景泰年间,扬州一带“土豪纠合势要,持兵挟刃,势如强贼,夤夜贸易,动以万计”。[9]成化年间,“各处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兴贩私盐,每船聚百余人,张旗号持兵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10]。
万历四十五年,袁世振在淮南、扬州一带推行了纲盐法,取代原来的开中法。淮南十纲取名为“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淮北十四纲取名为“天、杯、庆、寿、齐、南、岳、帝、藻、光、辉、动、北、辰”,崇祯三年(1630年),更纲改名为“调、和、赞、化、育、羹、鼎、裕、盐、梅”以及“恒、盈、丰、国、计、足、课、裕、官、家”。[11]
清朝
《清史稿》称:“凡商有二,曰场商,主收盐;曰运商,主行盐。其总揽之者曰总商,主散商纳课。”
扬州盐商以徽州人为主体,光绪《两淮盐法志》记载:自明嘉靖至清乾隆期间,在扬州的著名客籍商人共80名,徽商独占60名。乾隆初年全国九大盐区行盐总数为五百四十万引,两淮额引是一百六十八万左右,占三分之一;两淮课银高达六百另七万两,约占全国总额七成以上[12]。《扬州画舫录》中曾经提到扬州盐商奢靡之风气,亢氏在扬州的小秦淮也建造了亢园,其“长里许,……临河造屋一百间,土人呼为百间房”[13]。盐商亢氏在家乡平阳府(今临汾)建亢园,“园大十里,树石池台,幽深如通,间有婢媵出窥,皆吴中妆束也。……康熙中,长生殿传奇出,命家伶演之,一切器用费镪四十余万。”[14]遇到乾隆南巡时更是铺张,“上买卖街前后寺观皆为大厨房,以备上司百官司食饮。 ”。
乾隆三十三年,爆发两淮盐引案,纪晓岚受到牵连,而被发配新疆。
道光三十年(1850年),两江总督陆建瀛行票盐法于淮南。道光时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陶澍上奏:“至商人办盐虽寓扬州,实非扬产,如西商、徽商皆向来业盐,他省亦不乏人”。清代金安清在《水窗春呓》记载:道光十二年(1832年),因陶澍改纲盐法为票盐法,“扬商已穷困”。有一次,金安清拜访扬州总商黄潆泰,早晨起来吃饭,饭桌上备有:“小碗十碗,各色点心皆备,粥亦有十余种。”金安清讶异其家“暴殄”,其家仆说:“这算得了什么,不过是待客惯例而已,如果真是礼遇客人,要远比这排场得多。”
清代的食盐贩私,“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15]包世臣认为“两淮纲食引地,无论城市村庄食私者什七八”,当时长江中下游各省私盐泛滥,“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16],“成群贩卖,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17]
同治五年(1866年),两江总督李鸿章为筹备军费,责令票商捐款。
中华民国
贵州有川盐古道,至近代还有“斗米换斤盐,斤盐吃一年”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条目需要更新,原因:中国食盐专营没有取消[18]。 (2024年7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继续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分为盐务、盐业两个系统,盐务指地方各级盐务管理局,盐业指从中国盐业总公司到地方各级盐业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为盐业系统中最高机构,中央未设独立的盐务机构。地方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盐务、盐业系统。地方各级盐务管理局和盐业公司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掌握计划调拨、市场监管权、食盐经营权,形成了食盐的封闭流通体系。食盐生产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分配生产计划,产品不得自主进入市场。[19]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食盐的重要性下降,食盐专营制度的必要性也日趋微弱。但在1990年代,为消除碘缺乏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规定食盐中必须加碘。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产销采取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价格采取政府定价。随后,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纷纷出台盐业管理条例。此后中国食盐专营的法律依据均源于此。盐务、盐业系统由此继续维持食盐专营制度。[19]
2001年起,到2014年改革方案之前,先后有6个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夭折,原因都是盐务、盐业系统的反对。这6个夭折的方案分别是:国家经贸委盐办提出的方案、国家发改委盐办提出的方案、国家审计署提出的方案、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提出的方案、国家发改委经贸流通司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组成的盐业体制改革小组提出的方案。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0号令公布,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不等于废止食盐专营制度。2014年10月29日,中国盐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披露,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在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上通过,并且已经完成各部委意见征求,预计2016年将废止食盐专营制度,2017年起全面按新方案实行。中国延续2600多年的食盐专营制度有望走入历史。[19]
此次盐业体制改革后,各级盐务管理局可能会被撤消,监管权移交食药监部门。各级盐业公司可能会保留,但要转型。盐业体制改革如果成功,食盐市场放开,则省级、市级盐业公司有可能被架空,食盐生产企业仅需同县级盐业公司合作来经销产品。[19]
参考
- 汪崇筼:《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
- 卜永坚:〈商业里甲制—探讨1617年两淮盐政之“纲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注释
- ^ 宿沙氏是位于山东半岛一个部落的酋长,古籍中有称他是炎帝,或说他是黄帝的大臣,《太平御览》称他是春秋时代的“齐灵公臣”。
- ^ 《管子·海王》
- ^ 《史记·齐太公世家》
- ^ 《文苑英华》卷四二九,南郊赦文(会昌五年正月三日)
-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十五,绍兴五年二月乙酉
- ^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二十一
- ^ 《鸿庆居士集》卷十二,《沈相书》
- ^ 《永乐大典》卷二六一0,《南台备要·蔑言盐法》
- ^ 《明实录·代宗实录》景泰三年六月
- ^ 《明实录·宪宗实录》成化元年九月
- ^ 毕自严〈覆两淮盐台张养更纲疏〉:“……查昔年袁世振所立纲册:淮南以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十字,编为十纲,以二十二万引销旧引,以五十万七千二百六十二引派销新引,又以新引四万七千九百一十八引派销食盐。淮北以天、杯、庆、寿、齐、南、岳、帝、藻、光、辉、动、北、辰十四字,编为十四纲,每岁以十五万三千销新引,以七万销旧引。此世振之纲册也。今淮南十纲已尽,盐臣拟以调、和、赞、化、育、羹、鼎、裕、盐、梅十字继之,以所查真正积引七十五万□□一百四十五引,配行于调、和、赞三纲之内,新旧兼行,至化字纲,积引已完,即以二十二万积引之窝,改行新引。……若夫淮北纲法,原应十四年而尽,今虽销过十纲,而辉纲以下委不能行。盖世振原议淮南十纲完后,即将积引之窝,代为淮北销行新引,代纳馀课。淮北每年专行积引二十一万,计三年而淮北积引六十三万始尽。今淮南重编积引,另自输课,则不能为淮北销行新引代纳馀课者,势也。淮北纲内既尽属积引,若不另派新引,则岁课无资,委应重编纲册,新旧搭配,庶于额课无损。今盐臣仍仿世振之法,以六十三万旧窝,派配新引,仍编十纲,为恒、盈、丰、国、计、足、课、裕、天、家十字。……”(载氏著《度支奏议》,卷三〈山东司〉,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
- ^ 孙鼎臣《论盐上》,《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三
- ^ 李斗《扬州画舫录》卷九
- ^ 梁恭辰《池上草堂笔记》
- ^ 鲁子健:《清代食盐专卖制度》,载《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
- ^ 师懿德:《奏陈获江北盐枭始末折》,《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2辑
- ^ 包世臣:《庚辰杂著五》,《安吴四种》卷三,嘉庆二十四年著文
- ^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57373.htm
- ^ 19.0 19.1 19.2 19.3 工信部确认将取消食盐专营制度 已实行2,600年,凤凰网,2014-11-20. [2014-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