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政治
不丹自2008年7月18日起实行君主立宪制。不丹国王为国家元首,行政权由首相领导的部长会议(宗卡语:ལྷན་རྒྱས་གཞུང་ཚོགས་;威利转写:lhan-rgyas gzhung-tshogs)行使。立法权分属由上议院的国家委员会和下议院的国民议会所组成的两院制议会。2007年时颁布的皇家法令也解除之前对政党的禁令,以迎接隔年的国会选举[1]。2008年,不丹通过了首部现代宪法,将政府运作模式和以民主多党制的为基础的法律框架编入宪法。
主权
1910年《普那卡条约》签订后,不丹的对外关系和外交政策长期受英国控制。但由于不丹自我孤立主义政策,英国无法彻底控制不丹的外交[2]。1949年印度独立后,不丹和印度达成十条永久条约,并延续两国关系发展,印度也取代了英国的地位,印方同意不干涉不丹的内政,而不丹则同意在对外关系上遵从印度政府的建议。该条约也确立了两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和引渡制度。[3]
2007年2月,《印度-不丹友好条约》进行大幅修改,删除条约中“受到印度政府指导”等措辞,消除对不丹主权和独立地位的最后疑虑。[4]
政府部门
不丹宪法规定政府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行政、立法和司法与事实上的非政治性竹巴噶举国教领导的不丹寺院事务委员会。政府的世俗和宗教(双轨制)部门由国王统筹。[5]
但世俗政府的三分法并不是绝对的,仍有许多独立机构在框架之外运作,例如皇家金融管理局和选举委员会。也有一些机构的成员来自多个政府部门,如司法委员会。[5]立法部门本身主要负责监督接受中央下放权力的地方政府。[6]
行政部门
不丹的国家元首称为“朱甲布”(意为“龙王”)。此头衔是世袭的,且必须在65岁之前退休,并且可以由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罢免他,然后进行全民公投,公投必须在该国所有 20 个地区以简单多数通过。[5]2008年之前存在类似的退位程序,一院制国民议会可以迫使国王退位。
基堪布是不丹执掌宗教的最高官员,也是寺院事务委员会的负责人。[5]他通常被视为是不丹国王最亲密、且最有权势的顾问。现任的基堪布是吉格梅·乔达。
不丹政府由首相领导。首相由在国民议会中赢得最多席位的政党提名,并领导内阁,即为部长会议。
1998年,行政权由国王身上移转到部长会议。当时的部长会议的候选人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且是立法机构的一部分。部长会议由首相领导,首相是政府首脑。首相由获得最高票数的五名候选人每年轮流担任。[7]在此之前,部长会议的候选人由国王提名,并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成员任期五年。还有一个皇家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王提名。
立法部门
不丹根据2008年实施的宪法以普选产生立法部门。不丹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国家委员会(上议院)和国民议会(下议院)组成。
2008年前立法部门是一院制议会,有150名议员,其中106名成员是借由在不同日期举行的单席次选区选举产生的,任期三年,还包括34名被任命的议员和10名寺院代表。当时不丹的选举权很独特,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皆有一票,而不是每个人都有一票。
政党和选举
在不丹的政党、选举和公民投票均受到独立于政府外的选举委员会的监督。[5][8]
不丹大多数选举的候选人必须是无党派的,但政党可以提名参选国民议会议员席次的候选人,且由赢得最多席次的政党提名首相。[5]首任首相由不丹和平与繁荣党的吉格梅·廷莱担任。现任首相则由人民民主党的策林·托杰担任。
不丹的政治压力团体包括佛教僧侣、尼泊尔少数民族组织领导激进的反政府运动、印度商人组成的团体和流亡的民主统一阵线。
司法部门
不丹的法律体系以夏仲阿旺朗杰于17世纪制定的法典为基础,并受到英印法律体系的影响。根据2008年开始实行的宪法,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20个宗法院组成。在不丹的六个宗的十三个东,东法院是一审法院。在东法院以外的所有区域中,宗法院是负责一审民事和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是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最高法院还对国王提交的宪法问题和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项具有初审的权力。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由国王任命。 [5]
2008年之前,在不丹司法系统中,由君主负责终审,地方政府官员负责裁决轻微犯罪。[9]不丹王家法院是该国的最高法院,并对全国二十个地区拥有初审权。法官由君主任命,并且可以随时被君主召回。
法律体制
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官小组的审判为基础,因此更像拿破仑式的体制,而不是基于英国或美国的审判体制。检察官是政府公务员,并试图让被告承认有罪。法官可以随时因缺乏证据而驳回案件审理。轻微刑事犯罪可由宗法院的法官审理。
行政区划
不丹全国分为20个宗:布姆唐、楚卡、达加纳、加萨、哈阿、伦奇、蒙加尔、帕罗、佩马加策尔、普那卡、萨姆德鲁琼卡尔、佩马加策尔、萨姆、盖莱普、廷布、塔希冈、塔希央奇、奇朗、通萨、旺杜波德朗和谢姆冈。
国际参与
不丹是亚洲开发银行、孟加拉湾多部门技术经济合作倡议、可伦坡计画、联合国亚太经社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七十七国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通讯卫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不结盟运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联合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旅行组织的成员。
参见
参考文献
- ^ Sengupta, Somini. Line Up and Pick a Dragon: Bhutan Learns to Vote. New York Times. 2007-04-24 [2007-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25).
- ^ Varvaloucas, Emma. Bhutan on the Brink. Tricycle: The Buddhist Review. [2018-10-07] (美国英语).
- ^ Eur.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LclscNCTz9oC&pg=PA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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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标题 (帮助). Indo-Bhutan Treaty 34th. Psychology Press. 2002: 201. ISBN 1-85743-133-2. - ^ Amrit Baruah. Bhutan no longer to be guided by India on foreign affairs. AFPA News online. The Hindu. 2007-03-07 [2011-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07).
- ^ 5.0 5.1 5.2 5.3 5.4 5.5 5.6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Bhutan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8-07-18 [2011-03-0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07-06).
- ^ Local Government Act of Bhutan 2009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9-09-11 [2017-08-16].
- ^ Constitution of Bhutan (draft)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5 [2011-03-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07-22).
- ^ Election Act of the Kingdom of Bhutan 2008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8-07-28 [2017-08-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8-16).
- ^ Robert L. Worden. Andrea Matles Savada , 编. Bhutan: A country study. Federal Research Division. Legal System. September 1991. 本文含有此来源中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