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康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高等法院
西康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前身是四川高等法院雅安第五分院。
本院
民国5年(1916年)1月,四川高等审判厅设立第一分庭。四川高等法院成立后,于民国25年(1936年)3月裁撤雅安第一分庭,成立雅安第五分院,辖原建昌道雅安、名山、芦山、宝兴、天全、荥经、汉源7县及金汤设治局。民国28年(1939年)1月划入西康省,3月29日四川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改组为西康高等法院。本院驻雅安县(今四川省雅安市),为中华民国大陆时期37个高等法院之中,五个驻地不在省会的高等法院[a]。
分院
民国28年(1939年)3月西康高等法院成立后,分别于同年12月及次年1月在西昌县和康定县设立分驻庭,受理辖域各县上诉案件,因各分驻庭地处偏远,经西康高等法院呈奉司法行政部,康定、西昌分驻庭准于民国33年(1944年)7月改组为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民国37年(1948年)各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康定分院、西昌分院。
地方法院
民国28年(1939年)3月西康高等法院成立前,己有雅安、康定等地方法院。民国28年(1939年)11月成立西昌地方法院。民国29年(1940年)冬成立会理地方法院。民国35年(1946年)7月成立越嶲、冕宁2地方法院。[1]同年底西康省设有康定、雅安、西昌、会理、泸定、天全、汉源、荣经、越嶲、冕宁10个地方法院。
历任院长
注释
参考文献
前任: 四川高等法院雅安第五分院 |
西康省最高地方审判机构 | 继任: 西康省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