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税首见于1904年。中国清朝政府连年战争,国库空虚。为了充裕国库特地新增的新型货物税,谓之统税,该赋税为课征于特定货品的货物商品税,因税收方式视商品类型率征收而得名。清朝结束后,中国长期内战将近15年,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各地统治者税收方式不一,统税制度并无全面施行。

1927年,完成北伐军事行动,统一中国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恢复延续其清朝此税收政策。并设置“煤油特税处”作为课征机关。1929年5月9日,该机关定名为卷烟统税处,隶属于行政院财政部。该处将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五种货物做为主要货物课征对象,课征税率则从2.5%-80%不等。

1930年代之后,中国统税制度虽改革多次,但其货物税概念仍持续执行。直至今天,中华民国统治的台湾仍有沿袭其制度,源其名的统一编号统一发票的货物税制度。

参考文献

  • 张朋园、沈怀玉合编,《国民政府职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卷烟统税局编,《卷烟统税史》,1985年,台北,文海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