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
王泽鉴(1938年6月2日—),台湾法学家,被普遍认为是台湾民法权威。国立台湾大学毕业,1968年获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长期任教于台大法律系,并于1994-2003年任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王泽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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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日治台湾台北州 | 1938年6月2日
国籍 | 大日本帝国(1938年-1945年) 中华民国(1945年-今) |
配偶 | 萩原保子 |
学术背景 | |
教育程度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法学组(学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 海德堡大学法学院 |
母校 | 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
论文 | (1968) |
学术工作 | |
研究机构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 |
主要领域 | 民事法 |
司法院大法官 | |
任期 1994年9月5日—2003年9月30日 | |
提名 | 李登辉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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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6岁的王泽鉴当选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会科学组院士,为1948年王宠惠、王世杰以来第三位当选院士的法学学者(中研院迁台以来首位),也是历来当选年龄最大的院士。
生平
王泽鉴出生于日治台湾台北州(今台北市)。毕业于台湾省立台北成功中学后,他就读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法学组,后进修法律研究所硕士。王泽鉴大学时与邱联恭、范光群为同班同学,邱、范两人就读司法组,并与赖浩敏、柯泽东、林永谋、黄清溪、王泰铨、李庆雄及张富美为同届同学。他接着赴海德堡大学法学院就读博士班,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在卡尔·拉伦茨指导下,他196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王泽鉴为台湾民法领域权威。曾担任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等职,并在剑桥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墨尔本大学从事过研究工作。1994年,他获时任总统李登辉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于2003年时卸任。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暨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
王泽鉴时常赴中国大陆讲学。2003年大法官任期届满后,仍多次赴中国大陆讲学。鉴于他仍具有等同现职大法官的优遇大法官身份,司法院认为他仍应受公务员兼职时数的限制,且有社会观瞻上的疑虑,因此拟不核准——这使王最后撤回其申请[1]。
著作
王泽鉴之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堪称经典,在台湾法学界有“天龙八部”之称。第一册在1975年(民国64年)初版(第一册之2009年重刷版本有ISBN码:9789579730921,封面亦标注2009年12月出版,不过其内容与1975年的版本没有不同,符合学术伦理之说法应不能说“出版”,而仅是“重刷”),第二册在1979年(民国68年)出版,第三册在1981年(民国70年)出版。第六册在1989年出版。上述论文集,收录王泽鉴于1970年代至1990年代之主要论著。
王泽鉴其他著述包括《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民法概要》、《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原理(一)》[3]、《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法》[5]、《损害赔偿》、《民法物权》等。他引进拉伦兹的“请求权基础”思考解题模式,已成为台湾民法学界之主流。王泽鉴于著作中经常表现出不拘泥于法律之技术性规定、重视价值权衡及判断之精神,经常引述“法之极,恶之极”,勉励学生勿成为仅知法条技术操作之法匠。
王泽鉴之著作均仿德国教科书之双色带状设计。封面均会标注“O年O月出版”,不过事实上多仅为重刷而内容并无改变(真实的版本有时会记载于版权页)。例如1998年出版、2006年初版11刷的《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仍在封面标注“2006年7月出版”(由于债法于1999年大修,1999年后之消费者会被误导而购买竟然是解说旧法内容之该书)。广为流传之《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已发表著作之汇编,即论文集,理论上没有改版问题,但该套书于一再重刷之际,尽管内容与数十年前完全相同,封面仍标注例如“2009年出版”。例如,1989年8月3日写出版序言之第六册,在1991年10月出“五版”(记载于版权页及封面),但实际上应该只是“第五刷”而已。在封面及版权页标记“2012年3月出版”“增订3版”的《债法原理》一书,依其“增订版序言”实际上是1999年的作品。因为随时有新的判决或修法,德国学术著作对于版次及年份之记载十分严格,教科书几乎都会在序言注明该书所记载之法律状态之时点,王泽鉴不可能不知。有批评者认为此种德国亦无之行销手法有误导消费者嫌疑。但也有拥护者认为此系误会。
轶闻
王泽鉴曾于1965及1967年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劳工法,于开场白中提到,自幼在松山五指山麓矿区长大,随父亲出入艰辛危险高致命之矿区,每每矿灾发生,矿尸整齐堆叠,令人何忍?乃见当年〈最高法院56台上2043号〉判决辗转解释,认为银行资金应优先矿工之血汗,令其生起悲伤难忘经验,爰起研究劳工法之心。(参见氏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第2册,第347至352页。ISBN 9579730938)
参考文献
引注
出处
- 《大法官释宪史料》,司法院编,1998年。
- 主妇联盟-从影响家庭环保到环保政策制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