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等法院
海南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时期海南岛的省级法院审判机构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前身是广东高等法院琼山分院。
沿革
民国初在海南设琼山商埠地方审判厅。民国4年(1915年),广东省在琼崖道筹设高等审判厅分庭,以受理不服县知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受理五百元罚金和物价千元以下及非财产权判决的控告案件。
民国10年(1921年)4月改设琼山地方审判厅。民国15年(1926年)秋实行二级二审制,改称琼山地方法院。
民国17年(1928年)1月,恢复四级三审制,改称琼崖地方法院,同时设立崖县地方法院。各县设分庭。琼崖地方法院设在府城(今琼山县府城镇)。崖县地方法院设在崖县崖城(今三亚市崖城镇)。地方法院设有院长、首席检察官、庭长、推事、检察官、书记长官、候补推检书记官、候补书记官等职官,受理所在县初级及地方第一审案件即所属初级上诉案件。当时海南设有文昌县、崖县、乐会县、万宁县、陵水县、儋县、感恩县、琼东县、定安县、澄迈县、昌江县、临高县12个分庭。各县分庭配有推事、检察官、书记官等职官,以及雇员、检验吏、承发吏、法警、庭丁、杂役等人员,受理本县初级及地方第一审案件。各县分庭均设有监狱,关押犯人。
因琼崖远离广东高等法院,交通不便,遇上高等法院受理的地方第二审及初级终审的案件,民众上诉往返困难,法院送达传票、调取案卷、提押犯人很不方便。故广东高等法院于民国18年(1929年)3月在琼崖增设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下辖地方法院2所,各县分庭12所。民国23年(1934年)改称广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各县分庭改称地方法院分院。
民国24年(1935年)12月海南增设白沙县、保亭县、乐东县3县,因未成立地方法院分院,司法事务由县长兼理,以琼山地方法院为上诉机关。同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法院组织法》开始实施,实行三级三审制,各地方分院改称地方法院。
民国26年(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海南各地法院均不能执行审判任务,审判工作暂停。各县地方法院所管辖第一审案件由县政府兼理。民国28年(1939年),广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因受战争影响暂停审判工作,所辖第二审案件由邻县政府受理。
民国31年(1942年),广东高等法院在海南设立第二巡回审判第三区,并派专员充任巡回推事,负责受理琼崖第二审案件。抗战结束后,民国35年(1946年)恢复广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第三分院驻崖县临时庭及各县地方法院。此时海南有琼山、文昌、澄迈、感恩、万宁、琼东、崖县、昌江、临高、乐会、定安、陵水、白沙、保亭、乐东等15个地方法院。
民国38年(1949年)4月,在海南岛置“海南特别行政区”,直隶行政院。6月,成立海南高等法院,负责海南15个县市的司法事务,管理海南的二审案件,并在崖县设立海南高等法院崖县分院。霍维泗代理海南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长。
参考文献
- 《海南省志·审判志》
参见
前任: 广东高等法院琼山分院 |
海南岛及其附属岛屿最高审判机关 | 继任: 广东省海南法院 (1952年改为广东省人民法院海南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