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荪
江石荪(1929年—1955年12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人,中国共产党员,台湾省农林厅检验局新竹分局主计助理员,因余育生案牵连判处死刑,1955年12月10日枪决于安坑刑场[1][2]。
江石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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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929年 中华民国 福建省福州市 |
逝世 | 1955年12月10日 | (25—26岁)
籍贯 | 福建省福州市 |
国籍 | 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党 | 中国共产党 1948年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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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江石荪,1929年生于福建省福州市,1948年时在福州时受洪金育吸收加入中共福建省委城市工作委员会,受余育生领导。余育生广东梅县人,1937年投身抗战加入青抗会,1938年与堂弟余海晏加入中国共产党,一起在生活书店工作,并在民报报社担任记者,由于报社遭到查抄离县与共党失去联系。直到1947年在福州与中共福建省委城市工作委员会取得联系后恢复组织关系,持续发展组织。余育生吸收林在寿、洪金育加入组织。1947年5月,谢孟存与陈实由林在寿介绍加入共产党,1948年2月洪金育吸收江石荪。
1948年11月江石荪来台,1949年台湾省征集民国18年次役男,江石荪将三十岁福州市民郑义茂的身份证相片换贴本人相片,以郑义茂名义向台北市古亭区公所申报户籍,换领身份证,躲避兵役征集。
1953年11月间,余海晏时服务于台南山林管理所嘉义分所股长,由于曾伪造福建清流县教育科科员等证明获得升迁,又政府宣导叛乱自首既往不咎,于是余海晏向内政部调查局自首叛乱部分罪名。调查局以其自首不诚为由拘提审讯,余海晏自新于是将余育生、谢孟存、陈实、江石荪、黎达、陈定昌、郑新忠供出。
1954年9月全案侦结审判,余海晏自新受感化教育2年,余育生判处死刑,其余人判处有期徒刑,经总统裁示后审判官遭记过处分后,谢孟存、陈实、江石荪、黎达、陈定昌、郑新忠皆以加入共党组织经政府多年宣导仍未自首判处死刑,1955年12月10日枪决于安坑刑场[2]。
纪念
2013年10月 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无名英雄广场上立有无名英雄纪念碑,为纪念来台湾在1950年代被处决“隐避战线烈士”而设立,江石荪铭刻于纪念碑上,为中共国家安全部追认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3]。
平反
2019年5月30日,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第四批平反,依据促转会第23次、第24次、第26次委员会议决议,撤销受难者徐维琛君等2006人之刑事有罪判决暨其刑,其中(43)审三字第 95 号/ (44)审复字第 11 号/ (44)审复字第 29 号,有关江石荪参加叛乱之组织/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之有罪判决暨其刑及没收之宣告正式撤销[4]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 ^ 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 余育生等案. 国家档案管理局. 1954-03-03~1967-05-08 [2022-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2).
- ^ 2.0 2.1 国防部. 鄭如霖等叛亂案. 国家档案管理局. 1954-09-03~1956-07-04 [2022-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2).
- ^ 陈辉. 中共臺灣隱蔽戰綫千余名烈士尋踪紀實. 新华澳报. 2021-04-10 [2021-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4).
-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中华民国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 2019-05-30 [2022-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