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法院
欧洲联盟法院(英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意语:Corte di Giustizia dell'Unione Europea),简称“欧盟法院”,为欧洲联盟的法院系统之总称,与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内国法院合作,确保欧盟法律在欧盟各国间能够有统一的解释和适用。欧盟法院设置于卢森堡,根据欧盟条约第19条[1],由三种法院组成:
- (欧盟)普通法院:为了减轻原欧洲共同体法院(即今日的欧洲法院(下述3.))的负担而于1989年1月1日成立,原名为“一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随着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的生效,改名为“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掌理一般案件的一审。
- 专门法庭(specialized courts):虽然欧盟条约允许设立复数的专门法庭,但目前只有一个,即欧盟公务员法庭。它是2004年设立,英文的正式名称为“Civil Service Tribunal”,掌理欧盟公务员(即:任职于欧盟官方机构的公务员;不同于会员国内的公务员)与欧盟之间纠纷的一审。
- 欧洲法院:1952年时设立,目前英文的正式名称为“Court of Justice”。为欧盟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掌理对普通法院裁判的救济案,以及解释欧盟诸条约,统一会员国内国法院对条约的解释适用(详见该条目)[2]。
历史
- 成立: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同步设立一座(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英文正式名称只有:Court of Justice。但为了辨识,通常会后缀为: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3]。
- 改名:1958年,随着另外两个欧洲共同体的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同步改名为“欧洲各共同体之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J)[4]。
- 改名:2009年12月1日,随着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再次改名为欧洲联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该条约整合了欧洲联盟中所有的司法部门,并使欧洲联盟法院成为一个统整名称。
任务
欧盟法院的任务主要有三[5]:
- 审查欧盟各机构的立法与决议(总称为:欧盟法律)是否合乎欧盟诸条约之精神。
- 确保各会员国遵守欧盟诸条约所课予之义务。
- 依内国法院之请求,解释欧盟法律。
注脚
- ^ 欧盟条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官方德文版,2010年3月30日)
- ^ Official Website: Court of Justice > Presentation > Jurisdic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Official Websit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Trea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PiCT). [2013-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4).
- ^ Official Website: The Institution > General Presenta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ith 22 langu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