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古迹是香港历史建筑评级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未成为香港法定古迹(因而不获法定保护)但急需法定保护的历史建筑。
当政府认为历史建筑需要即时的法定保护(例如拆卸或改建工程),发展局局长可在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后将有关建筑列为暂定古迹,为期12个月。除非暂定古迹并非位于私人土地,否则期限不得延展[1]。《古物及古迹条例》对法定古迹的管制均适用于暂定古迹。行政上,政府通常会利用一年期限与业主商讨可行的保育方案[2]。
除宣布历史建筑为暂定古迹外,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署长)亦有权按照《建筑物条例》第23条命令停止建筑工程。[2]
现时的暂定古迹
过去的暂定古迹
参考
- ^ 香港法例第53章 《古物及古迹条例》
- ^ 2.0 2.1 紅樓將列為暫定古蹟.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17-03-09 [2024-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01).
- ^ 香港法例第53E章 《古物及古迹(暂定古迹的宣布)(薄扶林道128号)公告》
- ^ 香港法例第53F章 《古物及古迹(暂定古迹的宣布)(司徒拔道45号)公告》
- ^ 香港法例第53G章 《古物及古迹(暂定古迹的宣布)(何东花园)公告》
- ^ 香港法例第53H章 《古物及古迹(暂定古迹的宣布)(红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