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中華民國已廢止適用之法律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侦办以及审理匪谍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中条文共计有15条并且被视为动员戡乱时期的特别法。《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于1950年6月公布,并且曾经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条文。而在通过《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后,便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负责逮捕被认为有嫌疑的人士。也因为只要被密报是匪谍后不经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审讯乃至于定罪下狱,这使得该段时期又被称作台湾白色恐怖时期。在扩充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后,政府纵容情治单位机关网罗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并加以限制,在国家公权力长期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基本言论自由或隐私权完全失去保障。尽管原本在1991年5月1日宣布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作为特别法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便应该因为丧失法源而失效。但是一直到同年5月23日时,中华民国行政院才向中华民国立法院表示该法律是由于《惩治叛乱条例》在5月22日宣布废止才丧失依据,因此立法院于隔天才通过废除《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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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已废止 | |
施行日期 | 1950年6月13日 |
修正次数 | 1 |
最新修正 | 1953年12月28日 |
废止日期 | 1991年6月3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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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历程 | |
相关资讯 | |
相关法规 | 惩治叛乱条例、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 |
参考资料
- (繁体中文)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