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仓(日语:土倉どそう/とくら/つちくら Dosoo/Tokura/Tsuchikura */?)原本是指一种由土墙形成的仓库,后来由于商人将抵押品放置于土仓内,因此取代了原本的借上日语借上 (中世),成为室町时代典当业的代名词[1][2],直到江户时代演变成质屋[3]

历史

 
左边白色建筑物为土仓

作为国衙日语国衙和寺院的仓库的土仓在奈良时代已经存在[2]。12世纪中期左右,按藤原赖长的日记《台记日语台記》记载,其书库四面都是由木板建成的墙壁,然后在上面涂上石灰,出入口则铺上蚝壳以防剥落。14世纪初成立的《春日权现验记日语春日権現験記》则指出,当时仓库的柱子已经建在其内部,土屋顶上则铺上草和木板,与现今的土藏日语土蔵结构相同[1]。直到平安时代末期至镰仓时代,商人才开始在都市内兴建土仓[2],鉴于其防火结构,因此商人以其来用作存放自己的财产和商品,贵族庶民也会将自己的宝物和文书等重要物品寄存于商人的土仓里,有时亦可以作为担保来借贷。文历元年(1234年),土仓作为典当业的代名词最早出现于《明月记》,直至延元元年或建武3年(1336年)的《建武式目》上记载为“无尽钱土仓”,自此开始普及化[2]南北朝时代简化成土仓[1]。土仓在当时已经遍布京都、奈良坂本日语坂本 (大津市)等主要都市和港埠都市,京都有335间土仓,其中280间隶属于延历寺,奈良有200间,坂本有35间[2]。由于土仓同时经营酒屋日语酒屋的情况很多,因此两者经常作为并称记录在各项文书上。当时,京都的土仓多数是延历寺和八坂神社等有力寺社的被官日语被官,直至室町幕府明德4年(1393年)以每年支付6,000贯文为条件,免除了权门日语権門对土仓不定期征收租庸调的规定。幕府通过有力的土仓负责征收土仓役日语土倉役,这些土仓及后被称为纳钱方日语納銭方[1]。除此之外,有力的土仓也会成为公方朝廷御仓日语公方御倉,管理这些皇室贵族的财产。战国时代自治市大山崎也曾经要求土仓课税[2]

业务

土仓接受以动产不动产作为抵押,然后向抵押人贷款[2]。利息方面,被称为土仓方一众的日语组织出现在永享初年(1429-1441)的文书上,明文规定每100借一个月时要缴付多少利息,称为“何文子”,按抵押品的不同种类,利息亦有所不同,介乎于五文子或六文子(每借100文,一个月便要缴付5至6文作为利息)[1]长禄3年(1459年)时,绫罗绸缎、书籍、乐器、具足日语当世具足、家具等是五文子,为期一年,盆栽、香合日语香合茶碗物、花瓶、香炉、金属制品、武具和谷物是六文子,谷物为期七个月,武具日语武具是两年,其他则是二十个月。文明年间(1469年-1487年),幕府原本想将利息降至四文子,后来在土仓的反对下才统一为五文子[4]。由于二文子以下的祠堂钱日语祠堂銭并不适用于德政令日语徳政令,因此东京大学教授桑山浩然日语桑山浩然主张土仓也并不算是高利贷[1]。然而,《日本国语大辞典日语日本国語大辞典》、《大辞林[2]、东京大学教授百濑今朝雄日语百瀬今朝雄[5]中央大学教授佐佐木银弥日语佐々木銀弥等均视土仓为高利贷[6]。如果抵押品失窃,幕府也制定了补偿条款。由于土仓役是当时幕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因此就算有因火灾等导致无法营业的情况出现,也不会轻易作出豁免,对于中止营业也有一定的限制[1]。另一方面,土仓也提供存款业务,称为合钱。合钱最早见于《满济准后日记日语満済准后日記》永享2年(1430年)四月二日条的“八幡土藏合钱”。土仓通过支付利息来吸引其他人来存款,然后再将这些存款贷款给其他有需要的人,由于支付了利息,因此合钱本身适用于德政令。实际上在文明年间(1469年-1487年),土仓便曾经以合钱适用于德政令为由,主张无需归还。长禄元年(1457年)12月5日,幕府发布了德政禁制日语徳政禁制,承认了债权,然而由于土仓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是债权人,但是在合钱的情况下属于债务者,因此出于保护土仓权益的理由,同时解除了土仓在合钱上的债务,也就是说不用将合钱归还给存款人[5]

此外,土仓也受到以德政一揆为首的土一揆所影响。日本农民历史上第一次一揆正长土一揆日语正長の土一揆(1428年),当时土仓遭到京都附近的地下人袭击,借据日语借書被烧毁的同时抵押品也被抢走[7]嘉吉元年(1441年)嘉吉德政一揆日语嘉吉の徳政一揆爆发时,土仓也被迫无条件归还抵押品[8],甚或有土仓以1,000贯文贿赂管领细川持之,希望特别得到其保护[9]。在长禄元年(1457年)爆发的土一揆,京都南部的土仓直接打开了仓库,按《经觉私要钞日语経覚》11月朔日条记载,竹田九条京中日语洛中的一揆归还了十分之一的贷款后才拿走抵押品,乡下人则直接拿走,京都内的土仓则以武力抵抗一揆[8]。这些一揆的目的都是要求幕府颁布德政令,迫使土仓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在德政令发布前便会通过私德政日语私徳政,以求达到目的[10]。然而,由于德政令颁布的话,土仓也必须归还抵押品给其主人,因此幕府也不得不免除土仓役。后来,幕府以分一钱的形式,作为德政令的适用条件要求土仓或债务人缴纳债权额的十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予幕府便可以维持或解除契约关系,称为分一德政[11],并且负责征收土仓役的纳钱方的业务转为请负日语請負制,从而稳定来自土仓役的收入[1]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桑山浩然日语桑山浩然. 土倉. 国史大辞典. 国史大辞典 (吉川弘文馆). 1989. ISBN 4-642-00510-2 (日语).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土倉. kotobank (日语). 
  3. ^ 質屋. kotobank (日语). 
  4. ^ 田端泰子日语田端泰子. 利子. 世界大百科事典. 世界大百科事典 (平凡社). 2014. ISBN 9784582034004 (日语). 
  5. ^ 5.0 5.1 百濑今朝雄日语百瀬今朝雄. 合銭. 世界大百科事典. 世界大百科事典 (平凡社). 2014. ISBN 9784582034004 (日语). 
  6. ^ 佐佐木银弥日语佐々木銀弥. 請所. 世界大百科事典. 世界大百科事典 (平凡社). 2014. ISBN 9784582034004 (日语). 
  7. ^ 村田修三日语村田修三. 土一揆. 世界大百科事典. 世界大百科事典 (平凡社). 2014. ISBN 9784582034004 (日语). 
  8. ^ 8.0 8.1 土一揆. kotobank (日语). 
  9. ^ 嘉吉の土一揆. kotobank (日语). 
  10. ^ 村田修三. 徳政一揆. 世界大百科事典. 世界大百科事典 (平凡社). 2014. ISBN 9784582034004 (日语). 
  11. ^ 桑山浩然. 分一徳政. 国史大辞典. 国史大辞典 (吉川弘文馆). 1991. ISBN 4-642-00512-9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