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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
刘敏(?—1409年),肃宁(今属河北省沧州市)人。明朝初期官员。
洪武三年(1370年),因孝廉而被推荐为中书省吏,其性情廉洁,瓷瓦器等赠与都不予接受。之后担任楚相府录事,当时中书以没官家妇女给文臣家为奴,众劝其请求补给以侍奉其母。其辞日:“侍奉母亲是我和妻子事情,与他人何关。”当时省臣事败,吏多坐诛,而刘敏则免于牵连。朱元璋因其贤德而升任其为工部侍郎,之后改为刑部侍郎。后出任徽州府同知,有政绩,后死于任上[1]。
参考文献
- ^ 《明史》(卷138):“刘敏,肃宁人。举孝廉,为中书省吏。尝暮市芦龙江,旦载于家,俾妻织席,鬻以奉母。而后,入治事。性廉介,或遗之瓷瓦器,亦不受。为楚相府录事,中书以没官女妇给文臣家,众劝其请给以事母。敏固辞曰:“事母,子妇事,何预他人。”及省臣败,吏多坐诛,敏独无所预。帝贤之,擢工部侍郎,改刑部。出为徽州府同知,有惠政,卒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