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改制

元丰改制中国北宋神宗元丰年间进行的大规模官制改革。

唐朝律令体制下,形成了以三省六部为首的精密官制体系,唐玄宗以降的社会变化,现实和理念偏离越来越大。唐朝大量设置临时官——使职。使职包括观察使节度使转运使等。使职让律令之外的官员掌握实权。唐朝灭亡,五代十国倾向更加严重。宋朝成立统一中国,并没有大规模改变混乱官制。北宋中期,宋神宗即位,任用王安石进行熙宁变法充实财政、军事。王安石退任后,元丰三年(1080年)着手官制改革,1年8个月完成。北宋官制根据《唐六典》,使唐风三省六部体制在形式上复活。又按照当时时代特征进行修正,对其后南宋金朝元朝明朝清朝官制影响巨大。宰相制度延续到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六部等制度沿用到清朝末年。

具体内容

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辞任宰相,翌年引退。元丰改制基本按照王安石的路线,但不同的是由宋神宗主导。

元丰改制内容首先是解体三司。三司(户部、度支、盐铁)为管理财政的巨大官厅。王安石新法实施,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在新法第一段阶集中新进官僚。同时三司解体,三司权限移交司农寺太府寺军器监将作监大理寺刑部工部,三司权限限制于经济事务。元丰时经济权限交到户部,三司完全消灭。

第二是移管人事权。改革以前人事权被审官院流内铨三班院枢密院四者分割,分别管理京朝官(中高级文官)、选人(下级文官)、三班使臣(下级武官)、大使臣已上内臣(中高级武官)的人事安排。熙宁三年(1070年),审官院分割为审官东院、审官西院,枢密院人事权归属审官西院。分割的人事权在元丰时全部归属吏部,原人事四部署改为吏部属下四选司:审官东院改尚书左选、审官西院改尚书右选、流内铨改侍郎左选、三班院改侍郎右选。上级文武官人事权交到中书手中,枢密院还保有一些武官的人事权。

第三是宰相职务变更。元丰改制在外形上根据唐制恢复三省六部,三省长官(中书令尚书令门下侍中)空位,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尚书右仆射中书侍郎宰相执政官(副宰相)则由尚书丞(左右各1人)和不兼任尚书仆射的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各1人)担任,自此双相四执政成为定制,宰执之任不复为员数不定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

第四是寄禄官一本化以及职事本官职权的恢复。宋代初期沿袭五代习惯,职事本官只是有名无实表明待遇的虚衔,而原本表示待遇的文武散官则形同虚设。元丰改制后,旧制文职本官按唐制散官名号进行更名,成为寄禄官,取代了唐朝散官九品二十九阶制,形成文官寄禄官九品二十四阶的格局,而原本的文武二十九阶散官则成为藩国羁縻官专用的官衔[注 1]。改制前,寄禄官根据科举成绩等因素,四阶或五阶寄禄官并立于一品秩,比如九品制从五品的寄禄官,元丰前分别担任光禄卿卫尉卿少府监司农卿太常少卿等,这些官职不理本衙实务,实际出任的官职为差遣,其中,有科举出身者授太常少卿,无出身者授光禄卿。而改制后,从五品官员,不论其出身成绩如何,寄禄官就是中散大夫,而原本的光禄卿、太常少卿等本官,则与对应的旧差遣(如“判光禄寺事”、“同判太常礼院”)进行统合,基本恢复了《唐六典》所规定的职权。这项改革在宋徽宗政和年间进一步推展到武官和技术官,形成五品五十二阶武阶[注 2]和四品二十二阶技术官[注 3]

唐律令没有的枢密院是否废除也进行了讨论,最后得以保留。但是人事权被中书夺走,权限缩小。

神宗后,司马光为宰相,元丰改制基本方针继承。将御史台谏官言官台谏)权限强化,继承本来属于门下省的职务。为了回避频繁发生的宰相执政和言官之间的冲突,由宰相来强化人事权。

宋钦宗时,余应求上疏,言:“天下钱粮,祖宗时尽緫之三司使。自改官制以来,钱榖散漫,不尽属戸部久矣。近世中人緫领名色尤不一。欲乞令天下钱粮尽归戸部”。[1]据此,神宗元丰五年的官制改革,破坏了政府的财政制度,原先三司使掌管的事务,并未全归户部;徽宗时甚至命宦官掌管各样上贡,于是财政制度大坏。

注释

  1. ^ 中国武官则保持原本的武选-军职序列,未作变更。
  2. ^ 宋制,武阶最高只到正五品内客省使(政和时易为通侍大夫),进一步升迁的话是加刺史团练使等遥郡牧守官,再进一步则是去武阶改为正任牧守官,最高为正二品正任节度使徽宗时曾短暂设立从一品太尉作为武阶之首。
  3. ^ 宋初,伎术官最高为正七品军器库使(政和易为成全大夫),政和后在其上加从六品三阶。

参考文献

  1. ^ 《历代名臣奏议》,卷四十五,四库全书文渊阁本,页二十四,余应求上疏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