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国籍法

丹麦国籍法受《丹麦王国宪法》(1953年)和《丹麦国籍统一法》(2003年,2004年修订) 管辖。可以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获得丹麦国籍:[1]

  • 如果孩子出生于2014年7月1日或之后,无论出生地如何,如果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是丹麦公民,则在出生时自动计算。[2]
  • 如果一个人被领养且未满12岁,则到12岁后自动转为丹麦国籍
  • 通过另一个北欧国家的国民申报
  • 通过归化
丹麦公民法
Indfødsretsloven
丹麦议会
与丹麦公民身份有关的法案
制定机关丹麦王国政府
现状:已施行

国籍丧失

  • 如果一个人出生时获得丹麦国籍,但不是在丹麦王国出生,则自动在22岁时丧失国籍,除非:[3]
    • 这将使此人成为无国籍人士
    • 此人在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7年
    • 该人在Det Centrale Personregister上登记后连续在丹麦逗留3个月
    • 在表明与丹麦有某种联系的情况下访问丹麦的总时间约为1年,并且该人具有丹麦语的工作知识
    • 对因失去丹麦国籍而失去欧盟公民身份欧盟法律相关影响的单独审查超过了取消丹麦国籍的原因
  • 如果某人通过欺诈行为(例如假结婚)获得丹麦国籍,则根据法院命令剥夺
  • 如果一个人被判违反丹麦刑法第12和13部分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则根据法院命令剥夺,除非这会使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 通过自愿向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长申请(已经或希望成为外国国民的人可以通过此类申请解除其丹麦国籍)

国籍获得

  • 如果一个人嫁给了在国外“为丹麦利益”工作的丹麦人,那么离开丹麦王国的这段时间可以算作在丹麦王国的居住时间。

根据丹麦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有3,267名居住在丹麦的外国人将其外国公民身份更换为丹麦公民身份。2012年入籍的所有外国人中,共有71.4%来自非西方世界。2012 年,所有新丹麦公民中有一半授予了来自伊拉克阿富汗土耳其索马里伊朗的人。[4]

  • 一个人必须在丹麦王国拥有永久居留权身份才能成为公民。

双重国籍

2011年10月,新当选的中左翼联合政府表示有意允许双重国籍[5]

2014年12月18日,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允许丹麦公民在不丧失丹麦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成为外国公民,并允许外国公民在不放弃其先前公民身份的情况下获得丹麦公民身份。该法案中的一项规定还允许因接受另一个人而失去公民身份的前丹麦国民重新获得丹麦公民身份。该规定于2020年到期。另一项持续到2017年的单独规定则允许当前获得丹麦公民身份的申请人在放弃其先前公民身份的条件下获得批准,以便在成为丹麦公民时保留其先前国籍。该法于2015年9月1日生效。

任何拥有丹麦(或其他)公民身份的人可能会被他们也是其公民的国家要求放弃他们的其他(丹麦)公民身份,尽管这不能在有关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外强制执行。例如日本不允许多重国籍,而阿根廷则没有限制。

参考来源

  1. ^ 丹麥國籍法的公佈. [2023-04-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2). 
  2. ^ 自動獲得丹麥公民身份. Justitsministeriet (Danish Ministry of Justice). [6 Febr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7 February 2015). 
  3. ^ 在國外出生的丹麥國民. storbritannien.um.dk. [2023-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0) (英语). 
  4. ^ 存档副本. [2023-04-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6). 
  5. ^ Bramsen, C.B. Danskere i udlandet har også rettigheder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1-10-18. (in Danish). Politiken.dk. Retrieved 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