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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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制度起源参考自欧洲现代的警察制度,于晚清开始取代传统衙役制度。由于1949年后台海两岸的分裂,而形成两个制度不同的警察体系。

历史

古代

古代警政合一,警不分。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统一的机关,而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共同行使。

近代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创设的构想来自末重臣刘坤一张之洞,他们曾联名上疏:“警察若设,则差役之害,可以永远革除。此尤为更治之根基,除莠安良之长策。”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九(1898年7月27日),湖南保卫局正式开办,机构完全仿照西方日本警察机关。同年八月(9月)慈禧发动戊戌政变废止变法,贬杀参与及实行变法的帝党分子,积极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抚陈宝箴一行四十多人全被革职。湖南保卫局亦在成立三个月后的10月31日被裁撤,并被迫更名为保甲局。可是,湖南保卫局仍首开了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中国直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之时才正式设置警察。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清廷见其颇有成效,又查列强在汉口等地租界均设巡捕房,置任印度人越南人巡捕治安良好。于是模仿联军之制,于善后协巡营,后更名巡警总厅(或工巡总局),直属皇帝,下设事务大臣一人专门负责,同时又下设工巡总监和副监各一人,辅助局务。总局内分为工程和巡捕二局,各设局长分管。每局之下,各有警巡、队长、巡长及巡捕若干人,负责管理警察事务和工程事务。因此,工巡总局实际上是管理市政、司法和警察的混合机构。同时,袁世凯直隶保定巡警分局,以巡警一职取代以前的保甲团练捕快,正式建立专职的警察队伍。袁世凯刚担任直隶总督期间,积极推行朝廷新政,内容包括:增练常备军、预备立宪、创办巡警、正饬吏治、改良司法、提倡实业和广兴教育等等。在创办巡警时,参照西方国家做法拟定章程,初步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巡警制度。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谕令各省裁汰绿营,改练巡警营。1902年,袁世凯在天津创办巡警,为中国首次出现现代化警察制度的机构模型。由于袁世凯在天津创办巡警成效显著,清廷号召各地效仿,于是各地纷纷自办警政。张之洞1902年在湖北设立的武昌警察总局,是中国第一个以‘警察’命名的机构。然而,由于清政府并无明确的指导计划和方案,以致京师至各地虽积极尝试摸索,但警政建设却长期未上轨道。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正式创设巡警部,统帅全国警政。次年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另于其下设立警政司,接掌原巡警部职责。

光绪三十三年(1907)又于各增设巡警道,为省级警政最高长官,以警务公所为省级最高警政机构,负责全省的警政。至此,清末中央和省两级警政体系初步建成。

预备立宪将警务列为分年应办新政之一,勒令全国督抚定期实施,计自辛丑以至宣统逊国,十年之间,警察机关、警察学校巡警教练所等在全国各大城市纷纷成立。

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在京师成立警务学堂,聘请日本教官执掌教务,按照日本模式开展警察教学训练,此为中国警察学校之发端。光绪二十八年(1902),直隶总督袁世凯在保定创办警务学堂,在天津设立巡警学堂,1903年将保定警务学堂迁至天津,成立北洋巡警学堂,此为中国独立创办警察教育之始。光绪三十二年(1906),京师高等巡警学堂成立,培养高级警务人才,揭开中国高等警察教育的序幕。

“派出所”这个机构也是在清末出现的。1909年,清政府下令在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的分厅各区署下设立派出所。

中华民国

 
于灾害防救演习中的中华民国特种警察

辛亥革命后,1912年1月3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在这段时间,中国不但进一步完备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警察网,使之更趋严密,而且逐步完善了警察的内部管理体制以及社会管理职能。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下设内务部,为中央政府最高内务行政机关,总揽全国政务,部内设民治、职方、警政、土木、礼俗和卫生等六司,其中警政司掌理警察等事项。在首都南京,前清的江宁巡警路工总局仍被作为警察机关。而前清江南巡警学堂则被改为警务学校,由内务部直接管辖,俾为中央和省区警察机关培养警务人才。在地方政府中,原清政府的省级警察机构巡警道改名军事巡警总厅

1912年3月,民国政府徙置北京,北洋政府有鉴于此,对全国警政进行整顿,以实现警权集中、警制划一。在警政体制上,内务部下设警政司,作为全国警政管理最高机关;各省设立警务处,作为省级警政管理最高机关;京师设立警察厅,直隶于内务部。各地以京师为标准,在省会和重要商埠成立警察厅,在次要商埠设立警察局。在警力比较薄弱的农村,则借助保甲等组织管理乡村治安。在警政法制建设方面,从1912年至1915年,北洋政府相继颁行了一系列法规章程,有效提高了警政建设制度化和警务执法规范化程度。随着警察对社会服务面的不断扩大,司法警察、卫生警察、消防警察、铁路警察、矿业警察、水上警察等专业警察队伍,或应时而生,或在旧有基础上得到改良。

1917年,直隶于内务部的警官高等学校成立,以培养高级警务人才为宗旨。各省会城市设置警察传习所,对基层警官开展培训。县市则有巡警教练所,以短期培训班形式,对新招募的警员和普通在职巡警进行基本技能训练。

1922年2月,广州市长孙科按照美国模式改革市政,广州市政厅成立,广东省会警察厅改为广州市公安局。中国首次出现“公安局”这个称呼,并随北伐战争胜利步伐逐步向北传播。1927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通令全国各级警察局一律改称公安局。

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是警政主要机关,下设警政司,具体执行警政管理。由于国民政府中央职能部门权限配置的局限,警政司实际上未能充分发挥其全国警察行政中心的功能。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改原江苏省会警察厅为南京警察厅,嗣后相继更名为南京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特别市公安局、南京特别市市政府公安局。1929年11月首都警察厅成立,直辖于国民政府内政部。除南京以外,其余行政院直辖市均设立特别市公安局,各省会城市设立省会公安局,省辖市、县分别设立市、县公安局。九一八事变后,黄显声所领导的沈阳警察成为中国东北地区少数能打击日本军的武装力量之一,在缴械之后大多被杀。1937年1月,各级公安局统一更名为警察局。

1936年9月,浙江警官学校与在北平的警官高等学校合并成立中央警官学校,成为培养警政人才的最高学府。除南京本部以外,中央警官学校在西安、广州、迪化、重庆、北平、沈阳等地设有六个分校。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共在解放区开始建立公安机关。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中共在延安正式成立公安局,称为延安市公安局,1938年5月建立了由卅五人所组成的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还成立了一所派出所

1945年8月日本投降中国抗日战争结束,1946年8月15日将内政部警政司扩大编制,改组为内政部警察总署。至1949年四月,中华民国政府南迁广州,厉行中央政府机构紧缩,又将内政部警察总署缩编为内政部警政司,尔后中华民国政府在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失败,丧失中国大陆的统治权,中央政府各机关撤往台湾;至1972年开始恢复编制为内政部警政署,并与台湾省警务处合署办公,至1995年3月内政部警政署与台湾省警务处分隶办公。1999年7月1日实施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后,原台湾省政府警政厅人员及业务全数由内政部警政署承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名佩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臂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职业警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简称人民警察民警。其中细分为由公安部管理及领导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由国家安全部管理及领导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由司法部管理及领导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及领导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理及领导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1949年7月8日和2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周恩来两次主持中共中央汇报会议,讨论情报公安两个部门的机构设置问题,决定由原中共中央社会部部长李克农协助罗瑞卿组建公安部,首先以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全体人员加上中共中央社会部的部分人员,作为组建公安部的基础。同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任命原华北局社会部部长杨奇清为公安部副部长,协助罗瑞卿工作。为统一警察的名称,同时为去除“警察”一词在人民心目中的不良观感,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示各种警察一律通称为“人民警察”。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