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澳門華榕大廈縱火案
澳門華榕大廈縱火案發生於2004年10月12日凌晨,為一宗造成1死3傷的家庭倫常慘劇,也是繼澳門永亨總行(現稱華僑銀行中心)大火後另一宗消防失誤事故。
日期 | 200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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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凌晨4時許(UTC+8) |
地点 | 澳門 |
起因 | 縱火 |
死亡 | 1人 |
受伤 | 3人 |
案中的男戶主在賭場輸掉約600萬澳門元後返回位於葡京酒店對面的華榕大廈寓所,後與妻子發生爭執,接着更用菜刀斬死其妻子,並將寓所的大門反鎖,在住所內縱火燒屋,企圖將同屋親戚一併燒死。其後消防隊到場救援,但期間雲梯車發生故障,以致屋內其中兩名男女需利用床單爬窗逃生。最後消防員破門入屋,連同在場警員把兇徒制服,並救出屋內所有人。
事後司警在房間發現一具燒焦女屍,並證實是被斬死的女戶主。而案中的男戶主亦被司警拘捕,他最終在2005年9月27日被法院判處29年徒刑(其後經上訴改判24年徒刑)。
案發經過
事發前
早在事發之前的一天(10月11日),大廈發生懷疑有單位泄漏石油氣的事件,有住戶到管理處投訴,但大廈管理員以「處理事件會令其撰寫麻煩報告」為由不予受理,引致其住戶不滿,於是直接報警而驚動消防隊到場,到場後並未發現有任何異樣,但發現大廈的大部份消防設備已被移走,遂通知管理員轉達管理公司,要求管理公司跟進事件。最終大廈管理員得對事件撰寫「麻煩報告」。[參 1]
而案中的湖南長沙籍犯人陳堅在當晚到賭場「搏殺」,結果輸掉約澳門幣六百萬元。
殺妻放火
2004年10月12日凌晨4時許,陳堅返回華榕大廈7樓的寓所,入屋後顯得精神失常,與其妻子黃淑君發生口角。在爭執中,陳把妻子推入睡房內,以菜刀亂斬其妻子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其妻子身中20多刀後不支倒地死亡。期間驚動了同居的親人,而陳手持菜刀逼他們返回自己房間,並不許報警,表示會放石油氣引起爆炸而同歸於盡。
隨後陳堅在女死者倒臥的睡房內淋上易燃液體,並點火焚燒,又用大量報紙在廚房內縱火,並將一個石油氣罐放置於點燃的報紙堆上,企圖製造爆炸。其後火勢迅速蔓延,濃煙從女戶主的睡房露台噴出,湧向大廈高層其他單位。
誤報案發地點
期間在房內的泰籍女傭以手提電話報警求助,稱發生血案。但由於傭工對現場所在位置並不熟悉,報警時把事發現場殷皇子大馬路說成是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並指是在一間火鍋店附近的大廈。結果使警員在火船頭街與十六浦一帶尋找事發地點,但未有發現。[註 1]
及後警方再收到第二次的報案電話,並根據報案內容到殷皇子大馬路與約翰四世大馬路一帶調查。約20分鐘後,終於確定位置是在殷皇子大馬路華榕大廈7樓。
入屋救人
隨後多名治安警察局警員、司警探員和消防員先後抵達現場,協助疏散現場上面多個住戶,並持盾牌上樓與陳堅對峙。陳堅在單位內拒絕開門,並稱已經放火;陳堅稍後在露台向殷皇子大馬路投擲多張港幣1000圓鈔票。現場隨後更傳出燒焦氣味,消防員即時到場爆門,把鐵閘爆開和把木門破洞後,發現陳堅在單位客廳揮舞菜刀,並利用矮櫃頂住木門,阻止消防員入屋。20分鐘後,消防員成功爆開木門,由於當時單位內滿佈濃煙,期間女傭手抱陳堅的8歲養女,連同女戶主胞妹首先從木門逃出單位,而陳堅在濃煙掩護下企圖逃離現場,但被在場消防員及司警探員當場制服。
期間現場火勢非常猛烈,女死者房間由濃煙燒出明火,而女死者胞弟及其朋友當時正在起火房間隔壁的客房內。消防隊在大廈外架設雲梯車準備救援,但雲梯車卻發生故障,屋內兩人情急之下利用床單綑綁於窗框上,由7樓爬出大廈外牆,再沿牆外冷氣機及喉管跳落4樓平台,僅手部受輕傷。而在場圍觀的遊客和賭客亦有見及此向在場消防員喝倒采。
隨後消防局派出煙帽隊進入現場單位灌救。由於在場雲梯車失靈,消防員不能即時由外牆接近起火單位,其後消防局再派出另一輛雲梯車到場。火勢在消防員破門入內後10分鐘受到控制。而案發時有9名住客往天台逃生。
調查
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早上分別派員到場調查。現場單位被嚴重焚燬,消防員在一間睡房內發現一具燒焦屍體。死者被燒至難以辨認,但初步證實為單位女戶主黃淑君,警方在她的身上發現超過20處明顯刀傷。其遺體被送往山頂醫院殮房,剖驗後再進一步確定死因及身份。
治安警事後亦帶同陳堅返回現場重組案情,並搜集證物,調查逾5個小時後離開。而陳堅被警方落案控以謀殺及縱火等至少兩項罪名,並即時被送往檢察院審理。
對事件的批評
案件惹來坊間強烈批評,指救人過程中雲梯竟然出現故障,使被困人士需自行從窗戶跳下逃生。而澳門消防局於同日早上召開記者會對事件向公眾交待,但發言人表示是因為當時樓底的街燈[註 2]和當鋪霓虹燈箱發出的光線,使消防員不能看清火警現場的實際位置,才導致救人和救火上的困難,而有關故障的雲梯車正在維修。消防局發表的如此解釋,被普遍認為消防局是在推卸責任[參 3]。
判刑
最後陳堅被控以1項殺妻、5項企圖謀殺、1項放火燒屋及4項脅迫的罪名而遭到起訴。2005年9月27日,法院裁定陳堅全部罪名成立,合計判監57年,但由於澳門法律規定最高刑期只有30年,因此判處陳堅監禁29年(其後經上訴改判監禁24年),另賠償死者家屬澳門幣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