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

(重定向自表列部落

表列种姓(或稱在册种姓;贱民;不可接触者;达利特;Scheduled Castes;SCs)[1]表列部落(或稱在册部落;原始部落;野蛮部落(wild tribe);山民部落(hill tribe);Scheduled Tribes;STs)是印度因历史與宗教原因形成、处于印度主流社会之外、印度宪法规定的两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总称,政府依法須給予其相對的保護政策。表列种姓以種姓制度裡最底层的达利特(舊稱賤民)階层為主体,表列部落則由印度境內的多個少數民族構成。英国人统治印度次大陆时期,称之为“受压迫阶级”。2001年印度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印度人口为10億2873万,表列种姓为1億6663万,比例为16.2%;表列部落为8432万,比例为8.2%,這两类人合计占印度全国总人口的24.4%。[2]2022年外媒的評估指出,在印度14億總人口當中,表列種姓已達2億3000萬人,表列部落則有1億2000萬人。[3] 1950年的印度宪法(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Castes] Order, 1950 及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 Order, 1950)将此两类群体(印度全国有25个邦 1,108个贱民种姓[4]及22个邦744个部落[5] )专门列表,在议员选举为其保留席位,这些种姓和部落因此获得了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名称。此两类群体再加上印度的其他落后阶层(Other Backward Class)群体,合計佔印度总人口中達60%的比例,皆划入印度的保护人群(reservation in India)。经过印度的宪法之父、出身贱民阿姆倍伽尔博士的不懈努力,保护区政策成为印度宪法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的倡导和推动下,“表列种姓”从此成为以前被稱為“贱民”或“不可接触者”之族群的中立名称,並以“达利特”(意为被践踏者)成为其统一的自称,亦即是如今表列种姓的自称。此外,圣雄甘地曾将他们称为「上帝的孩子」(哈里扬,Harijan),这一名称如今偶尔还能从其他社群人口中或笔下见到。

2011年印度人口普查中各邦表列部落的百分比

历史

 
印度奥里萨邦的库蒂亚-孔德人原住民妇女

从1850年起,此两类人群被英印殖民政府笼统地称为“被压迫阶层”或 Adivasis (阿迪瓦西;原住民)。1935年英国通过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35)给予印度省更大的自治权,并将此前被英国人称为“被压迫阶级”的贱民、处于印度教主流社会之外的部落及其他落后阶层群体专门列表,在议员选举中为他们保留席位,从1937年开始正式实施。[6]这是表列种姓这一名称的首次提出。[7]印度独立后,1950年的印度宪法延续了这一保留原则。1950年8月10日,依据宪法第341条“表列种姓指经过印度总统公告确认的种姓、种族和部族”、第342条“表列部落指经过印度总统公告确认的部落或部落群”等条款的规定,印度政府颁布表列种姓宪法法(The Constitution[Seheduled Caste]Order,1950[8])及表列部落宪法法(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Order, 1950[9]),公布了印度历史上首批具有法律效力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名单(根据需要,以后可以继续修改),共1109个(包括对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同一群体的累计),分布在24个邦(地区),有212个部落为表列部落,分布在14个邦。

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宪法法的构架

印度宪法提供了一个三管齐下的策略[10] ,以提高表列种姓、表列部落的地位:

  • 保护性的安排:通过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平等,对侵犯表列种姓、表列部落行为实施惩罚,以消除长期存在的不平等的习惯做法等等。此类法律包括1955年颁布的“不可接触者行为法,1955”、1989年颁布的 “表列种姓、表列部落(防止暴行)法,1989”、1993年颁布的“禁止雇佣手工掏粪者及建设水冲式厕所法,1993”,等。
  • 扶持行动:为此两类群体在工作分配、高等教育等方面采取积极(优惠)措施,以加速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与主流社会的融合。 扶持行动即俗称的“保护(reservation)”。
  • 发展:提供资源和利益以弥合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与其他社群的社会经济差距。

全国委员会

为保障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宪法法以及各种法律有效实施,宪法规定,根据宪法第338条和338A条成立了两个法定委员会: 全国表列种姓委员会[11] 和全国表列部落委员会 。[12] 。这两个委员会的主席都是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

分布

根据印度全国抽样调查组织 (NSSO)第61轮调查,几乎十分之九的印度佛教徒属于表列种姓,有三分之一的基督徒属于表列部落。 然而相当大比重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还是印度教徒 。 见下表:

宗教信仰 表列种姓 表列部落
佛教 89.50% 7.40%
基督教 9.00% 32.80%
锡克教 17.0% 0.90%
印度教 22.20% 9.10%
冈德人 100%
耆那教 2.60%
伊斯兰教 0.80% 0.50%

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名人

参见

参考资料

  1. ^ Scheduled Caste Welfare - List of Scheduled Castes. Ministry of Social Justice and Empowerment. [16 August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9月13日). 
  2. ^ Census of India - India at a Glance : Scheduled Castes & Scheduled Tribes Population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存档副本. [2023-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8). 
  4. ^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Castes) Order, 1950, as amended.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19). 
  5. ^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 Order, 1950, as amended.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0). 
  6. ^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Act of 1935 (PDF).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2-10). 
  7. ^ Scheduled Communities: A social Development profile of SC/ST's (Bihar, Jharkhand & W.B) (PDF).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20). 
  8. ^ 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CASTES) ORDER, 1958]1.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19). 
  9. ^ 1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0). 
  10. ^ 存档副本 (PDF). [2008-02-0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7-05-08). 
  11. ^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Schedule Castes.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8-31). 
  12. ^ THE CONSTITUTION (EIGHTY-NINTH AMENDMENT) ACT, 2003.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15).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