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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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之(344年—386年),子敬琅邪郡临沂县(今山东省临沂市),王羲之第七子。官至中书令,为与族弟王珉区分,人称王大令。与其父并称为“二王”。逸事多見於《世說新語》與《晉書·王羲之傳》中。

王献之
王献之休郗道茂续娶新安公主图,唐寅绘,现藏于沃尔特斯艺术博物馆英语Walters Art Museum
性别
出生344年
东晋 今江西省
逝世386年
东晋
国籍东晋
别名王子敬、王大令
职业文學家
活跃时期4世纪
配偶郗道茂
新安公主司馬道福
桃叶
亲属王羲之
郗璿
六兄弟
女儿 王神愛
嗣子 王靜之
学历
  • 家學
经历
  • 州主簿、秘书郎、秘书丞
    长史、吴兴太守
    中书令

生平

從小王獻之自幼聰明好學,在書法上專攻草書隸書,亦擅長繪畫。他自小隨父練習書法,胸有大志,後期兼取張芝,別為一體。他以行書草書聞名,而楷書隸書亦深厚功底。由於其作品並未受唐太宗之賞識,使得他的作品未如其父之作大量留存。

家族

 
今日桃叶渡

王羲之第七子。与其父并称为“二王”。

据《晋书》记载,王献之卒后,无子,以五兄王徽之子王静之(或曰靖之)为嗣,晉時官至义兴太守,至劉宋時,官至司徒左長史。[1]

軼事

王獻之七八歲時始學書法,師承父親。有一次,王羲之看獻之正聚精會神地練習書法,便悄悄走到背後,突然伸手去抽王獻之手中的毛筆,獻之握筆很牢,沒被抽掉。王羲之誇讚他:「此兒後當复有大名。」[2]

有一次,桓温讓獻之在扇子上寫字,獻之揮筆便寫,突然筆落扇上,把字污染了,王獻之畫小牛掩於扇面。[3]

一日,王獻之和戴安道一起喝酒,安道請求王為其寫文,子敬振臂高呼自己的文采雖不及古人,但也要一起將這潔白的牆壁填滿。[4]

王氏兄弟起初很難分出優劣,只有謝安在接待他和兄長王徽之王操之的一次拜訪之後說:「小者佳」,即指當中的幼弟獻之。後來一次失火,兄弟二人在屋中,王徽之顛三倒四,魂飛魄散;王獻之收拾物品,從容而出,于是人知安言不虛。

紹興鵝池碑,相傳其“鵝”字系王羲之一筆而就,“池”字由王獻之從容續成。

王獻之與青梅竹馬的表姊郗道茂成婚,極為恩愛。郗愔忠于王室,其子郗超卻與桓温密謀造反,故郗超死後郗氏衰敗。王獻之兄弟明顯表示出對郗愔一族的輕視。

晉簡文帝想拉攏王氏排擠名重一時的大臣謝安,盯上王獻之要把新寡的新安公主相嫁,新安公主也非常愛慕王獻之願以身相許;但王獻之不願與郗道茂離婚,竟自焚雙足致殘以避免賜婚,不料新安公主完全不在意獻之殘廢仍執意要嫁,王獻之最終還是與郗道茂離婚改娶公主,自殘舉動也導致王獻之雙足終身傷殘。生有一女,即晉安帝皇后王神愛

臨終時,家人請道士作法,問有何遺言。獻之答:「沒什麼要交代的,唯難忘與郗道茂離婚之憾事」。[5]

王獻之送侍姬桃叶、桃根的故事導致今日有桃葉渡地名。「紅楼夢」借薛寶琴之懐古對其進行了舖叙。

作品流傳

王献之是魏晋书家群体中的一位巨子。父亲王羲之的悉心传授和指导,使他奠定了坚实的笔法基础。由于他是名家中晚出的一位,客观上为他提供了博采众家之长、兼善诸体之美的机遇,赢得了与王羲之并列的艺术地位和声望。

王献之的遗墨保存很少,数量远远没有王羲之那么丰富。因太宗贬献之而不购求其书作,内府的王献之书迹“仅有存焉”。宋初的书法,并举“二王”,宋太宗赵光义留意翰墨,购募古先帝王名臣墨迹,命侍书王著摹刻十卷,这就是著名的《淳化阁帖》。“凡大臣登二府,皆以赐焉。”帖中有一半是“二王”的作品。单著录王献之书帖的有七十三件,经后人考证为伪作或他人所书者达二十余件,北宋宣和年间,宋徽宗雅好王献之书法,《宣和书谱》所收的王献之书迹增至八十余件。但这些墨迹本绝大多数没有保存下来,仅存的墨迹本,不逾七件,而且都是摹本。好在历代刻帖还保留着一些真迹刻本。

代表作

  • 行书
    • 鸭头丸帖(絹本行草书,唐摹本,藏於上海博物館
    • 东山松帖(纸本行草书,摹本)
    • 廿九日帖(双勾摹拓,硬黄纸本。行楷书)
    • 鹅群帖(临本行草书。刻入《淳化阁帖》)
    • 淳化阁帖(拓本,卷九、卷十為王獻之畫,二卷計七十三帖)
  • 楷书
    • 洛神赋十三行(又稱:玉版十三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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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書·卷080》,出自房玄齡晉書

参考资料

  1. ^ 《南史‧王悅之傳》:「王悅之字少明,晉右軍將軍羲之曾孫也。祖獻之,中書令。父靖之,司徒左長史。」
  2. ^ 晋书·列传第五十》:“七八歲時學書,羲之密从后掣其笔不得,叹曰:‘此兒后当复有大名。’”
  3. ^ 《晋书·列传第五十》:“桓温尝使书扇,笔误落,因画作乌驳牸牛,甚妙。”
  4. ^ 《白氏六帖》唐.白居易撰:“王子敬過戴安道,飲酣,安道求子敬文,子敬攘臂大言曰:‘我辭翰雖不如古人,與君壹掃素壁。’今山陰草堂碑是也。”
  5. ^ 《晋书·列传第五十》:“獻之遇疾,家人為上章,道家法應首過,問其有何得失。對曰:「不覺餘事,惟憶與郗家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