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刺史,中国古代職官名,本為御史的一種,始于汉代,东汉末年三国时期又有州牧一职与之类似。其等级和职权范围随朝代不同而多有变迁,但经常是各地方重要官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為「御史」之意。
西汉
汉文帝时又以御史多失职,下令丞相派员出刺各郡国,以巡按地方,号称“刺御史”,简称“刺史”,但非专职。
汉武帝将全国地方划分为13个监察区,是为冀、兖、豫、青、徐、幽、并、凉、荆、扬、益、朔方、交趾共13州(京畿附近7郡为司隶校尉部作为一个单独的监察区)。每州派遣一名刺史,每年8月巡行所在的州,监察地方官员和地主豪強,年末至京师向御史中丞禀报[2]。此时的刺史为监察官,秩六百石,较郡守的秩比二千石为低。而此时的州也仅是监察区,并不是地方行政区,而且刺史也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3]
漢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汉哀帝初,改归旧制,不久复称为州牧。
王莽时期将十三州改为九州,刺史改称州牧,职权有所扩大。王莽執政晚年,地方多暴動,地皇元年二月,“莽见四方盗贼多,复欲压之,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
东漢:軍事行政權兼具(漸演化為全權州長官)
东汉初年,匈奴南侵,省朔方刺史部入并州。同时,加重刺史职权,如岁终刺史本人不必到京师奏事,可由属下替代,因此刺史在地方有了固定的治所;职权不限於监察,还有黜陟之权,以及兵权,可帶兵镇压叛乱[4][5][6],有時朝廷會派遣使者監督刺史領兵作戰[7],刺史逐步成为郡守的上司。但毕竟刺史治官不治民,不参与地方行政,所以州仍属於监察区,不算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四方多事。朝廷为有效镇压黄巾军,遂接受刘焉的建议提升部分刺史称为州牧,同时赋予民政和军政权力。刺史、州牧遂集民政、军政、监察大权於一身,可全力镇压黄巾军,史称“州牧出镇”,州牧一職甚至可以世襲,而非由朝廷決定繼任之人,州也由监察区逐渐变成了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由郡县二级制度变成州郡县三级制。而董卓專權,使各地握有兵權的刺史、太守紛紛起兵造反。这一时期的軍閥如曹操、刘备、孙权、袁绍、袁术、陶谦、刘焉、刘表等都曾先后担任州牧。
魏晋南北朝:軍事行政權兼具
隋唐:职任渐轻
隋炀帝、唐玄宗都曾经废州改郡[8],不久仍其旧[9]。武則天天授二年(691年)劉知幾上疏:“臣望自今已後,刺史非三歲已上,不可遷官[10]。”天寶十一載有詔曰:「今後刺史犯贓,宜加常式一等[11]。」
唐朝時刺史狄仁杰和李德裕、韦景骏治民森嚴,多禁毁各地淫祠[12],又如韦正贯任岭南节度使時,“南方风俗右鬼,正贯毁淫祠,教民毋妄祈。”于頔任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淫祀废生业,神宇皆撤去,唯吴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王湛任冀州刺史:“冀州境内,旧多淫祀,褰帷按部,申明法禁。”此時刺史尚有權力。
宋代以後:虛銜、雅稱
民國
民國5年(1916年)貴州省撤銷各道道尹,改設東、西、中3路刺史[13]。
参见
参考文献
- ^ 《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
- ^ 《漢書》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顏师古曰:“《漢儀》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
- ^ 书名: 《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 作者: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编 当前第:142页
- ^ 《后汉书·安帝纪》:是岁,永昌、益州蜀郡夷叛,与越雟夷杀长吏,燔城邑,益州刺史张乔讨破降之......建光元年春正月,幽州刺史冯焕率二郡太守讨高句骊、秽貊。
- ^ 《后汉书·桓帝纪》:白马羌寇广汉属国,杀长吏,益州刺史率板楯蛮讨破之。......荆州刺史度尚讨长沙蛮......犍为属国夷寇钞百姓,益州刺史山昱击破之......荆州刺史度尚击零陵、桂阳盗贼及蛮夷。
- ^ 《后汉书·南蠻西南夷列傳》:交址刺史樊演发交址、九真二郡兵万余人救之。
- ^ 《後漢書》卷38:又遣谒者马睦,督荆州刺史刘度击之,军败,睦、度奔走。
- ^ 《通典·职官典十五》云:“天宝元年,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
- ^ 《旧唐书·地理志四》云:“〔端州〕天宝元年(742),为高要郡。乾元元年(758),复为端州。”
- ^ 《唐會要》卷六十八〈刺史上〉
- ^ 《唐會要》卷68〈刺史上〉,頁1201。
- ^ 《舊唐書》卷89〈狄仁傑〉,頁2887:「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之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札、伍員四祠。」
- ^ 《貴州省志 民政志》 肖先治 總纂,貴州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楊序順(卷)主編;1997年
延伸阅读
[编]
外部链接
- 赖瑞和. 唐代刺史的税官角色. 史学集刊. 2015, (5): 43–51 [2022-05-14]. ISSN 0559-8095. NCPSSD 665860886 . (原始内容 存档于202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