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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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设置的一个部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原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的工作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负责。
机构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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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构 |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部门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49年 |
撤销时间 | 1954年 |
接替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 |
部门工作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燃料工业相关工作。
历史
1950年2月19日至3月2日,燃料工业部召开第一次全国电业会议,决定“保证安全发供电,有重点地建设2~3年内工业生产所需的电源设备。”各地相继修复了战争破坏的发电设备。
1952年9月17日,新中国第一台大型火电机组投产(苏联援建的阜新电厂一号2.5万kW机组并网)。毛泽东致电嘉勉:“庆祝你们在透平发电机组安装工作中取得的成就。望继续努力学习苏联先进经验,发扬积极性,在今后的建设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1952年12月9日至12日燃料工业部召开第一次全国电业基本建设会议。并将电业管理总局改组扩大管辖全国电业。
1954年3月,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成立基建工程管理局,统一领导全国火电、送变电施工队伍。
机构设置
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成立后,部机关设置为办公厅和8个相关司局,1953年至1954年9月间,先后又增设了8个司局。
- 1949年初设:
- 1953年至1954年增设:
主要官员
参考文献
- 苏尚尧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ISBN 7505805045/D•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