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

称号

烈士,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或捨生取義者的荣誉称号。

古代

在古代中國,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義,如荊軻刺秦王,也可稱為烈士。

古漢語中「烈士」不一定犧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門行·龜雖壽》的「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中的「烈士」指的就是「志向遠大的英雄」。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认的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根据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称号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香港,因公殉職者會獲葬於浩園

另外,西貢烈士墓園是為了紀念在香港保衛戰犧牲的西貢居民。

其他国家

不僅中國,世界各國(尤其以軍事鬥爭勝利而執政的政權)都有對建國先烈的尊稱,例如:法國會針對法國大革命時期推翻王政的人物而敬奉;大韓民國會紀念在抗日韓戰戰死的人士;美國則是尊奉獨立戰爭為對抗英軍而戰死的軍人、與南北戰爭聯邦軍方面的犧牲軍事人物。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