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得春 (嘉靖進士)

李得春(?—?),字茂先,一字元甫,號育亭,湖廣承天府鍾祥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李得春
大明雲南按察司佥事
籍貫湖廣承天府鍾祥縣
出生壬午四月二十三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曹氏
親屬(子)李学诗
出身
  • 嘉靖三十一年壬子科舉人
  • 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湖廣鄉試第五十八名舉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中式癸丑科三甲第二百三十一名進士[1][2]。大理寺观政,授福建邵武府推官,选授礼科给事中,三十七年九月条陈镇刑狱六事[3]。后任直隶广德州知州。隆慶元年(1567年)二月升雲南按察司佥事,五年正月考察,以不及去职。

家族

曾祖李聰;祖父李佐;父李皐,母錢氏[4]。弟应春、近春。

参考文献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世宗实录卷四百六十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刑部都察院覆礼科给事中李得春条陈镇刑狱六事:一罪囚系奉旨贯减者吏不得复坐他事酷刑久系;一狱情真者不许浮词奏辨开幸免之门;一问刑官有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者听所司劾奏降调为民;一死狱重非正官不得问理如有转委佐贰或以贿成或以势夺以故出入人罪论;一永远军未发遣而死于狱者免其勾补不得累及子孙;一极刑自毙于狱与矜疑瘦死者均之失刑。今后有经奏请无杜故延及情可疑不为伸理者,各宜罪之。诏如议行。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登科錄》 
官衔
前任:
彭棟
明朝廣德州知州
1563年-1567年
繼任:
周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