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競合
想象竞合(德語:Idealkonkurrenz、英語:ideal concurrence),《德国刑法》上又称單項犯罪(德語:Tateinheit、英語:coincidence (commission of two or more offences in one act)),即一行为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个行为(德語:dieselbe Handlung、英語:same action)数次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成立数罪。形象地说即一石二鸟、一箭双雕、一炮雙響。
法理
想象竞合的法律效果是从一重罪处断,即在宣告竞合之数罪名后,仅依最重罪之法定刑处断(吸收原则),但不得轻于轻罪之法定刑下限(封锁效果)。此依禁止重复评价、一罪不二罚原理推出。
同種想像競合
若一行为所实现之不法构成要件为同一,称为「同种想象竞合」(德語: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英語:similar ideal concurrence)。如甲向乙丙抛掷炸弹致二人死亡,为两个故意杀人罪之想象竞合。
異種想像競合
或者不同,则为「异种想象竞合」(德語:un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英語:dissimilar ideal concurrence)。如甲为损毁乙之屏风,而推倒屏风,同时将阻止其动作的乙砸伤,系故意毁坏财产罪与故意伤害罪之想象竞合。
德國想像競合論體系
在德国刑法竞合论体系中,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系纯正竞合,二者区别在于前者为行为单数后者为行为复数。但由于不纯正竞合的存在,需在行为单数中排除法规竞合方可得出想象竞合,在行为复数中排除共罚之前后行为方可得出实质竞合。
日本與中華民國想像競合論體系
在《日本刑事法》、《中華民國刑法》罪数论体系中,想象竞合原系科刑的一罪,与牵连犯、连续犯并列,由于立法与学说上皆力求去除后两者,故仅余想象竞合。
通說見解
其見解認為應以行為人之意思決定數量,並作為行為數之判斷。
實務見解
其見解認為如行為人於實行狀態犯前,必須先行繼續犯,才得以實行狀態犯,此時應為想像競合。
中國大陸想像競合論體系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依照比较重的罪处罚。而数罪并罚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分别构成几个不同的犯罪,然后数罪并罚。两者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数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罪,数罪并罚犯是多个。[1]
參見
参考文献
- 林山田:《刑罚通论》(增订六版),台大法律系
- 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