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 (北魏)
太和(477年正月-499年十二月)是北魏的君主魏孝文帝元宏的第三个年号,也是他的最后一个年号,共计近23年。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北魏宣武帝元恪即位沿用,次年改元景明。
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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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 | 北魏 | |
君主 | 北魏孝文帝元宏 | |
历时 | 近2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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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正月乙酉朔,诏曰:“朕夙承宝业,惧不堪荷,而天贶具臻,地瑞并应,风和气晼,天人交协。岂朕冲昧所能致哉?实赖神祇七庙降福之助。今三正告初,祗感交切,宜因阳始,协典革元,其改今号为太和元年。”
大事记
出生
逝世
纪年
太和 | 元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 | 七年 | 八年 | 九年 | 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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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 | 477年 | 478年 | 479年 | 480年 | 481年 | 482年 | 483年 | 484年 | 485年 | 486年 |
干支 | 丁巳 | 戊午 | 己未 | 庚申 | 辛酉 | 壬戌 | 癸亥 | 甲子 | 乙丑 | 丙寅 |
太和 | 十一年 | 十二年 | 十三年 | 十四年 | 十五年 | 十六年 | 十七年 | 十八年 | 十九年 | 二十年 |
公元 | 487年 | 488年 | 489年 | 490年 | 491年 | 492年 | 493年 | 494年 | 495年 | 496年 |
干支 | 丁卯 | 戊辰 | 己巳 | 庚午 | 辛未 | 壬申 | 癸酉 | 甲戌 | 乙亥 | 丙子 |
太和 | 二十一年 | 二十二年 | 二十三年 | |||||||
公元 | 497年 | 498年 | 499年 | |||||||
干支 | 丁丑 | 戊寅 | 己卯 |
參看
- 中国年号索引
- 其他时期使用的太和年号
- 同期存在的其他政权年号
- 元徽(473年正月—477年七月):南朝宋宋后废帝刘昱的年号
- 昇明(477年七月—479年四月):南朝宋宋順帝刘准的年号
- 建元(479年四月—482年十二月):南朝齊齊高帝蕭道成的年号
- 永明(483年正月—493年十二月):南朝齊齊武帝萧赜的年号
- 興平(486年):唐寓之的年号
- 隆昌(494年正月—七月):南朝齊鬱林王萧昭业的年号
- 延興(494年七月—十月):南朝齊海陵王萧昭文的年号
- 建武(494年十月—498年四月):南朝齊齐明帝萧鸾的年号
- 永泰(498年四月—十二月):南朝齊齐明帝萧鸾的年号
- 永元(499年正月—501年三月):南朝齊齐東昏侯萧宝卷的年号
- 永康(464年—484年):柔然政權受羅部真可汗予成年號
- 太平(485年—491年):柔然政權伏名敦可汗豆崙年號
- 太安(492年—505年):柔然政權候其伏代庫者可汗那蓋年號
- 建初(489年—491年):高昌政权年号
注釋
- ^ 《魏書》卷108:十四年八月詔曰:「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敍有常。然異同之論,著於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羣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
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致一也。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苟位當名全,化迹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敍;厲惠至昏,不闕周晉之錄。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致別。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以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曆,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自茲厥後,乃以為常。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玄朔。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陽。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咸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奄岱踰河,境被淮漢。非若齷齪邊方,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繫蠻夷,非關中夏。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曆,功侔百王。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中境,奄有萬方。今若并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實。存之無損於此,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而有傷於事。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又前代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所論事大,垂之萬葉。宜並集中秘羣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
秘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近秦氏。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魏雖建國君民,兆眹振古,祖黃制朔,緜迹有因。然此帝業,神元為首。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至于桓、穆,洛京破亡。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并冀。是以晉室銜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中區。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蓋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尚赤。後雖張、賈殊議,暫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同吳廣。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肇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是又自然合應,玄同漢始。且秦并天下,革創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魏接其弊,自有彝典,豈可異漢之承木,捨晉而為土耶?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恊天緒,考審王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強狡。神元既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祖,抑亦有由。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詔令羣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泰侯游明根,[20]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秘書中散李愷,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衞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閭、秘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尚書高閭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以為得統之徵。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朔。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二家之論,大略如此。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敍,於理未愜。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 ^ 《資治通鑑‧卷一百四十二》:庚子,魏主疾甚,北還,至谷塘原,……夏,四月,丙午朔,殂於谷塘原。
參考文獻
- 李崇智,《中国历代年号考》,中华书局,2001年1月 ISBN 7101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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