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轉門條款(英語:Revolving door[1],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透過這種方式擔任新職位的人被蔑稱為「門神」。

中華民國

1996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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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 旋轉門 revolving door. 樂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