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屍還魂 (兵法)

兵法三十六計的第十四計

借尸还魂兵法三十六计的第十四计。

原文为:「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凡有作为的,难以驾驭和控制,不能加以利用;凡没有作为的,往往要依附别人以强立,这就会来求助于我。利用没有作为的并顺势控制它,这不是我受别人支配,而是我支配别人。)

按语

借尸还魂,本來是一種法術,原意是指使已死的靈魂,借用另一种外表復活,即奪舍

在作为计谋运用时,它的实质是利用没有作为或不能有作为的加以控制,例如历史上众多势力都曾拥立傀儡或虚奉名号以图扩张。

它和“假途伐虢”之计有所不同:借尸还魂,借的对象是不确定的;而假途伐虢,“假途伐虢”借的对象是相对确定的。

例子

東漢末年,周瑜劉備互爭荊州統治權。周瑜以吳國赤壁之戰中出力最多為由,企圖佔領荊州全域。劉備擁立已故州牧劉表之子劉琦,佔領江陵荊南四郡(長沙武陵桂陽零陵),而後劉琦病死,劉備成了名副其實的荊州之主。

同时期曹操在北方拥立汉献帝,把持朝政,所谓“挟天子以令诸侯”,也是此计的应用之一。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