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

(重定向自两税

兩稅法唐德宗時代宰相楊炎所創之法。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秋季及夏季徵稅),是為兩稅法。因為武周末年均田制頹萎,唐初的租庸調法早已不適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兩稅法,持續到明代1581年張居正於全國推行一条鞭法

實施辦法

兩稅法其主要分四點:

  •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分主户(本貫戶)、客户(外來戶),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為逃避租庸調,而到其他州縣置產。
  • 取消租庸調及雜稅。
  • 夏秋交稅: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
  • 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

影響

兩稅法一出現,統一了唐代中季以來紊亂的稅制,一開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盐利不在此限”[1]。《新唐书·杨炎传》称赞两税法说:“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兩稅法以個人之土地和財產為本,改變了唐一貫以丁為單位的做法。兩稅法初行时,貨重錢輕(通货膨胀),因此以绫绢折钱纳税,并成为定额。但是后来物价降低,钱的定额却没有改变,农民负担遂又加重。

也有學者認為,兩稅法徵收時以實物居多,緡錢只是實施折算而來,韓國磐《隋唐五代史綱》認爲:“兩稅法是以實物爲主的。”王仲犖《唐代兩稅法研究》主張:“兩稅中的戶稅錢,固然定稅之數,皆計緡錢,而實際上納稅之時,多配綾絹。貨幣在這裏,只作爲計算的標準,而農戶實際繳納的大部分則是絹布,小部分是錢貫。”

兩稅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在兩稅法以外再行課稅,即屬違法),但是建中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求朝廷在本道每贯加税200,朝廷准许,并命各道照此加徵[2]贞元八年(793年)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3]。此外,安史之乱后,朝廷又增加了盐税、茶税等许多苛捐杂税,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往後歷朝於兩稅外加稅之現象亦多有之。

此外,土地兼併也更加盛行,出現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4],“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5],農民多破產而淪為佃戶。陸贄等便強烈反對兩稅法,主張恢復租庸調。陸贄说,当时“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又說“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6]。因此,兩稅法的弊病导致了唐代宗以后小规模的叛亂不断发生。即至北宋苏洵亦稱“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7]

相關條目

注釋

  1. ^ 旧唐书·德宗纪上》
  2. ^ 旧唐书·食货志下》
  3. ^ 《旧唐书·食货志下》
  4. ^ 《全唐文》卷804刘允章《直谏书》
  5. ^ 李翱:《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第一道》
  6. ^ 陸贄,《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7. ^ 《嘉祐集》卷6《田制》

参考文献

  • 李劍農:《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第12章
  • 李志賢:《楊炎及其兩稅法研究》
  • 陳明光:〈陸贄論兩稅法評議—兼論唐德宗實施兩稅法的侷限性〉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