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明代内阁首辅大臣张居正推广全国的经济改革制度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徭役制度,發明者为桂萼,由张居正万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最主要是「併傜役田賦雜稅為一條。」

最早在余姚平湖二县已实行“均徭一条鞭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併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有专家指出:“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1]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简化税制、增加收入、方便征收税款。

背景

明代前期賦役制度繁瑣複雜。田賦繳納實物,夏稅以小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或以絲絹、錢銀等折合米麥價值而繳納。對戶丁所課的力役,由里甲各戶輪流應役,親身服役稱「力差」,納銀代役的稱「銀差」,此外尚有修河、修倉等不定時的雜役。隨著商業貿易日益發達,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力役變得擾民和不便。加上土地買賣頻繁,戶口遷徙轉移,使里甲制趨於崩壞。豪強富戶舞弊隱匿,官吏差胥、里甲等互相勾結,以賦役轉嫁於貧民下戶,富戶反得逃避。貧農人口遂大量流亡,土地荒廢,賦役制度混亂而分派不均,亟需改革和簡化。宣德正統年間,徭役繁重,壯丁盡行,役及老幼,俱奔走不暇,妨礙耕種農時。另一方面,英宗正統以來,銀兩已甚普遍,銀以重量計算價值,辨別容易,價值穩定,民間樂用,漸取代鈔錢而成為通貨。

內容

一條鞭法放棄征收實物與勞力,州縣仍以原有稅額為基礎,按比例分攤到田地和人丁上,各種田賦、徭役、雜稅一律合併計算,徵收銀兩。一條鞭法包括四點內容:1.明初規定里甲十年一役的輪流服制度,改為每年出銀代役;2.把力役分攤於田賦,每一丁出銀若干,定每畝田出銀若干;3.賦役皆折納銀兩;4.賦役的催徵、收納和解運,不再由百姓助理,改由官府統籌自辦。換言之,一條鞭法就是以徭役、田賦合而為一的征稅制度。

推行經過

一條鞭法先施行於南方之浙江、江西、南直隸、兩廣、福建省等地,後來推行至北方。英宗正統元年(1436),明朝在長江以南連輸困難地區課征田賦,大都已由米麥改折為銀,按每石折銀二錢五分的比率來徵收,稱「金花銀」。嘉靖初年部分地區開始實行一條鞭法,嘉靖十年御史傅漢臣曾上疏議論其得失。江西方面,嘉靖三十五年巡撫蔡克廉倡議一條鞭法,其後提學副使王宗沐亦建議,因貴族、官紳反對,沒有實行。嘉靖四十五年巡撫周如斗又籌劃其條例,因病卒官。隆慶二年巡撫劉光濟上疏請行,得到批准,遂通行全省。浙江方面,嘉靖四十年以後巡按御史龐尚鵬曾多次改革賦役制度,最後實行一條鞭法。萬曆四年他任福建巡撫,亦力行一條鞭法。南直隸方面由巡撫海瑞執行,推行甚力。兩廣在萬曆五年至十二年間多數地區亦盛行其法。萬曆元年至十年間,張居正執政,極力支持一條鞭法,推廣至河南、山東、湖廣、北直隸等處,張居正下令清丈全國土地,確定田畝數目,也有助此法之實行。到萬曆十五至十七年,雲貴、四川、山西、陝西、甘肅都相繼施行。至此全國各省皆實行一條鞭法。

得失與影響

明初的田賦制度,沿襲唐宋以來兩稅法旧例。一條鞭法使田賦繳納以銀子為主體,則打破二三千年來的實物田賦制度。明太祖實施的里甲制「畫地為牢」,把農民限制在土地之上,欲使農村經濟自給自足,職業分工則世襲不變。幾十年間里甲制即破綻百出。人口大量轉徙逃亡,戶籍與田畝冊亦失去實際作用。攤丁入地的做法遂應運而生。一條鞭法使賦役的繳納,一律折收銀兩,以貨幣方式代替力役和實物完稅,項目簡單,既避免胥吏里長、地方豪強等營私舞弊,亦適應明代貨幣經濟和貿易和發展。丁、田兩項較難隱匿,定為賦役標準,可使有丁有田的人戶無從避稅,較為公平。而且賦役以貨幣形式缴纳,由民收民解改為官收官解,使驗收與運輸工作更为簡便,人民不再受各種稅項催收之擾。再者,一條鞭法按田地面積收賦稅,減輕無田的雇農、少田的貧農的力役負擔,轉移到田多的富農地主身上,較為公正平均;使無田的人對徭役的負擔減輕。

一條鞭法的缺點是,專責有田的農民、工匠商賈等皆無須負擔賦役;而且不論田地肥瘠、戶口人丁多少,皆按田畝劃一征稅,亦有不公勻之嫌。南北經濟情況不同,北方貧民身無長物,親自充役猶可以,要交納銀兩則不堪重負,故此法則不宜於於人力過剩、經濟落後的地方。農民亦須於完稅期限前賣出穀物換銀納稅,容易使穀價壓低、銀價抬高,雙重損失。一條鞭法亦方便政府加派賦稅雜役,明末的遼餉、剿餉、練餉等皆額外攤分於田賦之上,加重百姓負擔。長遠來看,一條鞭法因勢利導,承認和適應了中國社會經濟的重大變遷。清代、民國的田賦制度,大體上仍繼承一條鞭法系統,可見此法實不失為切合實際的制度。

参考书目

  • 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北京:三聯書店,2001)。
  • 梁方仲:《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
  1. ^ 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