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清治時期行政區劃
臺灣清治時期之行政區劃為1683年(永曆37年、康熙23年)大清帝國攻滅東寧王國至1895年(光緒21年、明治28年)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兩國簽定之《馬關條約》生效,臺灣割讓予日本間之行政區域。期間經過多次改變,清朝後期由於國際情勢,臺灣戰略地位漸趨重要,臺灣行政區也逐漸增加。
各時期行政區劃分
清朝康熙年間將臺灣納入版圖後設立了「臺廈道」,與廈門共署,並同時隸屬於當時的福建省。清朝後期由於國際情勢,臺灣戰略地位漸趨重要,臺灣行政區也逐漸增加,至清治最後十年間方建省設立「福建臺灣省」到臺灣割讓予日本。
年份 | 省 | 道 | 府、直隸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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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康熙22年)-1727年(雍正5年) | 福建省 | 臺廈道 | 臺灣府 |
1727年(雍正5年)-1875年(光緒元年) | 福建省 | 臺灣道 | 臺灣府 |
1875年(光緒元年)-1887年(光緒13年) | 福建省 | 臺灣道 | 臺灣府、臺北府 |
1887年(光緒13年)-1895年(光緒21年) | 福建臺灣省 | 臺灣道 | 臺灣府、臺北府、臺南府、臺東直隸州 |
臺廈道時期
年份 | 行政區 | 府 | 縣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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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年(康熙23年) | 一府三縣 | 臺灣府 | 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 | 以新港溪(今鹽水溪)至二仁溪之間為臺灣縣, 二仁溪以南設鳳山縣,新港溪以北設諸羅縣 |
1723年(雍正元年) | 一府四縣 | 臺灣府 | 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彰化縣 | 將諸羅縣之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 |
臺灣道時期
一府時期
1727年(雍正5年)清廷改臺廈道為臺灣道,臺灣正式與福建本土的廈門分離,並將道署移署於臺灣府城,以便就近指揮軍事。[1]
年份 | 行政區 | 府 | 縣、廳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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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年(雍正5年) | 一府四縣一廳 | 臺灣府 | 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彰化縣、澎湖廳 | 臺灣縣之澎湖群島劃為澎湖廳 |
1731年(雍正9年) | 一府四縣二廳 | 臺灣府 | 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彰化縣、澎湖廳、淡水廳 | 彰化縣之大甲溪以北劃歸淡水廳 |
1787年(乾隆52年) | 一府四縣二廳 | 臺灣府 | 臺灣縣、鳳山縣、嘉義縣、彰化縣、澎湖廳、淡水廳 | 平定林爽文起義後,改諸羅縣為嘉義縣 |
1812年(嘉慶17年) | 一府四縣三廳 | 臺灣府 | 臺灣縣、鳳山縣、嘉義縣、彰化縣、澎湖廳、淡水廳、噶瑪蘭廳 | 增設噶瑪蘭廳 |
二府時期
牡丹社事件後清廷認知到臺灣在國際上的戰略地位,治理臺灣的態度漸趨積極,故有在北部增設政區之舉。
年份 | 行政區 | 府 | 縣、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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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光緒元年) | 二府八縣四廳 | 臺灣府 | 臺灣縣、鳳山縣、嘉義縣、彰化縣、恆春縣、澎湖廳、卑南廳、埔里社廳(、鹿港廳) |
臺北府 | 淡水縣、宜蘭縣、新竹縣、基隆廳 |
福建臺灣省時期
1885年(光緒11年)清廷敕命臺灣獨立建省,因為與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業務,因此官方正式名稱稱為福建臺灣省,不過一般仍稱分治後的臺灣為臺灣省。建省準備工作完成後於1887年(光緒13年)正式成立新官制及新重新畫定行政區。臺灣省城擇於原彰化縣橋仔圖(今臺中),並於省城所在地新設臺灣府及臺灣縣,原臺灣府改稱臺南府,原臺灣縣改稱安平縣。主張存在鹿港廳的說法則認為此時鹿港廳併入彰化縣[2],而將大肚溪以北的範圍,設臺灣縣(約今臺中市範圍)。另外臺灣雖建省,但臺灣道並沒有廢除,形成省下只轄一道,且轄區完全相同的窘境,也因此造成巡撫與道台爭權的情況。
- 此時期全臺灣隸屬於福建臺灣省臺灣道;福建臺灣省之省會初計畫設於今日之臺中(臺灣省城)而後又改設今日之臺北(臺北城內),臺灣道之道署設於今日之臺南(原臺灣府城改稱臺南府城)。
- 臺灣設三府一直隸州,臺灣府之府治設於今日之臺中(臺灣省城附近),臺北府之府治設於今日之臺北(臺北城內),臺南府之府治設於今日之臺南(臺南府城),臺東直隸州之州治設於今日之臺東卑南一帶。
年份 | 行政區 | 府、直隸州 | 縣、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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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光緒11年) | 三府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 | 臺南府 | 安平縣、鳳山縣、嘉義縣、恆春縣、澎湖廳 |
臺灣府 | 臺灣縣、彰化縣、苗栗縣、雲林縣、埔里社廳 | ||
臺北府 | 淡水縣、宜蘭縣、新竹縣、基隆廳(、南雅廳) | ||
臺東直隸州 | 無 |
日治後的改制
1895年(光緒21年、明治28年)初,受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兩國爆發甲午戰爭,臺灣亦受戰火波及,戰爭中澎湖群島為大日本帝國海軍所佔領,成立「澎湖列島行政廳」。兩國簽訂馬關條約後,日本即規劃成立臺灣總督府並將臺灣改為三縣一廳。將三府改為縣(臺北縣、臺灣縣、臺南縣);另因臺灣改隸日本後,澎湖群島成為清日兩國之國境前線,故總督府另設置澎湖島廳獨立管轄。原本各府轄縣和廳改為派出性質的縣轄支廳,而臺東直隸州則併入臺南縣;與下表不同處在於嘉義支廳在此規畫中屬於臺灣縣。日本接收臺灣過程中,部份前清官民組織臺灣民主國抗拒而爆發乙未戰爭,除臺北縣外之行政區規劃並未施行,而改用未有自治能力的派出機關「民政支部」取代縣,支廳則改為「出張所」,彰化支廳被改名鹿港出張所。直到全島平定後,1896年(明治29年)4月總督府才正式施行下表中的區劃,而與原規劃不同在於臺灣縣改為臺中縣,嘉義改屬臺南縣,施行後不久鹿港支廳旋即恢復名稱為彰化支廳。
大清帝國福建臺灣省(1895) | 大日本帝國臺灣(18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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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府 | 南雅廳 | 縣直隸 | 臺北縣 |
淡水縣 | |||
淡水支廳 | |||
宜蘭縣 | 宜蘭支廳 | ||
新竹縣 | 新竹支廳 | ||
基隆廳 | 基隆支廳 | ||
臺灣府 | 臺灣縣 | 縣直隸 | 臺中縣 |
苗栗縣 | 苗栗支廳 | ||
彰化縣 | 鹿港支廳 | ||
埔里社廳 | 埔里社支廳 | ||
雲林縣 | 雲林支廳 | ||
臺南府 | 澎湖廳 | 澎湖島廳 | |
安平縣 | 縣直隸 | 臺南縣 | |
嘉義縣 | 嘉義支廳 | ||
鳳山縣 | 鳳山支廳 | ||
恆春縣 | 恆春支廳 | ||
臺東直隸州 | 臺東支廳 |
相關連結
參考資料
- ^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及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6-09-11.
- ^ 2.0 2.1 顯彰皇化. 右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017-02-24 [2018-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09) (中文(臺灣)).
- ^ 駱芬美. 被混淆的臺灣史: 1861~1949之史實不等於事實. 時報文化. 2014-01-17: 123 [2018-12-03]. ISBN 978957135886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4) (中文(臺灣)).
- ^ 淡水廳. nrch.culture.tw. [2019-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7).
- ^ 清代台湾南雅厅建置的研究_论文网. www.lunwencloud.com. [2019-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