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英 (廣州)
生平
2003年-2004年卷入南方都市报案中。
2004年3月5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民英涉嫌受贿案。
2004年3月19日,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李民英犯受贿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上缴国库。李民英与同案的喻华峰提出上诉。
2004年6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有期徒刑六年[1]。
2007年2月12日,李民英提前一年出狱。
注释
- ^ 记者:吴俊. 南方都市报案二审宣判 喻华峰改判8年. 责任编辑:孤松. 人民网,来源:新华网. 2004-06-16 [2020-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1)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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