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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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倫理學(義務論)是規範倫理學的其中一個理論。義務倫理學認為最高的道德倫理是建基於行為本身,並不會受外來因素影響,與同門的功利主義不同,義務倫理學並不理會後果因素。有時候又稱為「責任」或「應做的」或以規則為定義的倫理,強調道德判斷的客觀依據為「善意志」,重視行為動機,認為應該無條件的出於義務而行善。代表人物有康德,其理論對後世的義務倫理學產生很大影響。
康德理論
康德理論會考慮不同事件在義務論的因素。第一,康德認為人若要行道德的事,就必需要從責任上做起。第二,康德認為後果不是對與錯的考慮因素,應是行為的目的才決定對錯。
義務論的優點與缺點
優點
缺點
- 普遍化的規則並非能夠適用於所有情況,無法普遍化的例外情況反而容易常常被實行。
- 過於強調理性的力量,忽略由感性出發來驅使行為的人性,並且理性是否是人的唯一目的則是可疑的。
- 由動機來判定行為是否道德並沒提供實質性的基礎,除了當事人,行為的動機只能被推測而無法得知,行為被實踐通常只是符合規則而無法確定是否出於規則。
由於專注於原則的一致性造成的僵硬化,現代的學者提供了一種較為軟性的方式,也就是,可以將義務分為顯見(或初步)和實際兩種,我們平常需要堅持和遵守的是顯見(prima facie)義務,但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不得不採取其他的行動時,將不再只是考慮動機,而必須考量結果,這就是所謂的實際義務。
顯見義務有以下幾種:
- 忠誠(或忠實):誠實、守承諾、履行契約。
- 補償:為自己不公正的行為對別人做出補償。
- 感恩:向別人表達感謝對自己的幫助。
- 公正:防止分配上的不均,使人無法獲得應得的結果。
- 慈善:幫助他人改善道德、智力和幸福的狀況。
- 自我改善:必須增進自己的道德、智力和幸福。
- 勿作惡(不害人):不傷害他人、防止對他人的傷害。
如果這幾個顯見義務有衝突的時候,那麼用以下的原則來解決:
- 始終按照更強烈的顯見義務去行動。
- 始終採取可壓倒顯見惡的最大顯見善的行為。
不過縱使我們可以堅持和遵守顯見義務,哪些義務是顯見義務就有問題,是不是就這七種,還是有其他的,另外很難判定哪一種顯見義務是比較優先的,「更強烈」只是一種形容詞。
相對於規範倫理注重行為的原則,德性倫理學(Virtue Ethics)強調的是行為者要有某些特質,換句話說,道德判斷是一個人依照他的某些良好品質人格去做選擇,實踐道德上應該做的事,不僅是符合眾人的期盼,更重要的是培養個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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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參考書目
- 楊勝欽:《道德判斷的方式》
- Michael Sandel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Penguin Books Ltd.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