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死刑存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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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 just translated the article but i feel a bit strange. i hop anyone can help edit some phrase. thx --秋鈴 16:32 2006年6月14日 (UTC)
引用文獻
不要老是引用個人Blog上的說法和個人心得,作為理論依據(單純個人研究心得欠缺代表性,又違反wiki準則的);個人Blog頂多可以拿來作為證明某項事實存在的例子而已。
你這樣說法不正確,廢死團體是一個學者組織,而支持死刑方的是整體大眾,你這樣的主張明顯是要惕除死刑方的發言,既然是爭議性辯論話題,明顯增加自己支持方的發言卻以來源作為理由來排除另一方的說詞很不恰當,這行為是違反維基準則的。--chenjo (留言) 2010年5月27日 (四) 03:13 (UTC)
我是指支持死刑方要拿有代表性團體或人物具有嚴肅與學術性的言論,以增加說服力與參考價值。支持死刑方可以參照此條目在其他語言維基的作法。維基準則是要符合「中立觀點」、「可供查證」及「非原創研究」三大方針。部落格上的個人想法明顯不符合。
內文中有人直接引用李茂生老師發表的文章原文,既沒有標示引用來源,也沒有註釋,很可能會有侵權問題。Oikeiosis (留言) 2011年8月20日 (六) 21:16 (UTC)
- 支持兩位的看法,應該移除非公正的參考來源,使條目符合維基準則,所以我先移除了部分失效連結和部落格信息。且應多拿些大陸及各國的資料相互佐證,畢竟這條目不應只是談論台灣的情形。Steven81514(留言) 2012年12月23日 (日) 15:56 (UTC)
支持死刑的論証,有康德跟盧梭等死灰(留言) 2018年12月14日 (五) 08:51 (UTC)
論點的客觀性
死刑的優劣比較偏向廢除一方, 有失公允. --Pagan 03:48 2007年12月21日 (UTC)
- 死刑已存在不知多少世紀,廢除(廢死)也只不上個世紀中才漸漸出現各國,死刑制度根久已長,何需多詳述?大部份都理解死刑存在必要,可是廢死所能理解的算是少數,多數人不解或是觀念問題,所以廢除議題自然呼聲而起,討論自然出現,只是存在這一面沒太多人下來論述,如此而已,何來失公允? 。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02:10 (UTC)
[理據]這段為何反對廢除死刑方的理由大多是帶有情緒化的語氣?編寫的人是有意要製造反對廢除死刑方的負面形象嗎,如果不是希望能修正為客觀的申論語氣--chenjo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7:36 (UTC)
死刑的優劣比較偏向廢除一方, 有失公允. --Pagan 03:48 2007年12月21日 (UTC)
- 現在的寫法已更偏向廢除一方。Estartenf843h3er201105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12:54 (UTC)
- 現有的對死刑的研究成果似乎是偏向反對死刑的。死刑嚇阻力似乎是一個爭辯的焦點(死刑相對無期徒刑的嚇阻力,至今依舊有爭議);而成本問題,至少就美國部份的研究結果來看,似乎是對死刑存續不利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52800444 )
- 個人意見:若死刑的嚇阻力明顯較高,今天這嚇阻力就不會成為焦點,而死刑存廢也不會有如此大的問題,不過這是個人的看法,千萬不要寫進條目裡。
- 我對這問題有自己的看法,不過寫條目是另一回事,不能偏廢--高坂桐乃@キリリン氏 2012年2月5日 (日) 10:33 (UTC)
死刑存廢焦點:
- 支持死刑的理由:應報、死刑是補償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好方法、死刑對重大犯罪較具嚇阻力、死刑可大幅節省牢獄成本、死刑可阻止某些罪犯再犯、民意高度傾向支持死刑
- 反對死刑的理由:人權、死刑不是補償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好方法或不能誤罰為賠、死刑事實上不具更多嚇阻力、死刑不會比較便宜、死刑冤獄不可挽回、國際人權主流反對死刑
- 支持死刑與反對死刑爭鋒相對的點:嚇阻力、成本、應報與人權
似乎比較常見的大概就是這幾點,繞來繞去似乎也是在這幾點之上,歡迎大家補充與修正--高坂桐乃@キリリン氏 2012年2月5日 (日) 10:33 (UTC)
盡量保存原意把大綱和支持與反對論點概要清理了一番,有些純主觀敘述刪了--FiniteStateMachine(留言) 2015年6月7日 (日) 17:05 (UTC)
關於高植澎案
請不要再重複這些與死刑存廢無關的情緒性指控,如果連續撤銷都還繼續下去,我會直接把整個段落刪除,直接替換別的案例。 Oikeiosis (留言) 2011年8月22日 (一) 03:57 (UTC)
台灣死刑存廢問題
此篇以台灣人的視角去討論死刑存廢,是不是應該改名為「台灣死刑存廢問題」呢?言論引據都缺乏地域中立性 Flywhc (留言) 2010年5月28日 (五) 16:58 (UTC)
大陸遲早也要面臨這國際壓力的,也歡迎大陸維基人以大陸方的角度來參與--chenjo (留言) 2010年5月28日 (五) 17:54 (UTC)
- 已經修改,以台灣人的視角去討論死刑存廢已移動至「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話說
話說「廢除死刑的理由」的這一段應該可以和「死刑的優缺點與關於死刑存廢的各種看法」這一段做合併,不知大家的意見如何?--Bi oci emke demesi. Nyalma de tusa arambi! 2010年4月12日 (一) 13:06 (UTC)
- 可以和最後編輯「廢除死刑的理由」的作者討論,是不是可以整合。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13:39 (UTC)
內文暫存
死刑的優缺點與關於死刑存廢的各種看法
- 若發生冤獄、死刑完全無法彌補司法錯誤,但廢除死刑只是治標,無法治司法失誤的本。
- 司法錯誤可能會導致無辜者被殺或被關,也可能(同時)導致罪犯逍遙法外,不管有沒有死刑,這問題都存在,因此降低司法誤判對治安及人權的幫助,比廢除死刑高許多。
- 死刑是否可以節省成本是爭論點,一般認為死刑成本最低,也是最為有用的措施,但至少在美國某些州,有研究指出死刑之成本比無期徒刑要高出很多,例如在德克薩斯州,1994年一例死刑案件要花費納稅人平均230萬美元,幾乎是將一個人監禁在防範最安全的監獄裡40年所需費用的3倍[1]。
- 死刑可能造成重要人證死亡,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可是他也知道一些重要事實,而這些事實可能可幫助警方破案。
- 死刑可以避免再犯與越獄的問題,有些國家,像是其被越獄、逃獄比率、次數、人數較高的國家,管理不善,懲處力度不足的獄政太差,犯人就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但實際上良好的監獄管理才能完全解決越獄問題。而實際上的無期徒刑(絕對會把犯人關到死亡),也可以解決再犯問題。
- 如果坐牢跟度假差不多,徒刑沒有嚇阻意義,因此改善獄政對治安有很大的幫助。
- 死刑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對重罪有明顯的嚇阻作用。菲律賓先廢除再恢復死刑的事例[2][3],說明反對死刑者的「廢除死刑不會提高犯罪率」的說法至少很可能不適用於治安不良的國家(然菲律賓又於2006年再次廢除死刑),另外也有新聞報導指稱,南韓停止執行死刑11年後,殺人犯人數增加[4];不過已知比起較重的刑度,定罪率的高低對犯罪率的影響更大[5]。
- 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種「復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絕了原諒,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有些時候在死刑實施時,被處死的可能只是一個已經悔過自新、擁有良知的好人,這反而是社會的一種損失。事實也有許多例子,前死囚在重獲自由後,積極地投入了社會服務與關懷工作。且若因死刑而死的人也是個有良知、對社會有幫助的人,難道他就該死?但是否改過自新,是否只是做樣子,也只有加害人自己知道。但亦有人認為死刑真正的目的是讓犯罪者確實面對、認知自己的罪行,不論其是否已改過,而死刑亦非報仇的手段[6]。
- 有些人認為將犯罪者處死,可幫助受害者及其家屬之心理從創傷中回復,某些受害者家屬亦如是認為[7],不過亦有人認為,死刑是否該廢除與受害人之權益與保護是兩回事[8]。
- 廢除死刑被某些人及某些團體認為是人權的提升與進步[9][10],但對其他人而言,廢死刑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權利與心聲的忽略甚至於是侵害,廢死刑之行為,甚至被某些人認為是種偽善的表現,有時也被認為是種不尊重民意的行為[11][12]。
因為感覺這段與下面雙方理由的內容有所重複,因此移動至此,有意見歡迎提出或直接將此段移回;另外得找時間將現在「理據」這段與此處所放之這段文字給合併甚至於是表格化了=_="--Bi oci emke demesi. Nyalma de tusa arambi! 2010年4月19日 (一) 06:26 (UTC)
雙方論點
在下打算大幅重新整理這部分,原列表附於下:ceku 2010年5月15日 (六) 14:15 (UTC)
廢除死刑的理由
- 尊重生命,保障人權。政府和法律固然該揚善止惡,但死刑不是好方法。
- 怕司法不公,誤判或冤獄使死刑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死刑若錯殺冤枉無辜的人,則完全無法補救);而且政府的黑暗比想像中嚴重,例如台灣在解嚴後仍有數例枉死案例(而且是在槍決前就知道冤獄可能性極高),人難以能保證自己不會在某天莫名其妙的被誣指成強奸殺人犯。就算遵守科學辦案與嚴格司法審查,死刑仍有誤判可能的;若司法素質不佳,死刑一定會造成誤殺,如近年台灣的江國慶就是無辜被槍斃。[13]
- 死刑具歧視性,在不自由的國家,被判死刑的常為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用來消滅異議人士。[14]
- 不可殺人,以暴制暴並非良策。泯滅人性的殺人魔王也該被期盼悔改與被原諒,沒有人該死。心懷寬恕比心懷報仇更正面。期待人受相同的死亡懲罰,其實心理也大有問題,因為死刑無法消除被害者家屬的怨恨。
- 死刑常被濫用,沒有一套放諸四海的標準判斷何人該死。
- 死刑造成很多家庭悲劇。塑造很多破碎家庭,讓社會有更多社會問題。
- 除了死刑外,尚有其他管道補償受害者家屬,且受害者家屬補償和死刑是兩回事。[15]
- 沒有確實的數據表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更有用。[16]
- 如果重罪犯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成本分擔給納稅人也只是很小的數目;如果重罪犯多,是整個社會的失敗(例如缺乏支援體系),納稅人有義務負擔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成本,並體悟社會有義務改革以減少重罪犯的產生。
- 以成本論,就算維持死刑,死刑犯的人數與監獄人數比較也是九牛一毛,減少的成本非常有限。甚至在司法先進的國家,死刑的費用亦不一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低。[1]這是因為就算在司法公正科學辦案的國家,仍有多起枉死的先例;死刑判決若不經過高成本多次反覆上訴,一個誤判就會造成高昂社會成本。
- 雖然美國、日本、中國仍維持死刑,但廢除死刑合於國際潮流。原本要廢除又執行死刑是國際笑話。既然重罪犯已經不可能出獄,維護國際觀感大於彌補受害者家屬心理。
-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和死刑一樣有將重罪者與社會隔絕與嚇阻犯罪的效果,[17]且對造成的侵害較小。[18]歐洲先進國家重視重刑犯人權,建造舒適的監獄環境,可以減少重罪犯的侵略,教化他們成為更有自信和能力的人,這才是獄政的重點。 [19]
- 對犯罪者罪行的懲罰,還有很多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梅根法案、三振出局條款、充足而且高品質的司法警政人員、足夠的經費、更生人及輕刑犯的輔導才能遏止重大犯罪;而且就算維持死刑,應永久隔離的犯人也不是全被判死刑,相較於處死少數死刑犯,「確實把所有應永久隔離的犯人關到死亡」、「避免犯人在監獄裡面建立犯罪網路及交換情報」及「有效監控輔導出獄者」才是更有效的預防方法。人民不能看到死刑就忘了檢視政府是否對犯罪防制有疏忽。
- 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但尚未吐露,不殺他們可能在未來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可以說是毀滅證物。
反對廢除死刑的理由
- 當罪犯行為和罪犯的人格已經到了必須永久隔離的階段,以死刑作為永久隔離之手段有其必要性。
- 死刑犯的生命權不該凌駕在所有道德價值觀之上,成為衡量人權的唯一標準,導致人權名聲不彰的國家不執行死刑來博取國際上人權指數名聲,但真正人權受到壓迫威脅的該國國民的人權卻被漠視這詭異現象。
- 廢除死刑的人主張罪犯有悔改之可能性,但同時卻未重視到受害者家屬之感受,且強迫被害者家屬寬恕罪犯,無異是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 當廢除死刑還未成為國家全體國民的社會共識時,跳過全民共識決定這一階段而以各種手段逼使政府貿然停止死刑並強迫國民接受死刑以廢除,這不符合民主國家之程序,且漠視國家公民之人權。
- 廢死人士主張死刑判決的上訴的成本之沉重,但卻忽視到終身監禁的食宿與管理成本更在其訴訟成本之上,且必須由全體國家納稅人負擔,國家之財政乃合法納稅人之財產,主張有義務需供養需永久隔離犯人不符合國家體制之合理性,當犯人無悔改之可能且有終身隔離社會之絕對必要性時,供養此人犯至老死只是浪費國家資源的無意義行為。
- 各國法律體制國情和國家財富等因素並不相同,不可能完全一致,貿然廢除死刑,造成司法體制混亂,社會成本誰來負責?
- 死刑的判定可以非常謹慎:例如僅有罪證確鑿的殺人行為並不會被判死刑,還要符合行為兇殘等條件,且有多層程序可平反。規定只要有冤獄可能就不得判死刑是應該的,但當達成此條件時,以微乎極微的冤獄可能性否定死刑並不合理。
- 冤獄問題應從司法警政體制進行修正,以廢除死刑減少冤獄不但不合邏輯且緣木求魚;若司法警政機關不願意改進並重罰故意製造冤獄者,只以廢除死刑來應付人民不滿,無法減少人民無辜被關的機率及恐懼感。
- 廢除死刑並非國際潮流,雖有不少國家在歐盟的外交壓力下修改或廢除死刑,但亦有國家在廢除死刑後又再度恢復死刑。
- 終身監禁之痛苦只有罪犯本人能體會,未嚐受牢獄之苦的人如何能體會其牢獄嚇阻力?但給有犯罪意識之人有「殺人不用償命」的觀念卻是有實證可循。
- 國家律法制定應對國民負責,以「國際潮流」盲目廢除死刑不是民主國家該有之行為,這無視國民之權益。
反對廢除死刑的理由第12項
「與其爭取廢除重罪犯的死刑,還不如廢除流浪動物安樂死」這段出自於蘋果日報中對於網友對王清峰的口角批評,究報導內容而言也未出現第12項標題的言論,此項理論充滿主觀上的負面言詞,個人覺得十分不適合貼在此,將在PO文後於已刪除,盼請兩位編寫的網友見諒。
把犯罪控制寫在誤判一段裡很奇怪
把犯罪控制,例如關於犯罪率等,寫在誤判一段裡很奇怪。應該要分開 Dowba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3:24 (UTC)
參考資料
- ^ 1.0 1.1 美國的死刑制度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BryanStevenson教授在「中美刑法熱點問題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所作主題報告的摘要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mgsxzd」的
<ref>
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 ^ http://news.bbc.co.uk/hi/chinese/news/newsid_3343000/33431692.stm
- ^ http://www.amnesty.tw/?p=18
- ^ 南韓11年未執行死刑 殺人犯增多─PChome新聞
- ^ http://readforjoy.blogspot.com/2008/06/blog-post.html
- ^ 如福田孝行殺人案中,受害人家屬本村洋所言:「死刑制度絕對不能廢止。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相關內容引用自 http://blog.xuite.net/caty/life/24138313
- ^ http://news.cts.com.tw/cna/politics/201003/201003100425896.html
- ^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0772613
- ^ http://www.amnesty.tw/?p=916
-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59268&article_category_id=1570&article_id=28729
- ^ http://qq0526.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7.html
- ^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09/06/04/deathsentence
- ^ 林如昕. 謝姓女童姦殺案 刑求速審年內槍決監委批軍方如強盜. 中國時報. 2010/05/13 (中文(臺灣)).
- ^ 廢除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中文(臺灣)).
- ^ 用刑罰慰藉被害人家屬?--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 聯合踹人天地 (中文(臺灣)).
- ^ 死刑的「藥物實驗」. 聯合踹人天地 (中文(臺灣)).
- ^ 死刑專題二--對「死刑應不應該廢除---1」的反擊(2007.01.25改錯字一修). 聯合踹人天地 (中文(臺灣)).
- ^ 死刑廢不廢--被情緒沖昏頭的法律問題. 聯合踹人天地 (中文(臺灣)).
- ^ 挪威豪華監獄 殺人、性侵重刑犯住套房. NowNew (中文(臺灣)).
關於2011本次保護
請參考User_talk:Ccasci與關於Ccasci兄在死刑存廢問題履次的編輯。 其實在下主要希望能獲得Ccasci兄比較好的解釋,並沒想到要用上保護。很抱歉造成想編輯本頁面同志的麻煩。 Kanashimi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5:35 (UTC)
即是沒有爭議了嗎?可以撤除保護了嗎?邊個反對?Ccasci (留言) 2011年2月3日 (四) 00:12 (UTC)
若在1997年陳進興連續犯案時做類似民調,95%的民眾是不同意廢除死刑的,現在約75%。Estartenf843h3er201105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12:46 (UTC)
preserve
死刑存廢問題辨析,死刑存廢之外的第三條道路
此條目或其章節需要精通或熟悉相關主題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
第一個問題,要不要廢除國家殺人的特權。 一談到廢除死刑的問題,有人就立即想到「殺人不用償命」,甚至聯想到「有人揮舞屠刀到處殺人」的恐怖,因而堅決反對死刑的廢除,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廢除死刑,是要廢除國家執行死刑的特權,即廢除國家殺人的特權,而並沒有要廢除私人自衛的權利。在有人肆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時候,當事人正當防衛的權利不受剝奪,即自衛權不受剝奪。私人之間,實力相差並不大,自衛權的存在,受害人的反擊,對私人之間的衝突,可以起到必要的恐怖平衡作用。 而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國家借平息私人衝突的名義,施行血腥鎮壓,維護恐怖統治。面對國家這個「殺人不用償命」的超級巨人,任何人都猶如螞蟻,生命在國家手中,生命卑微如草菅,在國家恐怖之中戰慄,在祈求國家仁慈中苟活。國家的「去強民」以弱民政策,就是要將人民變成國家容易管理控制的牧羊,堅決消滅桀驁不受馴服的領頭羊,靠的正是享有「肉體」消滅(殺人)的特權。 雖然在憲法上國家屬於人民,但是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實質上將人民變成國家的奴隸,任何膽敢違背國家意願的人都將遭到肉體上的消滅。人民並非國家的主人,而是國家的奴隸。人民連罷工的權利都沒有,更沒有改變國家的權利(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國家,只是擬制的人,國家權力屬於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實質上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借國家之名,借履行職務之名,享有「殺人不用償命」的特權。他們可以躲到幕後,借國家之名,行特權之實,握有「生殺予奪」的特權。 因此,國家殺人的特權必需廢除,從而從根本上廢除有人享有的「借國家之名殺人」的特權。
第二個問題,如何阻止私人間的仇殺。 當有人因種種原因殺了人,在沒有國家干預之前,施行的是私人復仇,受害人的家屬向殺人者尋仇報復,導致了冤冤相報,甚至世代的血親復仇。國家干預之後,私人復仇被禁止,而代替為國家復仇。國家提起刑事訴訟、進行裁判、執行刑罰,實現對有罪的人的懲罰和報復。國家報復斬斷了冤冤相報的鏈條,起到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有效阻止了私人間的仇殺。 但國家錯殺了人,執行國家權力的人錯殺了人,該如何辦?國家賠償,是用錢來賠償,生命已經消逝,無法重生,以錢賠命,顯失公平。按「以命償命」的公平,國家沒有命可以賠償,就不應享有殺人的特權。 另外,用國家復仇代替私人復仇,國家涉身其中,利害相關,違背了裁判中立的原則。 因此,要阻止私人間的仇殺,國家需要干預,但又不能過度干預,不能違背裁判中立的原則。
第三,嘗試對死刑制度重新設計。
死刑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死刑的請求權(訴權)、裁判權、執行權的歸屬問題。 在我國當前的死刑制度設計中,死刑的請求權(訴權)歸檢察院、裁判權歸法院、執行權歸公安,表面上三種權力相互獨立、相互制約,實際上都屬於國家權力,服務於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是國家專政獨裁暴力統治的工具。 依裁判中立的原則,在新的死刑制度中,死刑的請求權(訴權)屬於受害人家屬,裁判權屬於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和最終執行權屬於受害人家屬。法院享有對受害人家屬的強制執行請求的批准權和最終執行的監督權。 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仍歸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有助於案件事實的查明。但訴權歸受害人家屬,受害人家屬有權決定對誰提起訴訟,有權決定是要求賠錢還是要求償命。也就是說,受害人家屬有權在要求賠錢還是要求償命之間作出選擇,選擇要求賠錢,就不能要求償命;選擇要求償命就不能要求賠錢,二者只能擇一。 法院中立,只能針對訴訟請求作出裁決。對於要求償命的案件,法官根據公安機關偵查查明的證據和陪審團對案件事實的裁定,依法作出是否支持償命請求的判決。法院無權直接依職權作出死刑判決。 支持雙方的和解。當殺人者悔過,願意以自己的全部財產來賠償受害人家屬時,當受害人家屬願意接受其悔過並給與其寬恕時,和解就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對受害人家屬要求償命的權利,予以尊重;對受害人家屬是否願意給與殺人者寬恕的權利,予以尊重。我們倡導寬恕,但並不強迫寬恕,我們要寬容他人的不寬恕。
當法院作出裁判支持受害人家屬要求償命的訴訟請求之後,受害人家屬有請求強制執行死刑的權利。為了避免憤怒主導的衝動,對於判決生效後,受害人家屬第一次請求強制執行死刑的請求,法院作出「駁回」裁定,並告知「應當慎重考慮」,「有權在五年之後再次提起強制執行死刑的請求」,從而給雙方冷靜考慮的機會,即有五年的緩衝期。五年之後,受害人家屬再次提起強制執行死刑的請求,法院應當作出支持裁定,並告知請求人必需自己親手執行(如按下電椅的開關,或注射死刑的執行開關),公安提供執行的條件,法院負責現場的監督,並應告知請求人,一旦有證據證明錯殺,他就應當為錯殺償命,他是否要以命償,就要依賴受冤家屬的仁慈和寬恕程度。殺的請求權和執行權歸受害人家屬,如果錯殺,錯殺的後果也就應當由請求人承擔。
~~~~劉堯傑2012年07月26日16:48
從討論頁移動來的
其實死刑就存或廢而已,死刑存廢問題就是「法律該不該有死刑而已」這樣的問題,死刑存廢問題問題就我看,適用排中律和二分法(或說「該有死刑」、「不該有死刑」和「沒有意見」的三分法),因此只要設計出法律允許在防衛以外的狀況殺死有罪之人的,就是有死刑的制度,都是屬於死刑存置論的一種,就是維持死刑想法的一種變體而已,沒有所謂的「第三條路」存在。--ほしのゆめみ(歡迎大家光臨天象館,這裡有著無論何時都決不會消失、美麗且無窮的光輝, 滿天的星星正在等著大家的到來) 2012年9月26日 (三) 18:27 (UTC)
第三條路-死刑制度重新設計
- 又要廢除國家殺人的特權,又堅信殺人必須償命,故將死刑制度重新設計。
- 新的死刑制度中,死刑的請求權(訴權)屬於受害人家屬,裁判權屬於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和最終執行權屬於受害人家屬。法院享有對受害人家屬的強制執行請求的批准權和最終執行的監督權。
- 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仍歸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有助於案件事實的查明。但訴權歸受害人家屬,受害人家屬有權決定對誰提起訴訟,有權決定是要求賠錢還是要求償命。
- 選擇要求賠錢,就不能要求償命;選擇要求償命就不能要求賠錢,二者只能擇一。
- 法院無權直接依職權作出死刑判決,而是根據檢調機關偵查查明的證據和訴訟參與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依法作出是否支持償命請求的判決。
- 對受害人家屬要求償命的權利,予以尊重;對受害人家屬是否願意給與殺人者寬恕的權利,予以尊重。
- 當法院作出裁判支持受害人家屬要求償命的訴訟請求之後,受害人家屬有請求強制執行死刑的權利。
- 受害人家屬第一次請求強制執行死刑的請求,法院應作出「駁回」裁定,並告知「應當慎重考慮」,「有權在五年之後再次提起強制執行死刑的請求」
- 五年之後,受害人家屬再次提起強制執行死刑的請求,法院應當作出支持裁定,並告知請求人必需自己親手執行(如按下電椅的開關,或注射死刑的執行開關),監所提供執行的條件,法院負責現場的監督,並應告知請求人,一旦有證據證明錯殺,他就應當為錯殺償命,他是否要以命償,就要依賴受冤家屬的仁慈和寬恕程度。殺的請求權和執行權歸受害人家屬,如果錯殺,錯殺的後果也就應當由請求人承擔。
差異:
- 死刑的請求權(訴權)與執行權,歸屬於受害人家屬。
- 受害人家屬有權決定對誰提起訴訟,有權決定是要求賠錢還是要求償命,但選擇要求賠錢,就不能要求償命;選擇要求償命就不能要求賠錢,二者只能選一。
- 受害人家屬必需自己親手執行(如按下電椅的開關,或注射死刑的執行開關)
- 錯殺的責任歸屬執行請求人,是否償命,決定於受冤家屬的仁慈和寬恕程度。
話說
話說剛剛幫某些支持死刑的理由找了連結,不過都是找部落格的連結,可靠性或許有問題,儘管如此,那些東西好歹也能視為一種表態和意見,畢竟意見都是從人出來的。--AFTER ALL, YE SHALL NOT BELIEVE THE GENDER WHAT I'VE TOLD OR HINTED TO YOU BEFORE MEETING ME IN PERSON. 2012年10月2日 (二) 16:45 (UTC)
- 當然我不能保證給的出處和加在本百科裡的那些內容的原作者的想法完全一致就是,只是根據我個人的看法,把一些看起來有提到的、大致相似的意見做為出處這樣而已。另外很多支死刑的意見都是在討論版之類的地方講的,也許要再找時間將相關的討論內容的連結補上也說不定‧‧‧--AFTER ALL, YE SHALL NOT BELIEVE THE GENDER WHAT I'VE TOLD OR HINTED TO YOU BEFORE MEETING ME IN PERSON. 2012年10月2日 (二) 16:47 (UTC)
條目該重寫?
看到有人掛上了模版,和裡面的一些內容,也許該將條目重寫比較好?不過話說回來,我似乎在這方面不是做得很中立、公正,若真的要重寫的話,也許要請大家多多協助?
另外我感覺在臺灣死刑存廢問題似乎已經從法律問題變成政治問題了,就如人類起源問題在美國從科學問題變成政治問題一般。--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16日 (日) 13:36 (UTC)
?
蔡京京在執行死刑後隔天認罪?
我感覺這比較像是所謂的「認罪協商」(plea bargain)而不是「嚇阻力」(deterrence)。--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22日 (六) 20:05 (UTC)
刪除網路謠言
『在747年至759年,中國歷史上唐朝曾經廢除過死刑。日本在724年,開始實際廢除死刑,在日本歷史上留下了347年沒有死刑的奇跡。日本在724年,開始實際廢除死刑,在日本歷史上留下了347年沒有死刑的奇跡。』 這段是xx支持者的網路謠言,實際上兩國還是有執行。如邊令誠、藤原廣嗣被處死。--Outlookxp(留言) 2012年12月26日 (三) 04:04 (UTC)
死刑存廢問題的條目該考慮重寫?
看到有人掛上了模版,和裡面的一些內容,也許該將條目重寫比較好?不過話說回來,我似乎在這方面不是做得很中立、公正(對此大家可以看我關於死刑存廢問題的編輯紀錄來下評斷),若真的要重寫的話,也許要請大家多多協助?
另外我感覺在臺灣死刑存廢問題似乎已經從法律問題變成政治問題了,就如人類起源問題在美國從科學問題變成政治問題一般。--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16日 (日) 13:37 (UTC)
- 對了,英語維基百科的相關條目一樣有區域觀點的問題,另外英語維基百科還有「美國死刑存廢爭議」(Capital punishment debate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條目,也許該仿照英語維基百科一般,開個「中華民國死刑存廢爭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存廢爭議」之類的會比較好?--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16日 (日) 13:49 (UTC)
- 已經有了,臺灣死刑存廢問題Grjgt893u34(留言) 2015年6月1日 (一) 17:19 (UTC)
- 中立嗎?條目內用國家數來評論,那以人口數來評斷呢?有六成多的人口反對是這樣嗎?不是嗎?廢死方以人權、生命權論述,要是歐盟在中東死了人,國家武力不也是以牙還牙、以暴制暴,甚至會禍及無辜百姓,沒有存在兩套標準嗎?再問一次這條目真的中立嗎?還別說什麼政治問題,歐盟就不是傳媒引導下的「政治正確」問題?36.227.110.50(留言) 2016年1月14日 (四) 22:27 (UTC)
天龍人?
在「對廢除死刑團體反感」的段落,怎麼跑出個這樣的詞彙? 希望能改成更嚴謹的詞彙。--靈烏路空(留言) 2012年12月27日 (四) 08:42 (UTC)
- 似乎真的有民眾以這種詞來攻擊廢死者的:
- http://zh-tw.facebook.com/jacklovejanelong/posts/376377332452448
- http://www.8z1.net/a1356371354.html
--山城上総 2012年12月27日 (四) 21:32 (UTC)
叫聖母婊更貼切,因為真正的天龍人根本就不會去在乎死刑犯的死活,只有那些自以為是耶穌轉世的聖母婊才會想化身成神來跳過公投直接修法廢除死刑慷他人之慨拯救死刑犯。123.192.249.116(留言) 2018年3月5日 (一) 10:58 (UTC)
原創研究問題
請勿在本條目加入原創研究,blog亦不是可靠來源。-- Risk留言 2013年1月11日 (五) 12:19 (UTC)
- 雖然如此,不過有些確實存在但找不到或難以找到較權威來源的觀點,我倒認為部落格或討論板之類的還是可做為佐證,說明說並不是沒有這回事;不過看來以後還是得去盡量找較權威的來源來佐證某些觀點的存在性了‧‧‧--山城上総 2013年1月13日 (日) 12:19 (UTC)
- 難以找到權威來源的觀點根本不應寫入條目,不能找不到可靠來源就找部落格作為來源支持自己的觀點。我也有看朱家安的blog,但blog的內容總不能當成來源並加進條目。-- Risk留言 2013年1月13日 (日) 12:30 (UTC)
臺灣法律研究者對死刑、嚇阻力和比例原則的看法?!
以下內容是就中華民國的狀況來討論的。
各位可看以下內容: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detail.php?view_id=16542
下面的這幾篇則似乎沒有提及嚇阻力,直接就更赤裸、更直接的「憲法保障的人權」來討論死刑是否合憲:
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pl122.shtml
--山城上総 2013年1月23日 (三) 02:25 (UTC)
「憲法保障的人權」什麼時候變成了只保護死刑犯的人權?123.192.249.116(留言) 2018年3月5日 (一) 11:03 (UTC)
原來「憲法」就跟「歷史」一樣只是個「任人打扮的小姑娘」。123.192.249.116(留言) 2018年3月5日 (一) 11:06 (UTC)
【凶宅打卡】血染遊樂場之隨機殺童事件 | 即時新聞 | 20160411 | 蘋果日報
冤案是主張廢死者的主要論點
但是我們只要禁止人類再繼續擔任法官,改由AlphaGo或著其他的人工智慧來擔任法官就足以杜絕一切冤案了,因為AlphaGo的智商絕對比任何人類法官高出好幾十倍絕不可能出現任何誤判。123.192.249.116(留言) 2018年3月5日 (一) 11:14 (UTC)
- 我感覺你說這話是因為你根本不了解AlphaGo,因外他只會下棋。你可以把它理解為一個下圍棋專用AI。他下的好並不是因為智商高,他下五子棋可能下不過你,他根本不會下五子棋--Ted423(留言) 2019年2月24日 (日) 13:13 (UTC)
- 縱使有再逆天的人工智慧,也僅是在數據計算和分析能力上的高而已。數據的採集還不是得靠人?一單兇案的調查,人證物證都要警、檢親自去千山萬水甚至掘地三尺才能搜集得到。要是人工智慧可以代替他們幹這些事,還保證不會有漏有錯——那根本就不需要討論死刑存廢這麼低層次的問題了,到時人類一切活動人工智慧都能代替。--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9年3月22日 (五) 04:36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死刑存廢問題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andrewhammel.typepad.com/german_joys/2008/10/bleg-death-penalty-opinion-in-germany-after-2000.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816084356/http://andrewhammel.typepad.com/german_joys/2008/10/bleg-death-penalty-opinion-in-germany-after-2000.html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哲學觀點的來源問題
康德關於死刑犯的觀點引用了《道德形上學的基礎》一書中的段落,查證後該書並無此文本。請核實是否引用錯誤?或者應該為《道德形上學》中的內容?--Prcmise(留言) 2018年8月26日 (日) 06:58 (UTC)
該文本應該位於《道德形上學》中而非《道德形上學的基礎》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李秋零,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334--Prcmise(留言) 2018年8月26日 (日) 07:29 (UTC)
請求翻譯
請求精通日語的人翻譯日語維基百科「死刑存廃問題」中的「死刑制度をめぐる思想史」及其子段落,並加入條目當中。--2001:B011:4005:1C85:D041:3018:BD9E:AA03(留言) 2021年5月18日 (二) 02:57 (UTC)